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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基本法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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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基本法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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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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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权力清单已然成为我国行政领域的热门话题,然而关于权力清单的本质、权力清单的制定主体、权力清单制定应遵循的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却不甚了了,表现为因缺乏理论的指导和支撑,使得清单制定只停留在梳理、归类的浅显层面,难以深入,且与目前的行政法学理论无法衔接,因此,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 行政权力清单 制定主体 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 基金项目:江苏省法学会2015立项课题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FH2015B19)。 作者简介:金雪花,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22-03 2005年,河北邯郸市公布了我国首份市长权力清单。权力清单最初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遏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2014年12月中央编办公布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涉及国务院60个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国务院要求,各部门将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而浙江、江苏、山东等部分省市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已经公布施行。现行部分清单具体按内容分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等,也有按职能部门分类。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省级政府2015年年底前、市县两级政府2016年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的公布工作。综上,我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在行政实践中操作内容与流程已经成熟,制度化规范也已经出台。然而,对于权力清单的本质是什么,谁有权制定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应向何处去等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思考与探索却不甚了了。本文拟从这些角度进行探索,以期对我国权力清单的制定及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起抛砖引玉作用。 一、 行政权力清单的本质 我国目前权力清单就纵向行政层级而言,有国务院部委权力清单和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权力清单之分;由于两大类清单内容都涉及对法定行政职权种类的划分和边界的廓清,因此可以将我国所有权力清单统称为行政权力清单。即我国行政权力清单范围包括国务院部委权力清单和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权力清单。 所谓行政权力清单,即是对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权力管辖事项逐一列出,形成清单。根据清单制定的宗旨,清单以外的事项各机关都不得行使管辖权。如教育部的权力清单有11项,司法部的权力清单有6项,江苏省司法厅的权力清单有34项等。如此清单的实质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行政权力的界限,意在说明我国行政权力的有限性及权力的来源,其边界的划分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这些依据也是行政权力授权依据。 以列举方式界定国家机关权力的界限,最早可追溯至1789年的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至少包含有限政府、主权在民等两类思想是勿容置疑的。该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以列举的方式列明国会的立法权限,所涉事项包括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征税;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铸造货币以及制定度量衡标准;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站;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联邦,作者加注)法院等。第九款为国会禁止立法的内容。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国会立法事项由联邦政府行使,因此,第八款和第九款涉及事项分别为联邦政府管辖事项和禁止管辖事项;除第十款所列事项各州不得管辖外,其余事项都留由各州管辖。即美国宪法授权国会以立法清单的形式划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清单以外的事项联邦政府一律禁止行使管辖权。此即美国联邦行政权力行使应该遵循的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规则。 为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列举式清单设定有限的权力,除了因为当时的美国痛恨英国的殖民专制统治外,还因为当时的制宪者们同意这样的思想,即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加之谄媚逢迎使君主认为具有与其人民截然不同的利益,于是人们发现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权的起源和权力,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 这里的办法就是通过美国宪法及国会立法对联邦政府职权进行制度控制与约束。 同时美国宪法还蕴含主权在民的思想,即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的 即政府有限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而由人民选举出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即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应该被一体遵循。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无疑借鉴了此类进步思想。而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应该被一体遵循即具有其正当性。 因此,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的宗旨,可以推测我国行政权力是法定有限的,其职权范围应由立法主体的立法予以明确。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规定在《宪法》第89、107、108条,《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具体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法规、规章等。研究发现,上述关于我国行政权力的授权规定,都是笼统授权规定,如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五款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但是具体包括哪些事项,法律并没有列明。与美国联邦政府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不同,我国此类笼统授权表明,我国行政权力行使除了遵循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规则外,还遵循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规则,从而扩大了行政权力的职权范围,使行政机关成为无所不管的百管家长,也是我国行政权力任性、导致滥用行政权力的制度根源。而目前的行政权力清单只是进一步细化此类笼统规定,梳理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具体管辖事项,不仅有效控制了行政权力的滥用,还体现了有限政府的理念,是我国依法行政从宏观提法向具体执行转变的标志之一。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实际上成为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直接依据,有人认为:权力清单制度就是给权力打造一个笼子 ,将权力清单置于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权力清单与法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权力清单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这种制定不是以从无到有的创设性行为为主,而是在已有法定授权的前提下的权力梳理行为为主,这种梳理行为不得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其次,目前的权力清单制定行为是行政机关自己为自己立法,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体现,这种制定行为具有准立法的特征,之所以如此说,第一,因为权力清单对行政机关具有一体遵循的效力,在相同或相似情形下可以反复适用,如果有行政机关违反将被问责等;第二,制定权力清单的行为无明确授权法依据,所以无论从清单制定行为还是从清单内容,清单都不能与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同日而语。因此,权力清单究其性质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力清单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一起,统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综上,我国制定行政权力清单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守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为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首创,含义为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其他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该原则经我国学者演绎为法律优先于行政立法,派生出根据法律和不相抵触两个原则 。其中根据法律原则指行政立法行为必须服从法律位阶的要求,以上位法作为行政立法的依据;而不相抵触原则是对行政立法行为的消极要求,即只要行政立法不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即可,并允许进行某些创设性的立法。 要注意的是,行政权利清单制定过程主要是对现存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权力的梳理与剔除,即留下合理合法的,剔除不合理不合法的;所以不得随意扩大或压缩法的授权范围;其次在梳理的过程中,如发现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上位法冲突,应向有权机关汇报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冲突。 二、谁有权制定行政权力清单 目前我国陆续出台的行政权力清单,已经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依据。就清单的内容看,越是基层清单内容越多,如2014年12月中央编办公布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涉及国务院60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才1235项,而据报道2014年湖北襄阳市公布权力清单,仅公安局一家就多达510项 。如此复杂的清单内容,不仅要明确清单法定依据,还要明确清单流程,即执法程序,更要做到精准不违法,这些要求对制定者的法学素养无疑是巨大的考验。根据国务院《意见》和部分省市关于制定权力清单的部署,目前我国制定行政权力清单主要遵循谁行使,谁清理原则,制定者包括:第一,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定;第二,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有关单位。 也具有清单制定权。这就意味着,我国有多少个行政机关和组织,就有多少个权力清单制定主体。可见,行政权力清单制定主体可谓纷乱多元。加之各个地区的文化、经济和行政管理环境等因素的差异,清单的质量必然参差不齐,合法性必然难以保证。 当然根据谁行使,谁制定原则确定权力清单制定主体,可以防止权力清单因脱离实际而导致清单无法适用,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清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行政职权,控制无处不在、管得太多的行政职权,让权力行使者自己编织束缚自己的笼子,即使内容可能公正合法,其程序公正难免受到质疑。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此内容衍生至行政领域,即为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因违背程序公正原则而无效。更何况由于全国清单众多,审查难免遗漏,谁又能保证制定者没有一点疏忽,内容完全合法合理? 因此,为了保证我国行政权力清单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能为了权力清单的可行性就一味遵循谁行使,谁制定原则,同时却置程序合法于不顾。综上,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应以遵循行政职权法定原则为主,抬高清单制定主体的行政层级,如可以规定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有权制定权力清单,其余行政主体只能制定执行性清单,即以上级权力清单的内容为限,细化清单内容,不得有所超越和违反,不得进行创设性清单制定,以保证权力清单的合法性。根据最近修订的《立法法》规定,目前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等。而权力清单可操作性问题,可以通过吸收基层行政主体参与清单制定等程序规定加以解决。另外,还应增加谁授权,谁审查的原则。即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公布必须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以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贯彻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设计理念。 三、 行政权力清单向何处去 提高行政权力清单制定者的行政层级,只是为了更好保证清单的合法与合理质量,并不意味着清单就此具有与法规和规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在行政实践中,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行政权力清单,却是行政职权行使的普遍的、直接的依据。由于它在实际行政职权行使中的重要性和重大作用,大有架空、替代法律、法规、规章之势,此类现象即是没有认识清单的本质,混淆了清单与法的关系,甚至误认为清单就是法。 且不说清单不是法,仅清单本身的规范性文件性质也说明,清单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指导、约束作用不能与法同日而语。纵观部分行政权力清单,其制定基本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然而也有个别清单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如浙江省教育厅的权力清单中,关于等级平安校园认定,其实施依据是:省平安办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浙教安〔2013〕73号):等级平安校园认定的组织考评,按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命名、谁考核的原则进行。各类高校由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负责实施;普通中小学和中专、职高、技校,由其所在设区市和县( 本文由wWW.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市、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按隶属关系负责实施;幼儿园的等级平安校园认定工作,可参考中小学进行。此清单的权力内容仅依据规范性文件设定,无合法授权,为创设性抽象行政行为。此类行为主要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派生的不抵触原则,即不得与上位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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