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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高空掷物受害人的社会化救济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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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高空掷物受害人的社会化救济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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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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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高空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日渐增多,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较大的挑战。现实情况表明,高空掷物、坠物问题亟待妥善解决。制度层面上讲,防范危险与弥补损失是重中之重,这涉及到如何分配责任才能取得规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文章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第一,掷物侵权行为与坠物侵权行为之比较研究;第二,掷物侵权行为之归责分析;第三,掷物侵权行为之社会化分析与解决。 【关键词】高空掷物;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归责;社会化救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人们的安全意识加强,高空掷物、坠物侵权行为引起人们的高度注意。《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高空掷物、坠物的责任归属,主要考量危险的防范和损失的弥补。研究高空掷物、坠物侵权行为的归责问题及受害人的救济对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具体案件的处理就具有现实意义。 一、掷物侵权行为与坠物侵权行为的区别 高空掷物侵权行为是指物件被他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与此相类似的是高空坠物侵权行为,它是物件因所有人或使用、管理人的过错从高空中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两种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但是不能将高空掷物、坠物侵权行为限定为建筑物抛物,其他高处也可能发生抛物的情况。掷物侵权行为与坠物侵权行为的区别: 1.客观上,掷物侵权责任基于(侵权)行为人的抛掷行为而产生,坠物侵权行为基于实际责任人与物件之间的归属或者利用关系而产生的。对于侵权行为之责任人来讲,前者是动态的,即积极的行为;后者则是静态的,即消极的不作为。 2.主观上,掷物侵权行为是侵权人主动实施的故意行为,表现方式为主动抛掷物品。坠物则是侵权人的过失行为,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物品。 二、掷物侵权行为之归责分析 将高空掷物侵权行为独立出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查明究竟何人实施了高空掷物的行为,因此,无法查明真正的侵权人。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掷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因此,这里只讨论不能确定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掷物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的关键与基础在于责任的分配、损失的弥补以及危险的防范。 (一)关于责任分配的理论分析 掷物或坠物侵权责任的关键问题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对损害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对此一些学者提出肯定说和否定说。 1.肯定说。肯定说支持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全体区分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在从建筑物上抛物的情况下)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肯定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全体区分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肯定说内部又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将其分为分担责任说、连带责任说以及区分说三种观点。第一,分担责任说。王利明教授主张,抛掷物抛出后如果致人损害,不能发现抛掷人,也找不到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业主或者有可能拥有这种物品的人来适当地分担这一责任,即按照公平原则负补偿责任。 第二,连带责任说。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1974条规定: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区分说。谢哲胜教授认为,高层建筑物可区分为非供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和供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就非供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致人损害,使无法证明无加害行为的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从损害承担、预防损害、效率和公平等观点,都是明智的决定;然而供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致人损害,使无法证明无加害行为的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从损害承担、预防损害、效率和公平等观点,都无法得到肯定的答案。 2.否定说。否定说反对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对损害承担责任。否定说认为,以济弱扶困的救济原则作为高层建筑物坠落物致害集体归责的理由不能成立。高层建筑物坠落物致害集体归责制的出现,使无辜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规定分析,高空掷物侵权行为的归责上采纳了肯定说中的分担责任理念,但为了不失公平,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即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免责。主要是考虑到危险的防范、损失的弥补。在危险防范上,采纳分担说能够达到建筑物的使用人互相监督,能够最大限度地防范了危险的发生。同时,在公平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即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免责。做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是立法的成功之处。 三、掷物事件之社会化救济分析 社会化救济或社会化解决途径是掷物事件的较好处理方法。它是指所造成的损失由社会同类成员通过某种途径建立预防危险和分担损失的机制来补偿的救济方法。对于社会化解决,张新宝教授认为,这类事件只能通过人身保险、社会保障性的受害补偿制度等得到补偿。⑥关涛教授认为,对特殊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共同危险规定,集体归责没有法律依据。对受害人的补偿费可从物业管理的公共基金中支付,待具体的责任人确定后,再由其承担补充责任,业主委员会也有权向其追偿,以归还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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