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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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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新兴科技逐渐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我国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往往依照自由心证主义进行审查。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统一规范,在收集过程中难免会对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文章将阐释电子证据的概念,对电子证据的特点进行分析,再结合电子证据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分析我国电子证据的地位,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规范的收集电子证据,如何正确采信电子证据,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等问题展开探讨。分析我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完善电子证据收集和采信制度。  【关键词】电子证据;合法收集与采信;制度建立  一、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收集与采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  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不明确和思想观念不成熟,导致了电子证据无法在裁判中使用统一标准,这给司法裁判带来混乱,也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目前我国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效力较高的法律,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不同的规章,它们中大多数并没有涉及到实际操作程序、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等根本问题。  我国相关立法多为笼统的原则,缺乏行之有效的收集和采信规则,还处在概念性问题的研究阶段,这些概念并不能直接用来解决问题。即使是对于概念的规定也是含糊不清,法庭上对电子证据的判断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使得实践中的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与保全制度、审查认定以及判别证明力问题无法得到统一标准。  (二)收集的过程中容易侵犯公民权利  电子证据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立法和实践的经验都不充足,导致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引用过程中,常常在无意中侵害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案件事实时动用强大的追诉手段,并将收集过程中获取的电子证据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当电子证据的收集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他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强制力。相比而言那些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人,其权利微乎其微,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受历史和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还不强。许多人即使自身权利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也会选择麻木避让的态度而不去追究。国家对于取证权力的限制,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也没有一套统一的规范,只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三)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使用存在歧视  人们总是对新生事物产生抗拒心理,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和无形性,使得普通人无法仅仅靠自己的常识来判别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得法官在不经意间已经对案件中的电子证据产生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使得裁判中电子证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最终影响判决结果。如果法官愿意在裁判中借助鉴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力量,来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事情就变得简单的多。但事实上法官还是更愿意相信自己的判断。  (四)电子证据收集主体、鉴定机构的认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权力的自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如果相关的部门都有收集电子证据的权力,各自的收集标准也会有所出入,则可能导致权责不明各自为政的尴尬局面。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应该成为电子证据收集鉴定机构。而且在收集过程中需要用到法学知识、计算机技术和侦查知识,很多司法部门缺乏这样的多面型人才,使得收集工作困难重重。  二、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采信的改善对策  (一)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制度  转变立法观念:人类司法裁判的历史经历了几千年,从神治走向人治,又从人治走向法治时代,如今我们正踏上新征程,电子证据逐渐确立起它的地位。物质信息飞速发展,电子科技深入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证据被赋予独立的地位登上证据舞台,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立法者应改变观念,逐渐完善的电子证据制度。首先确定总体路线,以本国国情为根本,学习国外先进立法,立法与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合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  建立完善的电子证据收集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对电子证据制度展开积极探索,但是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要从立法、人员和技术设备等多方面支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步,完善制度。虽然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有所规范,但这些规范并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规范取证、认证等操作细节。明确收集内容和范围,对证明能力和可采性制定统一标准。并制定出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标准;最后由监督部门逐一鉴定。要想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我们任重而道远。  建立电子证据收集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电子证据的收集工作不同于传统的取证工作,具有高科技性、灵活性等特征,相应的收集人员也必须符合特殊需要。如何选择电子证据的收集人员,应具有哪些技能才能取得资格,由谁制定准入规则,至今没有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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