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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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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当前,我国关系到精神赡养的法律不少,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但涉及具体细节的一部也没有。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对精神赡养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一方面支持精神赡养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却面临着难以执行的尴尬。针对这种现状,文章探讨了完善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关键词】精神赡养;立法完善;司法完善  一、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立法不足  1.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精神赡养在法律条文中的规定仅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可见,但也只是对精神赡养作原则性地规定。其他《婚姻法》《继承法》是从相关赡养规定中推论出来的,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包括精神赡养的有关内容。《刑法》中的规定更重要的目标在于惩罚犯罪,只有在精神被虐待等及其严重的情节或后果时才能适用,其他法律没有对精神赡养作出任何保护。  2.家庭中的精神赡养义务主体过窄且不明确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这两个规定可看出老年人养老主要在家庭中,老年人的子女负有赡养的主要义务,而儿媳和女婿只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协助人。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从法律上把儿媳和女婿列入赡养义务主体的范围,就会阻碍赡养义务的履行。  3.没有明确具体的履行方式  我国以往的法律和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没有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作具体的规定,导致老年人在受到精神侵害时,虽然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却未能很好的执行。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确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方式,给法院判决提供具体的依据,以保护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利不受侵害。  4.精神赡养义务的标准不明、内容不明  精神赡养义务的标准不明,究竟应做到何种程度才是尽到了精神赡养的义务,没有具体的目标和界定。没有衡量义务的标准,义务的内容便可无限的延伸,何谓精神上慰籍,其具体内容便十分广泛,而且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没有标准,义务的内容也可无限的缩小,以至没有任何依据作为衡量赡养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尺度。  5.法律责任不明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规定违反精神赡养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一般的精神赡养纠纷,都为民事纠纷,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判决都以停止侵害、继续履行义务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因此,我国法律在精神赡养的法律责任方面,应当制定多样化的责任承担形式。  (二)完善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相关立法建议  1.加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立法  目前我国对老年人保护的法律有很多,可是却很少涉及精神赡养,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强老年人精神赡养立法,使精神赡养诉讼案件能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2.扩大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主体的范围  从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看,儿媳女婿作为赡养人的配偶,依然只是承担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而对于继子女则根本无相关规定。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子女、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必须作为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人,承担精神赡养义务,扩大老年人精神赡养义务主体的范围。  3.完善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  对于履行精神赡养的方式不能单纯的模仿物质赡养,应该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对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采取精细管理。如应该参考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双方感情基础、子女的经济条件、以及双方生活习惯的差异等。由于精神赡养的特殊性,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的方式可以被分为亲自履行和替代履行、原式履行和变式履行,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明确以亲自履行和原式履行为基本履行原则,替代履行和变式履行只作为情况不允许时的补充。  4.量化精神赡养  为常规性的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向欧洲一些国家学习,确定赡养人对老年人经常看望或问候的周期。可以以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居住距离、子女回家看望父母一次所需的经济成本以及子女本身的经济状况等各种具体因素,决定子女看望父母的周期。对于看望或问候,笔者认为,可以是面对面的看望,也可以是电话、短信、书信以及视频聊天等。  5.明确精神赡养义务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就赡养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没有对民事责任做出相关规定。因此,应该在该法中增加未尽赡养义务的民事责任,如赡养义务人之间对被赡养人的赡养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等,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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