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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医疗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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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医疗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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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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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产品具体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制品。因前述产品缺陷或者不合格,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而产品缺陷可能产生于医疗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个不同的环节,各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医疗产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判断是否是产品有两个标准:第一,该物品必须经过加工、制作的环节,排除了天然形成物品;第二,该物品是商品,即需要通过销售进入流通,排除了没有进入销售环节的物品。医疗产品符合前述两个标准,因此是产品的一种。这些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且产品本身有不同于一般产品的复杂特性和应用途径,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因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相关责任人应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本文将从不同责任主体的角度出发,对归责原则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简释 归责原则是侵权人侵权赔偿的一般准则,它是侵权责任法的基础,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中、确定行为人确定民事责任的标准和根据。 在立法上,《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确立了两大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是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责任是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它是指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的一般准则,多数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构成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举证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即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在适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哪些情况可以推定过错,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举证时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即损害和行为人过错无关的,双方分担损失。从立法体系、调整范围和司法实践来说,确定的是损失的分担规则,即公平责任,而不是归责原则。 二、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医疗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使用,会经历多个环节,如果因产品缺陷发生损害,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产者包括医疗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自制药品的医疗机构,他们是医疗产品的研发者、设计者和制造者。生产环节是避免医疗产品从源头出现缺陷的关键阶段。因此对生产者苛以较重的责任,对医疗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强其责任心,使其小心谨慎,使产品缺陷率降至最低。 那么,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能否像普通商品生产者那样,援引《产品质量法》41条的豁免条款主张免责呢? 这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即医疗产品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两部法律的位阶是一样的,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产品责任法》主要规范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因产品缺陷产生的责任关系,较《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而《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12月通过的,较《产品责任法》是新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会面临法律适用的难题:医疗产品责任是适用旧的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还是新的普通法《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5条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就不同法律问题规定不相同,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产品质量法》;如果两部法律就相同的法律问题规定不相同的,则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因《侵权责任法》并未对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做出规定,因此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援引《产品质量法》的豁免规定,主张免责。 三、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的角色有多重,一是作为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这时其承担与生产者相同的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二是作为医疗技术的提供者,即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损害的发生和缺陷产品无关或者关系不密切,则属于医疗技术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三是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使用了他人提供的医疗产品,该产品引发了医疗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虽然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会加重医疗机构负担,与医疗改革的方向相悖。但在目前医药体制不分家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产品的选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且普遍存在加价销售的情况。患者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专业知识都处于弱势地位,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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