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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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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司法制度之刑事司法制度米兰达规则的解析
1966年颁布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作为美国刑事司法的重要制度中重要一节,对美国刑事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美国进入二战后法院主张人权优先之结果,该规则的确立对美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Miranda规则之产生
  Miranda规则产生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判决的
  Miranda v. Arizona (Miranda v. Arizona, 384 U. S 436[1966])一案。该判决产生之前已有较复杂之情节。1963年3月3日,一个18岁的名叫巴巴拉.约翰逊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被绑架和强奸。10天后,23岁的Ernesto Miranda在凤凰城的家中被逮捕,然后被带到警局就有关强奸和绑架案件接受讯问。当时的Miranda家境贫穷,中学九年级退学。刚开始,Miranda否认犯罪,但后来不久,他承认实施犯罪行为,并写下自白书。该自白包含一份声明,声明自白是米兰达在完全知晓其法律权利和完全理解他所做自白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况下作出的。在亚利桑那州初审法院审理此案时,Miranda的自白被当作证据采用,随后他被判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上诉后,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维持了这一判决,每一罪名被判20~30年监禁。Miranda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查此案,于1966年6月13日以5:4的微弱多数推翻了原判决,认为Miranda的自白不可采。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被当局剥夺了自由,同时面临讯问之时,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必须采取法律程序上的保护措施.,在接受讯问之前,这个人必须受到警告,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讲的每一句话能作为呈堂证供,他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支付不起律师费用,只要他愿意,在讯问之前应为其指定一名律师。在整个讯问期间,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
  这样,联邦最高法院就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Miranda规则。米兰达规则要求在羁押讯问开始之前,必须对犯罪嫌疑人传达下列警告内容: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现在讲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3.你有权获得律师帮助;4.如果你不能承担律师的费用,在讯问开始之前会给你指定一位律师。
  Miranda判决,对警察日常的犯罪侦查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样就为坦白和承认的可采性确立了明确的规则,正式建立了一个统一明确、联邦和各州警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联邦法规,程序性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使得Miranda规则成为美国警察工作的必要部分。
  米兰达规则一经问世,便饱受争议,特别是遭到了来自保守派的猛烈批评。他们认为米兰达规则过度放纵罪犯而束缚住警察的手脚。但是不管存在何种的争议,不可否认的是,米兰达规则已经美国文化的一部分,而且米兰达规则所要强调的权利也越来越为公众所认知。
  二、米兰达规则之前的权利运行状况
  米兰达规则所确立和巩固的刑事被告的权利包括:沉默权,其包含了被告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获得律师帮助权。而这两项权利都是由美国宪法修正案所明文载定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规定道: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起诉,任何人不得强制交待死罪或重大罪行亦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制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起诉中被告还应有权获得有利于他的证人之强制程序,并为其辩护而获得律师之帮助。而此两项修正案所赋予刑事被告的权利通过1868年的第14条修正案将权利法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各州。17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制定在1791年,也就说早在美国立国之初,美国开国的先贤们已经将沉默权与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赋予了刑事被告。那么为何联邦最高法院还要在1966年确立米兰达规则?如果要解答这个问题,那么就得回溯米兰达规则确立之前这些权利的真实运行情况。
  我们只需通过解读修正案的条文,就可以很容易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美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仅仅是运用于正式的法律程序之中。也就是说,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大陪审团面前或者犯罪嫌疑人此时已经作为刑事被告在法庭上接受指控,也只有在这个时候,作为被告的犯罪嫌疑人其才享有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特权。
  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接受警察讯问的时候,其并不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所获得的自白就有可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而在正式的刑事起诉中为陪审团所采信,成为其有罪的证据。显然,犯罪嫌疑人在侦讯阶段未能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阻碍了其作为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主张。而正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沉默权,那么可以毫无疑义的推断,警察为了获得其想要的犯罪嫌疑人的自白,就会采用非正当的暴力刑讯手段。
  犯罪嫌疑人并未能够得到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在其被侦讯阶段享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享有保持沉默之权利,且有立法保障其实施。那么犯罪嫌疑人不得不面对来自警察的强制措施甚至是刑讯逼供,不得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而此供述可能会在其被起诉阶段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而被陪审团采纳为可能对其定罪的证据。因此基于此情况,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处于警察的侵夺之下,最高法院最终通过米兰达案件将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扩展至包括所有的羁押性质的警察讯问行为。同时为了避免违反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该判决为羁押期间警察讯问建立了必须遵循的相当具体的程序保护措施,并通过宪法十四条修正案,使各州的警察也必须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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