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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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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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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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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一、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意义
首先,从必要性角度分析,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1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显著,犯罪人数逐年攀升,形势十分严峻;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闲散人员居多;犯罪类型增多,趋向暴力性、恶性化、团伙性和科技化。远期的有李天一轮奸案举国上下传的沸沸扬扬,近期的有刚刚爆出的浙江省庆元初中几名学生殴打六岁男童,类似的相关报道不断涌现。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探讨如何改善现状遏制不良风气的发展从而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势在必行。
其次,从重要性角度分析,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是实现中国梦的后备军,他们决定了中国在未来几十年能否跻身于世界前列,常言道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所以对其犯罪的处理是否妥善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和祖国的前途命运。对于家庭而言,它不仅是父母的希望所在更是幸福的组合体,一个未成年人的失足最直接的受害对象就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家庭。故于国于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适当处理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最后,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在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仍有很多缺失和不当亟需改善。尽管在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或多或少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和区别对待,但这些制度在现今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下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还会存在偏颇,如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封存主体不够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缺乏专门法庭和组织人员,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总体依然依附于普通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惩罚措施相对单一,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出现偏差未能明显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等等,对此在文章的下一部分将做进一步阐述。
二、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现状
1.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理念方面我国采用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思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均体现了该思想。虽然这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为理论界所认可但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上依然受传统重刑思想影响,司法机关宁重勿轻杀一儆百的刑罚思想根深蒂固。近期较为典型的李天一轮奸案中,外界舆论所传递的重刑思想,伴随在整个案件审判的始终,社会的焦点自始至终都是聚焦在加害人行为的危害性,基本完全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和普通成年人犯该罪的处理并无明显差异,在对李天一本人属于未成年人这一事实却较为轻描淡写,对这一特殊性考虑不多,两审判决均以十年有期徒刑而告终。
2.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我国法律对其在刑事责任、定罪量刑和诉讼程序上都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对未成年人如何定罪量刑方面对哪些负全责哪些负部分责任哪些不负责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在如何定罪方面规定了不认为是犯罪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和特殊行为的定性;三是如何处罚方面,总的来说主要有两个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不适用死刑。四是对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如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1416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等。
上述实体法和程序法均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上的特殊性。但相对于整个未成年人司法现状而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规范基本上仍是处于依附于普通刑事司法的状态,尤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未成年人专门司法机构专门司法人员的缺失,缺乏贯彻符合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挽救理念,在刑罚适用上除开禁用死刑和慎用无期徒刑外仍然基本上和普通成年人一致,缺少为未成年人量身定做的以教育为主的刑罚种类。
3.在于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与之配套的非处罚性教育监督措施和后期帮助失足少年早日回归社会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以及《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封存记录做出了新的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在诉讼法上,为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所设置的配套程序规定。规定未成年人轻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防止未成年犯罪人被标签化,有利于他们更好地重新回归社会。目前在很多国家,如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瑞士等都有类似规定。
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一大进步的一个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仅仅只是局限于传统的公检法机构而是将社会这个重要角色纳入其中配合公检法机关一同教育感化失足少年犯,同时也兼顾考虑到到未成年犯日后融入社会的问题,明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从而保障其日后更好的融入到社会中去。但目前对社区矫正主要还是运用于成年人犯,对于未成年犯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区别于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也不属于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而犯罪封存记录虽然是针对未成年犯做的特殊规定,但这一规定本身就带有其一定的缺陷,如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还是可以查询的,这一规定就将封存的价值大大缩水,此外,对封存主体、封存程序、封存不善责任承担等方面均未明细。这些都将导致此项特殊规定在实践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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