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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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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p2p网络借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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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0: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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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网络借贷为很多无法从商业银行取得小额贷款的融资者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然而,p2p网贷平台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频频爆出倒闭、跑路等丑闻,这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制度缺失、监管制度不完善、征信体系不成熟有着密切的联系。应将p2p网贷平台纳入合理的监管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现状;网贷风险;风险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32-03 作者简介:余涵,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本科生,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机制问题。 一、p2p网贷现状 2015年12月16日,某租宝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1月警方公布某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让近90万投资者的上百亿资金面临巨大风险。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某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查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某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某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某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此外,与此案有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广泛重视。近年来,p2p网贷平台频频出现问题:某网贷平台与民政部下属紧急救援中心声明前后矛盾,继而某人聚财融资方否认投资某人聚财,紧接着,某岭创投被爆亿元坏账,某信也频频陷入高坏账率的风波,某度大规模清理p2p平台,近期,某租宝也出现了非法集资的问题,其于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p2p网贷行业无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的弊病日益突出。 二、贷风险类型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占用客户资金 现如今,法律规则还未对p2p网贷公司的地位进行确定,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机制进行规范。只要产品的设计稍作变动,便极有可能触碰到法律的红线。2013年6月正式上线的某方创投通过互联网、电话及投资人团伙拉全国各地的客户在网络平台进行投资,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前期,公司有意向将客户投资款出借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公司法定代理人邓某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然而之后公司客户纷纷要求提现,导致之后公司的资金链跟不上,最后无法支付客户需要提取的资金。某方创投公司未经有关的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利用高额利率向社会大众吸收存款,并且对客户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一开始,该公司法定代理人的营业并非出于非法目的,然而其营业方式为后续的危险埋下伏笔。同时该公司还利用各路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推销自己的产品,投资的人越多,其坏账的风险便越大。这无疑是一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例,一旦该平台出现问题,受到损失的必将是广大社会群众。 有的p2p网贷公司成立资金池,同时通过自己进行债权转让,使得资金通过平台流动,此时,该平台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类似。在这里,某信公司便是一个典型例子。某信在实行网上借贷时,先是公司总裁唐某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多位借款人,然后将自己的债权细分为多个小债权。之后公司再寻找投资人,将分散的债权转让给这些投资人。这时,某信其实就有一个自己的资金池来存放出借人的资金,形式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类似。在缺乏监管的状态下,许多p2p网贷公司使用一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来规避违法的风险,行走在法律边缘,如果出了问题,也将如某租宝一样影响范围大、影响程度深。 目前我国的很多p2p网贷公司都设立有自己的资金池。而目前,在我国仍缺乏相应的行业监管制度的背景之下,平台缺失相应的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规范,这就使得平台很容易越过资金不得流入自身帐户的红线,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 (二)利用借贷名义骗取客户资金 2010年某易公司在南通注册,2012年8月18日至12月21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木某在如皋市某丰商城内,以某网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某易公司系香港某丰公司旗下成员,谎称某丰商城商户需要借款,在某易网上发布发布虚假的借款标,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向45名被害人合计非法集资2550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吸收公众的资金。某易公司以吸收公众资金为目的,发布虚假项目,伪造项目信息,并且以高回报来吸引广大民众投资,本身其行为就属于金融诈骗,其经营方式就具有违法性,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还有些p2p网络借贷公司,先利用虚假项目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借新贷还旧贷,多的钱全部收归己用,这就是所谓的庞氏骗局,其也是集资诈骗罪的一种形式。在某租宝案件中,从2014年7月某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相关犯罪嫌疑人利用高额利息吸引投资者,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的手段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它其实就是典型的线下传销形式存在的庞氏骗局。 造成集资诈骗的主要原因在于p2p网贷平台的准入制度还不健全,平台在进入市场之初还缺乏相应严格的资历审核。这就造成许多平台在平台网站上虚构出一些高收益的短期限的借款标,然后平台不断吸引投资者投资。有时平台会利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将后投资者的资金还给先投资者,造成平台在不断赚钱的假象,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最后若平台经营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将平台的钱全部挪走,这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为犯罪活动提供洗钱服务 所谓洗钱罪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在我国,借贷双方只要进行注册便能成为平台的会员,这就会难以确认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虽然在确认身份时,平台对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但是我国的征信体制还不成熟,央行的征信系统还没有对平台开放,平台也缺乏银行那样的系统对用户信息进行全面调查,这就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通过伪造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缺失的环境,我国目前反洗钱法规只涉及传统金融行业,并没有涉及到p2p网贷行业,这就造成了p2p网贷平台这一部分真空状态,给违法分子进行洗钱提供了条件。监管部门也很难查明资金的来源及流向,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发放出去,这就很难对资金进行追踪。同时,犯罪分子会将资金分成若干笔小额资金进行发放,这就增加了追踪资金流向的难度。最后犯罪分子将自身的钱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之后再做回收,这是这些资金便成为了合法资金。 (四)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高违约风险 2013年12月31日,某贷被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唐某于2013年12月底通过某贷向当事人李某玲出借8000元用于经营潍坊某宾馆,借款期限为1年,年化利率为20%,由某贷对李某玲提供的个人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为居间人提供电子合同。后李某玲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唐某遂起诉,要求李某玲偿还本金和利息,同时以某贷未能尽到认真审核李某玲材料责任的原因要求某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中,当事人唐某对于李某玲的信任仅仅来源于某贷对李某玲的资格审查,而在我国现如今还不太完善的征信体制之下,要完全调查了解一方的信用度,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大部分还得依赖于平台对于贷款方进行实地调查。上述,某贷对于李某玲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资格审查,但却是不全面的,这样使得一方(李某玲)违约的风险大大加大。 造成违约风险增大的原因在于,这是在网络上进行借贷活动,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实际见面,因此双方彼此都无法确定对方的合法身份,这时,双方就完全依赖于平台对双方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而在进行审核时,双方的具体信息又很难完全调查到,这就使得债务人良莠不齐,最后就很容易发生类似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 三、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 p2p网贷行业发展势头不减,进入2016年后,p2p行业规模会继续增大,因此增强行业监管迫在眉睫。而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P2P网贷进入中国8年来首份行业监管细则意见稿。该《办法》从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笔者在此结合国务院提出的《办法》,提出了应对风险的措施: (一)征信体制 由于我国的征信系统不完善,征信信息主要由银行掌握,而p2p网贷平台无法利用央行的征信平台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平台自身也无法广设网点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此时平台很难准确识别客户身份。《办法》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笔者认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首先加强与央行征信部门的合作,央行征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放,实现双方之间的合作,将借款人、贷款人的身份信息、征信信息等提供给网贷机构,实现双方的信息共享。同时,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机构自己也拥有自己的征信体制,网贷平台也应加强系统内部征信信息的分享,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将所有平台的黑名单进行整合,并建立一个黑名单数据库,实现行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网贷平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借款人、贷款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对其资格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不胜数,造成平台数量如此多的原因是p2p网贷行业缺少市场准入门槛,其必然会导致平台良莠不齐。《办法》提到在设立p2p网贷平台时采用备案登记制,但这只是对p2p网贷平台设立进行了程序上的规范。笔者认为,要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以下几点也应当纳入考虑: 对于设立和经营平台的人资质的确认。于金融行业而言,设立和经营平台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知识水平。登记部门应当对设立和经营者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如核实其是否具有相关的证书等。如果对方没有相关的资质证明,则相关部门不能同意其为决策者或经营者,以防做出错误决定。 对于设立和经营平台的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对与做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人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对于背负欠款或者曾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备案登记机构不得让其成为平台运行的决策者。 对于平台本身,还应设置相应的准入标准。对于平台,备案登记部门应当对其注册资金、场地规模、人员规模等对平台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进行审查。不同类型的平台,这些要素应当有所差别。 (三)完善帐户资金监管机制 对于许多集资诈骗案件而言,其发生原因大多都是p2p网贷平台设立自己的资金池。虽然目前也有许多p2p网贷平台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托管,并负责资金的流转,使得资金表面上不经过平台,然而,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采取只负责流转不负责监管的方式或者是该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隶属于该p2p网贷平台,最终该p2p网贷平台经营者仍能卷款逃跑。《办法》中并未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质进行限定,也未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在处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问题上,不仅要考虑到其资质问题,也要考虑到其权利义务问题。首先,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应当独立于该p2p网贷平台存在,这样便真正起到了不让资金流入p2p网贷公司的作用;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流转资金的同时,应当严格禁止p2p网贷平台经营者接触客户资金,使得客户资金与平台经营者完全隔离。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进行汇报,汇报内容为该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流转情况。 (四)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合作 在设立p2p网贷平台时,各部门都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办法》对于部门监管给出了实施细则:从政府层面上来说,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以及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于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于该行业而言,行业内的自律组织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社会监督对于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同样也必不可少,而且笔者认为,社会对于p2p网贷行业的监督社会中应当占全体监督很大一部分,这样不仅能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遏制不良平台的发展,同时也能保持p2p网贷金融行业的活力。社会监督包括:公民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揭发检举、申诉和控告,以及媒体对于p2p网贷平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的揭露报道。在此基础之上,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实现各方监督的相互融合,如政府在自身各部门对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基础上,再结合行业内部的监督,起到监督有针对性、同时也保持行业内部活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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