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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贪官杨秀珠外逃案看其“政治犯”身份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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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00: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近二十年来,我国贪官携巨款外逃的情势越来越严峻,已经给国有资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给国际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作为百名红色通缉令第一人的杨秀珠外逃案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之一。虽然党的十八大以来,追逃和打击外逃贪官已经成为惩治腐败的重中之重。但无论是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还是运用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此类贪官回国的巨大障碍之一即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文通过分析法理上和实践中对于政治犯身份的认定,解决杨秀珠案引发的关于政治犯身份的争议。  关键词 杨秀珠案 政治犯 身份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30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目前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之一,它在保障人权,加强各国间刑事司法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该原则中政治犯一词,在国际法范围内被认为是一个永远都无法下定义的概念,这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究其原因,既有各国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存在差异,还有成立政治犯与否在于被请求国的单方判断。因此,外逃贪官便利用上述问题,以其中的政治庇护为名寻求保护。对于杨秀珠案,分析国际法上对于政治犯的定义,尤其分析美国认定政治犯的方法,有助于解决类似案中的政治犯身份的认定问题。  一、杨秀珠案及其政治犯身份的争议  2004年2月温州市纪委通报,2003年外逃的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涉案金额为2.532亿元,追回4240万,冻结7000万元,该案被定为特大贪污受贿案。 随后,浙江省检查机关对杨秀珠展开通缉。2005年5月20日,杨秀珠被荷兰警方抓捕,被捕后,杨秀珠即向荷兰申请难民身份,要求政治避难。我国与荷兰十多年的协商未果,仅因无司法引渡条约,无法将其引渡回国。尽管荷兰法院审理其多次申请并认为杨秀珠案是非政治性的,而且很可能存在贪污受贿情况。 但杨秀珠则辩称自己涉及的是政治斗争。直至2009年12月30日,杨秀珠被荷兰判令驱逐出境。  2014年,杨秀珠利用假护照逃到加拿大随之前往美国,因违反签证计划被捕。2015年5月28日,杨秀珠被美方羁押,听候被遣送回中国。6月10日,杨秀珠在美国纽约移民法庭受审。  杨秀珠犯罪行为的性质其实非常明显,就是普通的贪污腐败犯罪,但是由于其高官的身份,则可能会导致在认定政治犯身份时存在争议,正如她在荷兰接受庭审时的辩解,在美国她又故伎重演,再次以其受到政治迫害为由再次向美国申请政治庇护,理由就是她身份的特殊性。而她之所以会选择逃到美国,一是因为中美并没有正式签署引渡条约,二是由于中美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差异,所以两国可能在政治犯的认定问题上引发争议。如果杨秀珠能被美国认定为政治犯,她就将受到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保护,以逃避我国的法律制裁。因此,杨秀珠是否为政治犯,将决定她最终被遣返回国还是受到庇护。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杨秀珠政治犯身份的否定  且不说政治犯难以下定义,单说政治一词在不同国家、不同阶级、不同团体、不同时期,都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因此在认定政治犯方面,国际法范围存在诸多不同的理解。  (一)国际法理论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中争议最大的便是政治犯的认定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和发展历史的不同,再加上政治犯本身的特殊性,因此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犯的定义相当困难。借鉴政治犯罪的分类标准,将政治犯分为绝对政治犯和相对政治犯两类,笔者认为比较合理。  绝对政治犯针对的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其犯罪目的和动机具有相当明显的政治性,如推翻国家之基本组织,或对该项基本组织实施压力。 此类政治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内容,侵犯的是统治者重视和保护的敏感利益,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绝对的政治犯,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考量的重要方面,而对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则适当考虑,有时不需要一定达到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即此类罪犯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绝对政治犯所侵犯的客体应仅限于国家利益,个人的权利不应该受到直接影响,大多触及如叛国罪、内乱罪、间谍罪等政治性特别明显的罪行,并且此类政治犯的行为通常不包含暴力,即使包含了暴力,也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组织实施的,一般不会侵害普通人的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最重要的是他们实施行为的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可能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相对政治犯是相对于绝对政治犯提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侵害绝对政治犯所侵害法益的同时也会导致其他法益的受损,比如公民的利益。这种情况通常很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来分析行为人的身份。有些政治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外观很像普通犯罪,但通过分析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其客观侵犯的法益,则有可能得出行为人属于政治犯的结论。当行为人的政治犯身份难以判断时,可以从其犯罪的动机、犯罪发生的背景、政治目的之性质、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性质、犯罪行为的对象、行为和政治目的之关系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 依据政治犯的理论分类否定杨秀珠的政治犯身份  首先,从绝对政治犯的角度来看,行为人要想构成绝对政治犯,其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即侵害的必须是国家利益,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内容,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不包含暴力或者即使包含暴力也是针对特定人群,最重要的是其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的实现。杨秀珠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她触犯的是贪污腐败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她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满足,因此,杨秀珠并非理论上的绝对政治犯。  其次,从相对政治犯的角度来看,在犯罪动机方面,杨秀珠所作所为仅仅为了满足自身贪污腐败的贪欲之心,虽然她贪污的是国家财产,但她行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以推翻现有的政治统治或者现存政策,她的犯罪活动不具有政治性的特点,因此她只是普通的贪污腐败犯罪分子。 最后,在政治犯的排除适用方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各国在政治犯限定方面达成的共识之一,《公约》虽然对腐败一词并未进行明确定义,但却列举了一些具体罪名,杨秀珠的罪名既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又符合《公约》中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挪用、侵犯财产的规定,因此其身份应排除在政治犯之外。  三、 从美国国内法律规定看杨秀珠政治犯身份的否定  (一) 美国国内法对于政治犯的判断  在理论上,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美国将政治犯分为两类:一是纯粹的政治犯,此类政治犯的目标直接指向当权政府,并且其行为不具有任何普通犯罪的因素。这类政治犯触及的罪行与前文提及的绝对政治犯的触及罪行基本相同。在美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中,这类政治犯将不会被引渡,并且受到应有的保护;二是实施行为与政治有关的政治犯,如前文所述的相对政治犯,其实施的犯罪虽为是普通犯罪的形式,但其本质却与政治活动或者事件相关,并且在政治目的的驱动下实施,与政治主观目的具有内在关联性。  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为政治犯,美国法院采用的是英国在雷卡斯蒂奥尼案中的审查方法。 1890年,瑞士请求英国引渡逃犯雷卡斯蒂奥尼,该罪犯曾参与进攻政府并导致一名军官的死亡。英国法院经审查发现卡斯蒂奥尼的行为伴随政治动乱而发生且为动乱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拒绝了瑞士的引渡要求,理由如下:卡斯蒂奥尼虽然犯下了普通罪行,但是他的行为是在政治起义的过程中产生的并且促进了政治起义的发展,因此应被视为政治犯。 美国法院据此提出了美国判断政治犯的审查办法:一是必须有起义或其他暴力性武装冲突发生;二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伴随着起义或者冲突出现并促进其发展。如果特定的引渡案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那么,被要求引渡的行为人则为政治犯,美国即拒绝引渡。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发展,美国更加重视政治犯的排除适用问题,因此,美国对于政治犯的范围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制。  (二) 依据美国的审查方法否认杨秀珠的政治犯身份  美国法院认为政治犯实施行为会产生于起义或其类似起义的过程中并且伴随其出现并促进着其发展。经分析,杨秀珠案件显然发生于我国的和平稳定发展时期,并没有与任何政治性质的事件产生关联,因此,根据美国法院的认定方法,杨秀珠不应当认定为政治犯。  当然,杨秀珠案中最具争议就是杨秀珠的高官身份。美国也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其当然也可以根据《公约》中的规定,如果其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缔约国以腐败犯罪的名义提出的引渡请求,真正的目的却是实施某种政治迫害的话, 那么,美国就应当拒绝请求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杨秀珠正是想利用这一点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美国如果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公约》,就不应认定其为政治犯,理由如下:首先,杨秀珠的犯罪类型,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来说,是符合普通犯罪构成标准的,并且她符合《公约》中关于腐败分子的规定;其次,我国对于杨秀珠的追诉,符合国际法、国内法的要求,而且,我国政府将会受到我国对外作出承诺的限制,并不会对杨秀珠实施政治迫害;最后,如果说政治犯需要一定的身份前提的话,那很多符合政治犯身份的人将得不到其该有的人权保护,换句话说,如果具有类似杨秀珠这种特殊身份,就要被定义为政治犯的话,那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就失去了它的诞生的初衷,就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了,很有可能会论为政治工具。综上所述,杨秀珠并非政治犯,因此,她不能以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而受到美国的庇护。  四、我国对此类政治犯问题的应对策略  政治犯定义的广泛性,决定了引渡看似具有政治性质而实质为普通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会产生争议。因此明确政治犯的定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虽然各国已经对政治犯的范围作了一定限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针对一个具体案件,仍然会存在一些分歧,并且这种现象和矛盾将长期持续下去。我们目前虽然不能改变这种局面,但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应付:一是学习和熟悉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以适应和良好运用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二是要针对国际法上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原则和做法,不断完善打击惩治腐败方面的对策和法律制度;三是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多边或者双边引渡条约的谈判,更重要的是提高我国的司法公信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反腐败事业的发展。政治犯定义虽然争议不断,但在保护人权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因此要想使其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各个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通力合作,以此促进国际间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  近日,杨秀珠的政治庇护案出现重大转折,外逃13年,美国移民局休斯顿移民监狱于7月20日正式确认,杨秀珠已经提交文件自动放弃在美的政治庇护申请。理由是回到中国以求得更好的医疗条件。看起来似乎因为寻求就医而放弃政治庇护,但并不影响其非政治犯的事实,故当然不存在政治庇护和政治犯不引渡的问题。又有消息报道,杨秀珠的代理律师已经公开透露,如果该案撤销进展顺利,预计最快杨秀珠8月份离开美国。  注释:  http://baike.so.com/doc/5747522-5960278.html.  王林秀.头号女贪官杨秀珠的逃往生活.农家之友.2015(7).31-32.  陈荣杰.引渡之理论与实践.台北:三民书局.1985.84.  安学习.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18.  高燕平.美国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发展趋势.政法论坛.1988(6).45.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58348.  参考文献:  [1]安学习.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  [2]耿芳.以政治犯的定义为视角试论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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