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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疲劳审讯认定标准的困惑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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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00: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当前,法律对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行为是否构成疲劳审讯的标准不甚明确,造成刑事诉讼各方参与人经常会在此问题上出现观点冲突。对此,本文认为可以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理清疲劳审讯与保障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痛苦规则之间的关系,为职务犯罪案件疲劳审讯认定标准提出建议。  关键词 疲劳审讯 认定标准 痛苦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33  一、司法实践中对疲劳审讯认定标准上的困惑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规范化执法要求的不断提高,同时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对象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已经极少会出现直接殴打或折磨犯罪嫌疑人的暴力取证情况。此外,检察机关也能保证犯罪嫌疑人正常的饮食和衣着,不会让犯罪嫌疑人身处挨饿受冻的窘境。应该说,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化和人性化在不断地提升。然而令人颇为尴尬的是,尽管检察机关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做了诸多努力,但其侦查模式仍被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疲劳审讯的非议。关于疲劳审讯,不但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与侦查部门之间,检法之间观点也不尽统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议防范刑事案件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3年10月9日颁布,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的规定:疲劳审讯收集的被告人陈述,应当排除。实践中,时常出现法院偏向认同被告人关于疲劳审讯的抗辩,而检察机关不认可自身存在疲劳审讯行为,或者不同层级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持不同观点的情形。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说明认定疲劳审讯时存在的争议:  朱某某系G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业务股原股长、土地开垦复垦工作部原部长。2014年4月10日,某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朱某某立案侦查,并查明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邱某送的好处费1万元,非法收受李某送的好处费8万元,总计受贿9万元的犯罪事实。该案进入一审程序后,被告人朱某某对其收受1万元好处费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收受8万元好处费的行为予以翻供,并提出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疲劳审讯,其所作的有关收受8万元好处费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公诉人经审查认为某区检察院侦查活动合法,到案证据足以证实朱某某受贿9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其第四、五、六、七、八次供述中均供述自己收受了8万元好处费的事实,且与行贿人李某的证言相吻合,其所提到的侦查人员对其疲劳审讯的观点不成立,据此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收受李某送8万元好处费的犯罪事实成立,并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①,认定受贿金额为9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G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理由中继续坚持自己受贿金额只是1万元以及侦查机关有疲劳审讯行为的观点。二审出庭检察员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朱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G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认为第三、四、五、六、七次讯问笔录系在50多个小时内完成,每次讯问间隔时间均不足8个小时,明显属于疲劳审讯,依照《意见》第8条的规定,予以排除。因第八次讯问与第七次讯问之间间隔的时间已超过8个小时,可以采信。最终,二审法院采信第八次讯问笔录,认定了被告人朱某某受贿共计9万元的事实,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在认定疲劳审讯上存在极大的矛盾,在一、二审法院之间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那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差异呢?回顾现行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对疲劳审讯所获的供述进行排除的依据为《意见》第8条。但该条文只是提出了应当排除的意见,但对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并未做出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无明确规定。正是这种认定标准的缺失,导致了各方诉讼参与人在观点上的剧烈冲突。  二、疲劳审讯认定标准之域外考察  (一)英国的规定  英国规范侦查机关讯问行为的主要法则为《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拘留、待遇和讯问守则》,上述法则明确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每24小时期间内,必须有不少于8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且休息时间通常应当安排在夜间②。如果讯问违反上述规定,那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供述就有可能会被当作非法证据而排除。  由此可见,在英国的制度下,违反讯问时间的相关规定是认定审讯具有压迫性或其他排除事由的依据之一,极有可能导致所获供述不具有可采性③。  (二)美国的规定  美国没有以成文法来明确讯问时间,但通过相关的判例来为认定疲劳审讯提供一定的标准。如在Ashcraft v.Tennessee一案中,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被连续讯问了36 小时,迫使其做出有罪供述,期间,侦查机关只给了犯罪嫌疑人十分钟的休息时间④。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使犯罪嫌疑人完全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连续不断地对其讯问近36 小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无疑受到了压迫,其在此期间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基于此,美国最高法院排除了该犯罪嫌疑人在夜间被连续讯问8小时后做出的供述。  需要注意的是,讯问时间的长短并不是美国认定疲劳审讯的唯一标准。如在Spanov.New York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着诸多不利条件,如出生于外国、受教育程度较低、有过情绪不稳定的病史,侦查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朋友去说服他等行为均违背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⑤。由此可见,美国认为疲劳审讯是违背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意志的形式之一。  (三)德国的规定  德国同样对疲劳审讯的否定态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骗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同时,德国还通过判例来进一步明确疲劳的界限:首先,如果疲劳是侦查人员刻意造成或是讯问行为带来的必然结果,就应不能采信。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曾认定:如果讯问时间长达30个小时,期间未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则构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a款规定的疲劳讯问。⑥相反,如果被讯问人已经获得睡眠时间,其提出疲劳的意见就难以成立。其次,除了考量被讯问人是否疲劳外,还要考量讯问行为是否会侵犯其自由意志。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有自由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权利,疲劳是对该自由的侵犯。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各国都认定疲劳审讯时,除了关注有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的讯问,还注重考察讯问行为是否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这些观点可以为我国明确疲劳审讯提供一定的参考。  三、对明确疲劳审讯认定标准的建议  (一)疲劳审讯应为没有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行为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造成疲劳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足够的休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是,多长时间才算是必要的休息时间呢?笔者认为,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在其他的一些现行规定中获得思路。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看守所必须保证在押人员每天有不少于8个小时的睡眠时间。由此可知,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的睡眠时间是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来看,一名成年人如果每天能有8个小时的睡眠时间,就基本可以有足够的精力来应付各种事宜。需要注意的是,8个小时应为连续的时间,才能满足人的生理需要。  因此,笔者认为,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可以规定如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并保证其每天有不少于8个小时的连续睡眠时间;如果确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24个小时的,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有不少于8个小时的连续睡眠时间。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应当认定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所获得的供述应予排除。  (二)疲劳审讯应为违反痛苦规则的行为  最高法与最高检在各自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均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供述被排除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方法是指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有学者分析后提出,国外建立排除规则是以供述的自愿性为中心,称之为自白任意性规则,而我国排除非法口供的证据规则,可以概括为痛苦规则⑦。对于此观点,笔者深表赞同。疲劳审讯作为违法方法的一种,也应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违反痛苦规则。在对其认定时,除了应当考察有无必要的休息时间外,还应注意讯问行为有无对犯罪嫌疑人造成肉体上或精神上的剧烈疼痛或者痛苦。如果即使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时间,但其仍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了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就应当暂停讯问,否则所获的证据应予排除。在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正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可以由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提出该事项来确定。  (三)认定疲劳审讯时可以参考医学诊断的结果  联合国《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的原则规定: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负责向被监禁和拘留的人提供医疗时,有责任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以及向他们提供同给予未被监禁或拘留的人同样质量和标准的疾病治疗。⑧在实际办案中,可以参考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科学诊断,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是否遭受了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从而为认定疲劳审讯提供依据。  注释:  ①该判决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作出的。  ②Revised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Detention,Treatment andQuestioning of Persons of Police Officer( PACE-Code C) : 12.2.  ③陈书豪.论疲劳审讯的认定标准.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4).  ④322 U.S.143( 1944).  ⑤360 U.S.315( 1959).  ⑥戴长林、罗国良、刘静坤.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法律出版社.2016.  ⑦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政法论坛.2013(5).  ⑧万毅.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现代法学.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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