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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大学生掏鸟案”看我国司法与立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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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00: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简介:刘瑶,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案情分析  (一)案情概述  燕隼,小型猛禽,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中国分布几乎遍及全国各地,栖息于接近林地的开阔原野。繁殖期为5-7月,每窝产卵2-4枚,多数为三枚。  2014年7月中旬,闫某和王某掏得一窝小鸟12只,饲养过程中飞走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某讲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Q 493092524]
  [1]闫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王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贠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原审被告人闫某、王某、贠某某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出处:法制博览作者:刘瑶 [版权归原杂志和作者所有,摘录自网络,仅供学习参考提供论文代写和发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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