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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许可制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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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00: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简介:张姝,山西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297  一、概述  民用爆炸物品因其成本低廉,节省人力,能加快工程建设的优点和在特殊环境下做功的特性,一直被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它可用于矿山开采,石油开采,修筑水坝,铁路、公路建设中等。但爆炸物品具有高危险性, 一旦利用不当,可对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世界各国通常都将其作为管制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许可即准许、允许,指一方允许另一方从事某种活动,非经允许而为之,即属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是国家运用公权力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一种手段。我国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第一次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是在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全国公安会议,在习惯上,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常被直接称呼为公安。我国最早提出由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是1957年12月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自1957年12月至今在我国公安机关一直是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的主要行政主体。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以下简称民爆物品。  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爆破作业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民爆物品流向监控。  二、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公安管理制度规范体系  (一)我国现行民用爆炸物品公安管理制度规范体系  1.法律法规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3-08-27发布,2004-07-01实施的《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规类:国务院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类:公安部2012年5月2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 2012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及公安部2009年6月29日发布,2009年8月1日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共四个标准。  4.公告类:《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5.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6.其他规范性文件类:公安部2015年10月发布的《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7.国家标准类:《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二)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许可制度的历史规定  1.国务院1957年11月29日批准,公安部1957年12月9日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许可种类分四种进行规定。分别为:(1)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购买许可规定(《规则》第六条,由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2)农村合作社和个人购买黑火药制造许可规定、购买许可规定(《规则》第九条,由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3)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运输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规定(《规则》第七条,由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4)制造、销售、储存、试验爆炸物品的工厂、企业、仓库、实验室设立许可规定(《规则》第五条,由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  2.国务院1984年1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许可种类分八种进行规定。分别为:(1)爆破器材的生产许可规定(《条例》第九条,由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2)爆破器材的储存许可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由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3)爆破器材的销售许可(《条例》第二十条,由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4)爆破器材的购买许可(《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由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5)爆破器材的运输许可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由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6)爆破器材的使用许可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由所在县、市公安机关许可);(7)爆破员作业许可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由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许可);(8)爆破作业许可(《条例》第三十条,由所在地市、县级公安机关许可)。  3.国务院2006年4月26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由公安机关进行的许可可细分为6种,分别为:(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新条例》第二十一条,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许可);(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新条例》第二十六条,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许可);(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许可);(4)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由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5)爆破作业人员许可(《新条例》第三十三条,由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6)爆破作业项目(《新条例》第三十五条,由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  三、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许可制度各阶段主要内容  从我国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许可制度的历史规定来看,在2006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的许可主体都是市、县级公安机关。 1957年12月9日《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发布后到198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发布前这段时间,工厂、矿山、企业、学校等一般单位等都有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资格,农村生产合作社和个人经公安机关许可也可以制造、购买黑火药,实施爆破的人员和爆破作业项目也无需许可。  198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发布后,1.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也被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名单;2.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许可已经不单单由公安机关许可,必须首先获得兵器工业部审查批准,再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生产;3.爆破器材的储存也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才允许储存;4.这时,爆破器材属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其的销售和购买也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而且购买必须凭证去指定的供应点购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厂矿企业需购买爆破器材时,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物资主管部门分配供应;5.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需向公安机关申请《爆炸物品运输证》,市内短途运输,可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6.爆破器材的使用需向公安机关申请《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7.爆破作业也必须由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获得《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实施;8.农民如确需爆破,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火工品进行爆破。  2006年9月1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1.由公安机关进行许可的项目变少,只有6项许可,其中主体许可事项包括单位许可1项、个人许可2项;活动许可包括爆破作业许可、购买许可、运输许可等3项,公安机关只不再负责生产、销售的许可,只需进行备案;2.如违反《条例》规定,处罚严厉,对从业单位的现金处罚幅度为2万-50万。  2014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小范围修订,公安机关许可部分没有改动。  四、各时期民爆物品管理法规修订的原因  (一)1957年发布实施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修订原因  80年代初, 基于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以及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又着手对《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984年1月6日发布实施了规定的更详细、更科学、更严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二)1984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原因  由于后来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修订原因为:一是需要通过修改原条例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二是需要通过修改原条例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三是需要通过修改原条例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五、我国在不同历史阶段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许可制度的共同点  1.所有民爆物品管理法规制定的一条基本原则都是为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2.所有民爆物品管理法规均围绕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等各个流通环节进行规定,且不同时期这几个流通环节都必须经过许可。  3.各个时期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许可主体机关均为公安机关。  六、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许可制度发展变化的特征  从我国的民爆物品管理法规修订历史来看,总体有以下特征:1.许可主体增多,许可主体部门由公安机关这一唯一主体逐渐变为多部门许可,多主体管理;2.法规的内容增多,许可条件、程序进一步严格;3.对民爆物品管理进一步封闭,从所有人员都可以有条件接触爆炸物品到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必须是持有相关许可证的人员;4.爆炸物品从不监控流向到每一个流转环节都有记录;5.审批方式由手工开证到使用计算机系统开证;6.处罚制度从只简要说明到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且越来越严历,在整个法规中所使用篇幅越来越大;7.制定主体变化,从公安部发布实施到由国务院发布实施;8.从允许省、市、自治区等制定实施细则,到无需制定实施细则。  七、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行政许可的目的和意义  1.通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行政许可,围绕民爆物品治安管理的要求,确认相关从业主体的从业活动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从源头上控制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风险。  2.通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行政许可,为合法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提供相应的资质资格证明,使其可以合法的开展从业活动。  3.通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安行政许可,获得许可从业主体的从业活动信息,然后通过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日常监管,以及从业活动场所辖区派出所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安全,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及时销毁剩余火工品,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不丢失、不被盗、不炸响。  参考文献:  [1]罗豪才、湛中乐主编.行政法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王太高.行政许可条件研究(第一版).法律出版社.2014.  [3]周佑勇.行政许可法理论与实务(第一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常用执法规范选编(第一版).群众出版社.2014.  [5]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第一版).群众出版社.2014.  [6]张旭红.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制度的构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7]中央政府网站关于《民爆条例》的解读说明.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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