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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P2P纠纷在线仲裁机制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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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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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网络借贷在经历了过去几年的蓬勃发展之后,投资者数量和交易规模激增。同时,行业风险也开始日益暴露,网络借贷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多。本文在评析了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后,认为在线仲裁在解决网络借贷纠纷上具有法律和现实的可行性。进而,本文分析了网络借贷纠纷仲裁机制应用上的现实困境,并对在线仲裁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设想。 关键词 网络借贷 纠纷 争议 在线仲裁 基金项目:本成果获得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名称P2P网络借贷纠纷的网络仲裁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5SSCX118。 作者简介:栾思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03 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首次对网络借贷的性质进行官方界定,把网络借贷划定为民间借贷的范畴。 在这种界定之下,网络借贷纠纷即指在通过第三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的过程中,借款人、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三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从性质上看,网络借贷纠纷类型主要是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由于网络借贷纠纷具有小额、人数众多、跨地域性、信用担保普遍等特点,探索适应网络借贷纠纷特点的争议解决机制就势在必行。 一、网络借贷纠纷传统解决机制评析 我国传统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网络借贷纠纷解决仍延续了传统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中,以诉讼为主,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解决机制为辅。当P2P网贷平台出现大量融资者违约时,投资者几乎都会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目前尚没有别的方式来解决。 (一) 网络借贷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现状及评析 诉讼作为我国适用最广泛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目前网络借贷纠纷最依赖的纠纷解决方式,实践中呈现出单一化的救济格局。但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些新型纠纷,存在以下缺陷: 1.专业性缺陷。网络借贷运营方式随技术发展、客户需求、监管政策不断衍变,法律关系复杂多元。由此产生的网络借贷纠纷,相比于传统的民商事争议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而诉讼对于这种专业性难以满足。一方面,我国目前法官资源相对匮乏,法院人才流失严重,法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实践中法官案件负担较重,缺乏主动学习的动力,往往被动接受新型案件,使得审判专业性难以保证。 2.效率性缺陷。诉讼的效率性受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所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的审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为3个月。网络借贷纠纷的审判周期较长,纠纷难以迅速解决,效率较低。 3.灵活性缺陷。网络借贷纠纷标的额相对较小,受诉讼审级限制,大多数网络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均为基层法院。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是典型金融创新活动,而有限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金融创新活动被做出负面评价的风险,限制了金融创新的空间,也就阻碍了金融创新。 (二) 网络借贷纠纷传统非诉解决机制现状及评析 网络借贷纠纷传统非诉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相比于诉讼,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了灵活性与效率性,比较符合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价值观。但是,目前我国网络借贷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不能很好的配合,实践中利用率比较低。 1.协商机制评析。网络借贷纠纷当事人人数众多,分散在全国各地,基本上不具备面对面协商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投诉机制,通过协商解决网络借贷纠纷,借款人与出借人很难达成一致,纠纷难以解决,操作性差。 2.调解机制评析。 作为一种私人性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不具有强制性与专业性,并不对纠纷的性质作出界定,关注的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达成。实践中,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异化衍变出来的纠纷形式众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纠纷当事人对于新型纠纷争执不下,很难形成一致的纠纷解决方案,徒增时间成本。 3.仲裁机制评析。相比于传统的诉讼,仲裁专业性和灵活性更高,节省了时间成本,但是仲裁的费用较高,小额案件的当事人难以负担。我国近年来虽设立了如上海金融仲裁院等机构,但门槛仍然很高,且我国国内并没有如美国FINRA DR这样能够覆盖全行业的专业仲裁机构,现阶段要在仲裁领域拓展和衔接能够大量处理小额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的路径并不现实。 因此需要对现有的仲裁机制进行全面的优化,才能使其应用到网络借贷纠纷解决中来。 二、在线仲裁解决网络借贷纠纷的可行性 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on, 也称网上仲裁),一般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资源来提供专业知识和仲裁服务的网上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 在线仲裁来源于传统仲裁,利用了传统仲裁的架构,使网络信息技术得以应用,是传统仲裁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 目前,在线仲裁在网络借贷纠纷争议案件中应用较少,但是其特点与优势与网络借贷纠纷类案件契合度较高,将在线仲裁引入网络借贷纠纷解决具有理论及实践上的可行性。 (一) 理论基础 1. 网络借贷纠纷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是仲裁法的一个关键范畴,这关系到某种类型的争议是否可以提交仲裁的问题。我国的《仲裁法》第2条规定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紧接着第3条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纠纷和行政争议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 网络借贷纠纷发生在借款人、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三者之间,其性质为民事纠纷,且通常情况下为合同纠纷,符合仲裁受理范围的强制性要求。因此,理论上网络借贷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2.网络借贷纠纷解决成本大幅度降低。传统仲裁往往应用于标的额较大的纠纷,尤其是涉外纠纷;同时仲裁员专业性较强,仲裁人工成本高,因此仲裁收费标准高昂,客观上将网络借贷纠纷这种标的额小的争议拒之门外。在线仲裁程序中,所有涉案材料的提交和传递均通过互联网进行,开庭听证也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在线进行,打印费、交通费等不必要的费用缩减,大幅度降低了仲裁费用。另一方面,在线仲裁具有即时性。只要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当事人可以要求网络仲裁机构随时提供网络仲裁服务,无需约定时间约定地点,恰好契合网络借贷纠纷跨地域性的特点,同时其便捷的程序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争议,仲裁时间成本也大幅度降低。 (二) 实践基础 1.政策支持。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此背景下,在线仲裁作为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环节,可以在解决以网络借贷纠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纠纷中发挥关键的作用,应对其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2.实践探索。2007年12月,上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金融仲裁院。2015年以来,上海金融仲裁院受理的P2P案件达20余件;6月份首次审结4起P2P案件。 2015年3月中旬,广州市仲裁委成立了我国首个网络仲裁服务平台,随后制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其中还包括专门针对P2P网贷纠纷的《网贷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在国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政策指导下,各地仲裁委员会相继展开在线仲裁的探索,有关网络技术与仲裁的座谈会层出不穷,针对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在线仲裁服务也在不断优化。 三、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建构 目前,在我国现有《仲裁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制下,在线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不存在合法性上的法律障碍,主要面临的还是仲裁成本居高不下、电子证据证明力等问题。因此,在线仲裁机制建构应从网络借贷纠纷的特点出发进行整体程序设计,并对提高电子证据证明力,降低在线仲裁成本上提出解决方案。 (一) 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程序设计 在线仲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主要或者全部程序均在线进行,其具体程序设计包括仲裁协议的签署、网上申请和受理、网上审理和裁决、在线仲裁文件传输与送达以及仲裁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1.仲裁协议的签署。与传统仲裁相同,在线仲裁启动的前提是签署有效的在线仲裁协议。网络借贷纠纷中,争议解决条款通常包含在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网站服务协议中。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若发生网络借贷纠纷,以在线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提醒当事人特别注意。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意网站服务协议的方式达成在线仲裁条款。 2.网上申请和受理。发生网络借贷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解决不成功则可以依据已达成或事后达成的在线仲裁条款申请在线仲裁。在线仲裁申请时,申请人应将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以电子文本形式通过仲裁机构专门的网站或者指定邮箱提交,格式、形式、内容应符合仲裁机构的要求。 3.网上审理和裁决。在线仲裁审理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庭审通过网上聊天室、网络视频会议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适用于案情相对复杂的网络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小、争议不大的网络借贷纠纷则可以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仲裁员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形式的证据和书面材料审理。审理后仲裁庭通过相应的电子通讯形式进行裁决,并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裁决,再将裁决发送给当事人。 4.在线仲裁文件传输与送达。在线仲裁主要借助网络技术进行信息的即时传输与交换,传输和交换的仲裁文件为电子形式。 目前,常见的文件传输方式有通过网上平台进行文件传送和通过电子邮件等进行文件传送两种。网络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约定文件传输和送达的方式。 5.仲裁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在线仲裁机构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传输、存储仲裁文件,由于互联网的脆弱和易被破坏的特点,仲裁文件的安全性非常重要。仲裁机构应该建立专门的仲裁网站,相关仲裁资料储存在计算和网络中,实现仲裁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二) 完善电子证据保全技术 目前,电子证据在法律界定和适用上已经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其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和脆弱性,导致电子证据在认证和保全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这主要是电子证据保全的特殊要求和因此产生的证据保全成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云存储和第三方认定服务相继出现,电子证据保全的技术困境在逐渐被打破。在电子证据保全上,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技术: 1.保障电子数据原始性的基础服务设施TSA(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可信时间戳认证电子数据,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具有可行性。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经过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完全可以满足该条的要求,可以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自2008年起已经有超过20个省市法院的生效判决,全面采信经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广州仲裁委员会等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在仲裁规则里明确了可信时间戳的证明效力。可信时间戳在具体适用上也已经不存在障碍。 2.证明签名者身份的第三方机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C A)。CA机构是用来证明数字证书持有者身份的第三方机构,我国目前采用行政许可管理,已经有39家CA机构对外提供身份认证服务。任何一家的数字证书都可以证明数字签名者的身份。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的规定,数字证书认证已经符合要求。电子合同如果采用CA数字证书签署,根据国家标准GB/T25064 需要最少采用ES-T 的签名格式进行签署,即带可信时间戳的电子签名。这样,通过对电子合同进行数字认证,并配合可信时间戳的认证,就可以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避免被篡改的可能。网贷纠纷在线仲裁机制电子证据保全的基本条件是具备的。 3.金融安全级别的云存储服务。解决了电子证据的生成、固定和保全,还需要解决电子证据的存储问题。由于网络借贷的网络化、分散化交易特点,一种通过身份认证随时可以提取的存储服务就显得必要。因此,传统的物理存储方式已经不可能满足网络交易的需求。随着云存储服务的开展,尤其是针对金融行业推出的更高安全级别的云服务,使电子证据保全的存储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 网络借贷纠纷在线仲裁成本解决机制 仲裁制度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大额商事合同纠纷。且仲裁委员会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没有财政拨款的支持,仲裁机构的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解决机制的费用是最高的。豛而网络借贷纠纷有大量、分散、小额的特点,这样,网络借贷纠纷因为成本的因素,无法选择仲裁解决机制。推广网络借贷纠纷仲裁机制,先要解决仲裁成本的问题。 解决仲裁成本高昂的问题,有两个可行的途径。一是在线仲裁机构结合网络借贷纠纷的特点,批量化仲裁,在法律框架内适当简化仲裁程序,降低单一案件的仲裁成本。二是考虑进一步引入和扩大诉讼保险制度的适用,通过转移和分散诉讼风险,降低申请人的仲裁成本。 在网络借贷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上,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迈出了领先的一步。广州仲裁委除了建立了专门的网络借贷网上仲裁规则,还针对网络借贷的特点,降低了仲裁费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的数额最低的仲裁费已经降到了200元。这也表明,仲裁机构可以针对争议的特点,调整仲裁费用的标准,将更多的争议纳入到仲裁机制中来。这种保险可以设计成责任保险,也可以设计成全额理赔的保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出了个人诉讼保险,克拉玛依市也在全市范围引入诉讼保险制度并加以推广。在网络借贷纠纷仲裁解决机制中引入诉讼保险制度,存在现实的可行性。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引入保险公司作为战略合作方,投资人在投资时可以按照投资额大小和借款人资信情况,选择购买保险。在发生风险时,保险公司赔付投资人因解决网络借贷纠纷损失的仲裁费用等相关费用,降低当事人仲裁成本。 面对互联网的不断深化与发展,纠纷解决机制只有不断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完善和优化才能更好的定纷止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秩序。随着电子商务和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在线仲裁等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会进一步释放。同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设施随着技术发展将会更加完善与便利,这些也必将推动在线仲裁等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因此,以网络借贷纠纷为出发点,探索在线仲裁解决机制,将会带动和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线上化,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的意义。 注释: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八)项: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络借贷过程中若存在其他保证人或担保人,纠纷也有可能发生上述三者与保证人或担保人之间。 王波.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铜陵学院学报.2016(1).40-43. 余涛.互联网金融仲裁制度的逻辑及其完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33-144. 这里所指的调解是指纯粹的调解机制,不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调解等。 徐孟洲、殷华.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财经法学.2015(5).48-58. 李虎.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律出版社.2005.27-30. 黄良友,等.互联网环境下的仲裁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4-65,21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就现在的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来看,法院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内,诉讼费50元,而且此类案件多因事实清晰,争议简单而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还可以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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