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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的调查与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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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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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注重从源头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为及时掌握侦查重大事项和案件侦查进展、保证案件质量、强化诉讼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本文认为探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建议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重大疑难案件 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胡芝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04 一、健全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机制 在省院的统一部署下,我院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将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意见和建议制度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对侦查机关的刚性约束,精心组织,促使平台建设落地生根,强化信息录入,与侦查机关形成共识,除简易处罚案件外,每案必录入信息平台,工作中,对行政处罚案件较多的机关,如工商局、卫计委,通过设立两法衔接联络处互通信息;对行政处罚案件较少的机关,如安监局、水利局,注意加强沟通;对与群众关联度不高的机关,如物价局,通过座谈等方式,严防违法案件不录入信息平台。 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平台顺利搭建、各部门积极响应、案件及时录入,使得监督工作事半功倍。加强培训,在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和重点的基础上,两级院对同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强化培训;另一方面邀请行政机关的业务专家为检察人员授课,提升检察干警对行政执法具体流程和关键环节的认知度,增强监督能力。目前已与市工商局、烟草专卖局、公安局、质监局等15家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建成信息共享平台。 为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效能,该院安排干警专门负责平台操作,严格审查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跟踪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违法现象,有力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针对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全、随意性大,及时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制定信息平台工作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将线上检查与线下抽查相结合,确保检察机关全面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拓宽了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二、增强检察建议的可操作性 特制定《检察建议工作相关规定》,对检察建议进行统一要求、全程管控,规范制发范围流程。统一检察建议的内容格式,要求检察建议必须具备问题来源、原因分析、意见建议、法律依据、整改期限五个方面的内容,且原因分析应包括案例、数据、后果及潜在性影响,增强检察建议的说服力;意见建议应与相关领域专家或被建议部门相关人员协商沟通后,结合案件或被建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 在流程上,要求检察建议由部门负责人审阅,再由分管检察长审批、检察长审签,最后由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进行文字、格式和法律依据审核,并统一编号、进行备案存档。深入调研加强沟通,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专业性强。为保证检察建议的质量,提高检察建议的针对性,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经常接触和可能涉及的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吃透国家政策和各项规定。积极建立专家问询制,充分利用行业系统专业人士的力量,帮助找准病灶,开出良方,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承办人员主动与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部门联系,开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共同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难题,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建议。针对一定时期内某一类案件易发多发的情况,广泛收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部门职能职责,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理性分析、挖掘潜在性问题,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对症下药,增强检察建议的科学性。对每一份检察建议都按照事前沟通-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的工作机制,确保发出的检察建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做到发出前,主动与被建议单位的有关领导交换意见和看法;发出后,加强与被建议单位协调配合,督促改正,掌握整改进程;得到整改回复或整改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回访,检验整改结果或商讨解决方案。在检查回访时注重三个对照,即对照建议内容,座谈回访;对照预期效果,检查落实;对照反馈结果,检验改进。 三、严把侦查监督关口 坚持严查细审,把好证据关。遵循打击与保护并重,严防冤假错案的理念,对案件严格审查把关。 一是严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底线,防止带病批捕,较好地发挥了把关作用。 二是排除非法证据,消除案件隐患。对证据该取未取、调取不规范等情况,及时与侦查部门联系,督促补正;对与案件的认定关系重大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无法补正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一年来,共对10余起案件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 三是重点核实重要存疑证据,对发现的重大诉讼违法行为及时开展调查,监督纠正,规范侦查行为,确保案件质量。坚持检警协作,奏好交响曲。前移关口,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把关工作。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是人命案和重特大团伙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一年来,共提前介入9起命案和20余起盗窃、传销、制贩毒等团伙案件,使案件顺利侦查起诉。 开展专项监督,编织纠防网络。针对轻伤害、盗窃、抢夺、轻微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案件日渐增多的现状,开展了对公安派出所专项监督活动,对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捕、诉、撤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从中发现了一批监督线索,促进了派出所办案质量的提升。 构建沟通联络机制,一年来,公安机关就所办案件中的疑问和侦查取证中的困难等问题与该院沟通10余次,均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全面防范和控制执法办案风险 注重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在重大、疑难、新型案件侦查立案后,主动或应区公安分局邀请,提前介入侦查,包括参加侦查部门的预审、案件讨论、现场勘查等环节,对侦查工作和执法办案风险上进行整体把握。 注重完善捕后跟踪监督机制。对批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全程跟踪,及时收集、掌握案件批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院审判情况,对捕后撤案,捕后不诉,捕后判管制、判拘役、判缓刑、单处罚金的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找出症结,提出改进意见。 注重探索部门联动调解机制。积极加强同控告申诉部门的横向联系,通过立案监督化解群众信访意见。通过与控告申诉科部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对于申诉、控告案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协同控申部门做好控告人劝解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绝不留下矛盾隐患。 注重强化释法说理机制。对因无逮捕必要、不构成犯罪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应当将不予批捕的理由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并且电话告知或当面解释相关法理和理由,增强对不予批捕决定的认同,尽量做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避免依法公正办案却遭遇异议甚至是纠纷的情况。按照权责相统一原则,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责任倒究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规定在办案中不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估预警,或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出现评估不及时、研判不准确、预警不科学、处置不妥当的,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按照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其纳入干警二级绩效考核,作为衡量办案人员实绩的重要依据,以促进该项工作深入并持续开展。 五、增强沟通协调 扎实构建检察档案,确保问题找得准。对辖区派出所分别建立《派出所执法活动检察档案》,提升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全面记载执法活动数据。每月向派出所收集刑事执法活动数据,填录《检察统计表》,详细记录各派出所受案、立案、移送案件、执行强制措施、促成刑事和解情况等办案数据,全面掌握各基层派出所执法办案情况。 二是客观反映检察监督情况。围绕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内容,制订《检察日志》、《案件检察情况表》、《执法办案场所检察表》等报表,做到入所巡查一次一表、案件抽查一案一表、专项检察一事一表,使检察档案客观反映检察室对派出所监督数量、发现问题、监督措施、整改情况等,为进一步开展监督提供基础和依据。 三是实现档案动态应用。对档案记录数据进行季度一小结、半年一分析、年度一总结,全面了解派出所执法活动规范化推进情况。建立辖区派出所执法活动检察总档案,横向比较辖区各派出所之间执法规范个体差异。 对于分析发现的权利义务告知不规范、讯问不规范等普遍性问题,及时填写登记表格并向派出院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再以派出院名义通过工作通报、检察建议等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改进建议。今年以来,通过应用检察档案数据,及时梳理执法不规范问题,制发情况通报、检察建议10份,均得到整改回复。乡镇检察室与辖区各基层派出所签订协议,建立执法活动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办案信息、反馈监督情况。 对于在日常巡检中发现的执法瑕疵,向承办民警、派出所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事后认真听取反馈,对难以解决的记录在案,整理上报。今年以来,通过口头建议纠正刑事执法不规范行为39次。定期汇总乡镇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检察监督情况,对多发性、普遍性问题向公安法制办通报,并由公安机关以上网公示、书面通报形式告知全县派出所,达到举一反三、促进执法规范效果。 对派出所层面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口内设机构季度例会进行研究协调,促进及时解决。通过公检联席会议、刑事季度例会、邀请公安局领导视察派出室工作、查看一所一档等途径,达成以监督助推执法规范共识,形成融洽监督氛围。同时,定期通报检察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共同分析研判问题成因,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 如,针对修改后刑诉法,部分派出所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未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等问题,通过联动机制推动公安局制定实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工作办法》,有效规范了办案程序。 参考文献: [1]刘计划.侦查监督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中国法学.2014(1). [2]赵阳.审查逮捕从封闭运行到公开透明.法制日报.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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