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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西藏基层司法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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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西藏基层司法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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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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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藏基层司法制度的反思
基层不牢,地动山摇。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就不能忽视基层司法。阅读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这本书,使我感触良多,由此勾起了我对西藏基层司法制度的反思。
一、反思西藏基层司法
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问题,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普通人的生活。同理,在西藏农牧民占西藏总人口的比例也很大,要发展西藏法治进程,就必须关注西藏基层司法制度。
风雨几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西藏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积极推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相比旧西藏,今天的西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西藏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与此同时西藏司法制度建设也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虽然比起过去的旧西藏,西藏的司法建设制度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但是相比其他地区,西藏地方司法建设还急需有待提高。此外,由于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西藏内部不同地区的司法建设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尤其是,相比城镇,农牧民地区的基层司法制度建设显得脆弱不堪。
(一)农牧民法治意识淡薄
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开始有了依法办事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想当大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生活在农牧区的大多数藏族人们,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很多农牧民,由于所受的教育程度不高或没有受过教育,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侵犯他人权益或邻里间发生纠纷时,大多数都表现出盲目的争执和莽撞的过激行为,而不会寻求司法帮助。
农牧民法律意识薄弱,归根结底,主要是由于他们没知识没文化,无法准确的描述表达所遇到的整个事件。但凡有一点点法律意识的人,想寻求司法帮助时,显得有苦说不清。
(二)习惯的弥散和广泛的认同
在中国几千多年的法制史中,习惯一直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在历代国家法中,存在着大量由伦理道德升级而成的立法。西藏地广人稀,再加上交通不便,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农牧民,往往处于国家法律无力干预的时空中,天高皇帝远。农牧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很多纠纷,往往借助长期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来解决而不是国家的制定法。对于习惯的无形强大作用,苏力先生在《送法下乡》这本书中举了发生在农村的婚外性关系、第三者的案例,以此来说明习惯在广大农村司法中的弥散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三)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
习惯规则在当代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并且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深深影响着现实司法实践。基层群众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也穿梭在制定法与习惯之间。在西藏,很多时候村民间的纠纷矛盾是通过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或喇嘛那里进行私了。当然人们也可以借助国家制定法,到法院诉讼。但是相比制定法,长期形成的习惯的作用可能更明显、效率更高。因为到法院诉讼所需的成本相对较高,需要的程序较为复杂,相比之下人们更愿意借助习惯的力量就地按时解决纠纷矛盾。为了防止矛盾的激化,人们之间的大量纠纷,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无法及时解决纠纷,甚至根本无法解决纠纷,这时,法官往往会运用各种方式急案急办,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乡土社会中最令人担心的矛盾其实不是那种可见的,能进入法院审理的争议,而是矛盾激化酿成的恶性事件,如杀人、自杀或大规模的冲突和械斗。遇到这种情况或发现潜在的苗头,农牧区又缺乏强大的警力资源及其治安资源,借助当地现有的各种资源(习惯、长老、村干部)来缓和矛盾往往是法官的第一选择。当然,随着西藏基层法治建设日益发展,现人民法院推出车载流动法庭、帐篷法庭方便农牧民群众诉讼,让国家制定法的作用惠及到广大农牧民。使以往处于国家权力边缘地带的小地方人们也能够感受到制定法给他们生活带来的温馨和便捷。
(四)基层法官与村干部
基层法官有个巨大的制约,现代化发展以及现代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要求的规则治理。法官的职责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解决纠纷,国家并没有赋予法官以一切个人认为便利和必要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权利,而是要求他、她作为现代治理机器中的一员以立法认为合法的规则化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违反了这些现代化治理的根本原则,作为法官的权力就会被剥夺。而日常生活中,人们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寻找那些能办事、能解决问题的人或机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如果法院或法官不顶事,人们会主动放弃甚至有意规避他们。因此法院或法官都非常注意甚至全力争取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调动一切可以运用的资源来解决问题。
同样,在西藏广大农牧民地区,法官想在村里办案,首先要找村长,了解相关当事人的情况。在村干部的帮助下,再找当事人。如此一来,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会提高许多。为了保证法律和司法的有效运作,法官也总是需要更多更为具体的地方知识。这种地方性知识的载体往往要借助村干部。村干部作为当地熟人社会一员,对当地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和每个村民的情况更为具体和更为真实。村干部在村民中拥有某种权威,这决定了人民法庭下乡工作时首先要找村干部。在广大农牧民地区,无论是家庭内部矛盾还是邻里间的矛盾还是其他涉及利害关系更大的矛盾,村民更倾向于找村干部来解决矛盾。
为何大部分农牧民当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不愿意向法院提诉讼而倾向于寻找村干部来私下解决呢?很大程度上这也许与藏民族内敛的性格有关,因为上法庭需要露脸。法律讲证据,讲证据当然避免不了证人的上台。熟人社会里,村民都不愿意露脸作证,或者证人庭上和庭下的证词不一,造成法官审判思维的混乱。当然村干部不是万能的,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村干部拥有的知识也是一种危险,即弱化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村干部可以借助国家的权利对乡民行使权权力,借助国家的权力强化自己在乡间的地位,在群众中树立威信;另一方面村干部也可以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在特定的乡村环境中,村干部经常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本土知识来对付国家。当人民法庭下乡时,村干部只要略施小计,甚至仅仅是消极、不配合,法院的权力就很难进入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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