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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语境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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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语境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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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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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语境论分析
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的司法制度作为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上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一直被许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分析与解读。①如有的学者认为,边区司法制度在其创建与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合力作用,体现出鲜明的大众化特点,将其称之为大众化司法;也有学者从边区高等法院的视角,对高等法院在特定历史时期和特殊历史条件下,面对当时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现实所进行的司法活动、执行的司法制度体现出的特点总结为尊重传统与文化的综合性司法;立足社会现实的创造性司法;改善人际关系的恢复性司法。还有学者将边区司法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调解制度从中共权利组织技术的功能方面进行政治学、社会学视角的分析论证,得出边区司法制度具有治理化特点并成为中国法律的新传统的结论。总而言之,边区的司法制度作为新中国司法实践的制度性法源,地位独特,具有深入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拟采用语境论②的法律制度研究方法,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边区司法制度的典型进行分析,以期能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代表的边区司法制度之历史地位作出符合当时语境、客观公正的认识和评价。
一、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法最早见于1944年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所做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由是可见,在林伯渠的眼里,诉讼手续简便,是这一审判方式的突出特点,而教育群众则是这一审判方式的重要功能。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题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社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被总结为三点:第一,他是深入调查的。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持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1]78-79在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刊发的《新民主主义司法》一文中,马锡五审判方式被总结为八点:(一)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二)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三)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四)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调解工作;(五)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六)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七)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八)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审判。[1]411949年马锡五在延安大学针对学生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问,他的回答是:第一,尊重群众意见。而针对民事和刑事案的区别,对群众意见的采纳程度是不同的:对刑事案件是十分慎重的,对民事案件则是尽量采纳的。第二,就地审理。一个推事,一个书记,带上笔墨案牍,走到任何一个乡村,便可以就地开庭了。但对于重大且案情复杂的案子,还是不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在法院中进行较精密的处理。第三,定期巡回审判。由各级法院推事或庭长定期出巡,遍历农村,使受冤者可随时随地申诉,免除一切的困难障碍。[2]流传最广、认可度最高的观点是1944年边区高等法院编制的司法通讯第一期总结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三个特点: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群众参加,解决问题。[3]
针对于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不同认识,汪世荣在《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一书中将其总结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特点是调解。第二种观点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特点是群众路线。第三种观点,也是笔者的观点,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特点是就地审判。[4]219-222按照语境论的研究进路,我们首先需要重构这一审判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即边区社会在面对战争与社会转型的双重压力之下,纠纷频发、社会关系动荡,必须迅速圆满地解决普通民众之间的纠纷,使边区社会关系趋于稳定,以服务于革命战争大局。迅速解决纠纷,如果是边区司法工作面临的最重要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那么就地审判就自然而然地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最核心的特点。
二、为什么要推广以就地审判为核心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追溯历史,马锡五审判方式出现后,很快得到重视和推广。那么,马锡五审判方式当年为什么会成为边区政府力推的审判方式呢?笔者认为,这种审判方式走上历史舞台并能成为新民主主义司法的典型,可以说是多方因素合力推动的结果。
首先,这是由边区的自然资源禀赋及其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陕甘宁边区东靠黄河,北倚长城,西接六盘山脉,南临泾水,南北长近500公里,东西宽约400公里。辖有延安、绥德、三边、关中和陇东5个分区,20余县,约150万人,面积近13万平方公里。边区的地形十分复杂,有所谓的原地,望去是一目平坦,但却为无数杂乱的深沟所割切;绝大部分地形是圆形黄土高阜所构成的山地,这些山的高度差不多一致,是黄土高原积年冲蚀而成的;在诸山之间有河流冲击的平地,即所谓川地,它们狭长如带,最广处不过一公里,并不是真正的冲积平原。而边区的高原和山地,绝大部分为黄土所掩覆,这种黄土属于钙质土壤,因为含有大量的石灰质,土壤呈碱性,排水不良的河滩地,常成碱土,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同时边区的雨季多暴风雨,严重的水土冲刷是边区农业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据当时的绥德沙滩三乡调查,风蚀每年刮走半寸土,水蚀全年平均要损失三分。由于干旱和冲刷严重的影响,导致土壤里的有机物极易分解和冲去,再加上当地的农户不讲究施肥,造成边区土壤的有机物缺乏,本地农户只能用开荒丢荒的办法来耕种土地。另外,边区地处西北高原,属大陆性、高原性的干燥寒冷气候,春季多风,夏季多冰雹,秋季霜降早,对于农业的发展和作物的生长非常不利。所谓五年一小旱,十年一大旱;久旱必有涝;南边雨不带冰雹,北边雨则带冰雹等民间俚语就是对边区恶劣农业生产环境的形象描述。在边区,主要的经济是农业。而农业生产还是使用比较原始的镢头、锄、镰刀、耙子、簸箕等生产工具进行,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绝大部分农民靠租种地主的土地生活。[5]在这样的自然资源匮乏,生产方式落后,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生存问题是边区人民面临的首要问题。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发展农业、利于生产、不违农时会是边区司法工作所坚持的一项原则的现实意义了。③以就地审判为核心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由于顺应了边区政府和广大民众以农业生产为第一需求的现实需要,才有了大力推广的现实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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