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70|回复: 0

2018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运作机制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3 23: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知识产权人对如何获得和利用知识产权十分了解,但对商业和市场知之甚少。而且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不同于别的财产权,其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缺乏理财能力或无暇管理的知识产权人往往举步维艰。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
关键字: 知识产权信托 信托机制 信托战略
; 知识产权是抽象物上的权利(rights in abstract objects)。1知识产权是报酬,确切地说是在市场中获得报酬的机会,这使人们产生创造新知识的动机,这些新知识通过传播造福于社会。2由于知识产权人有权限制他人获取其创造的知识因此知识的优化利用会受到阻碍。从此意义上来说,保护和鼓励知识创造实际上也是阻碍知识的传播。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其内在特点所决定的,对其本质和特点的正确认识是知识产权商业化成功运用的先决条件。但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和特点并非易事,为此,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是很难把握的。一直以来,人们不断探索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利用机制,这为信托成为知识产权运作的工具提供了契机。
;
; 一、知识产权:信托标的物的分析
;
; 信托是一种财产关系,没有独立且可以辨别的信托财产即无信托。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凡是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和 债权、股票和债券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非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名誉权、姓名权、身份权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3财产权不仅能附着于有形资产,也能附着于可识别的知识上。宝贵知识的所有者从与他人分享其知识中获取物质利益。4因此,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无疑。
;
; 信托设立时,委托人须移转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给受托人,其后受托人因运用该项信托财产而获得的收益,也以受托人本人的名义取得。从外表来看,信托财产几乎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难以识别。但是,信托财产必须是可明显识别的且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的财产,否则,信托不仅 无效而且不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将其知识产权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即享有该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并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该财产。而受益人(多与委托人同一)则是实质上的所有权人。知识产权信托成立后,受益人可以获取与其资产相当的收益。但作为信托财产的知识产权须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这样才能使受托人依信托目的而尽其管理义务并可保障该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债权人所追及。依据信托的性质,知识产权设立信托后,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发生分离,其 所有权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分割。虽然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所有权的形式,但任何一方对该信托财产都不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这样,作为信托标的物的知识产权成功地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这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区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监控设计上:(1)抵销之禁止"因设立信托的知识产权而成就的债权与不属于该项财产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如甲将其某项知识产权设立信托,并移转该财产于某信托投资公司,由该公司对此财产进行管理投资,这样因该财产成就的债权不得与该公司自身的债务抵销。(2)强制执行之禁止。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无权就设立信托的知识产权来清偿其个人债务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原则上也无权要求强制执行或拍卖设立信托的该知识产权。(3)混同之禁止。作为信托财产的知识产权一旦属于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如质权,受托人即使取得了其标的的财产,该权利也不因混同而消灭。
;
; 从信托财产权产生的基础来看,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不同权益进行分解,并将财产权从享有财产的收益性功能和重新取得及处分财产的管理性功能两个方面加以分割,受托人享有控制所有权而受益人则享有收入所有权。在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是一种能够产生收益的资本。通过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使知识产权的资本价值具有了收益功能,同时又保障了其管理功能。知识产 权的最大经济优势是在市场流通中实现其最大化的内在价值从而获取利润。这使得知识产权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其用于交换的效用分离固定下来了5这样,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使得对知识产权的现实支配权演变成收取代价或者获取融资的价值权。实质上,通过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剥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利用其交换价值,实现其多重利用知识产权的信托设计使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对资产的实际支配管理近趋于零,同时将价值部分进行有效配置,将之归属于受益人。这样,知识产权人将其知识产权置于信托之下,他能够在不为可分所有权担忧的情况下,以他愿意的许多方法分割可享用的利益并通过受托人将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
; 在知识产权信托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受托人被授予了控制资源的机会,他对信托的知识产权享有控制权(管理权和处分权),受益人对其则享有受益权。受托人和受益人二者以不同的方式对信托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这样,不仅受托人而且受益人也对该知识产权享有物上的权利,受益人可以追踪或追溯违背信托所转让给任何其他人的该信托财产,但是没有被告知信托存在的善意有偿买受人或者通过善意受让人而取得财产的人例外。6知识产权信托中,知识产权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或具有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只有具有可流通性才能通过信托设计加以运作,从而获得价值增值或由知识产权转换为现金,再由现金转换为有价证券,从而发生形态的变化。但无论形态如何变化,也无论其价值量是增加或减少,都不会改变其性质。受托人因知识产权之管理、利用或其他事由而取得之财产,仍属于信托财产。
;
; 由于信托设计极富有弹性,信托一旦设立,受托人即被赋予信托财产管理上的自由裁量权。知识产权设立信托后,受托人在信托目的范围内,对该知识产权享有管理、处分权,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受托的目的,忠诚地从事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与运作并收益,即受托人依据其自由裁量权而享有广泛而充分之权限,在具体情形下,采取最适合受益人利益的措施,对设立信托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利用和运作。
;
; 知识产权与普通财产一样,如果只能取得而不能被利用,那么其毫无存在的意义。但是,当今知识产权具有两个特点:拥有的危险和交易的困难。抽象物没有自然界限,识别成本很高,知识产品一旦被创造出来,使用人可以广泛地、不定地和随意地使用。知识产权作为抽象物上的财产权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即实施和签约成本,使用人在利用他人的知识产品时,很容易地想到搭便车,即让知识产权人为知识产权的研发付费而自己却免费地利用。这很可能使知识产权的生产成本无法收回。这样,知识产权的拥有就存在极大的危险性,但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要排除这些危险,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司法上来说,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另外,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流转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和价值增值的过程,也是实现资源有效分配的重要途径。“因为产权的可交易性特征向人们展现出要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就必须实现产权的流转,即在流转中产生收益”7传统的知识产权流转模式是转让和作价入股。知识产权转让就是许可实施,以专利转让为例,专利权人对其所有的哪些技术适宜转让,哪些技术不适宜转让,转让的时机是否恰当以及自己的专利究竟价值几何并不精通,知识产权人常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用在合同的谈判和实践上。在知识产权的作价入股中,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评估问题,就更需要借助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来完成。总之,知识产权人要付出高昂的维持成本和交易成本。为了减少这些成本,同时既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又重视其增值,需要借助一种战略机制—信托。在信托关系中,管理与受益相分离,知识产权人不仅无需自己管理、转让知识产权来使知识产权保值、增值,而且还能享有知识产权流转带来的利益。
;
; 二、知识产权运作的信托机制: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分析
;
; 信托从一种移转并保护祖宗土地的手段演变成一种财产的所有人确保他们的财富延续不断、代代相传的职业管理的组织工具,这样,现代信托使投资资本与管理技巧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职业信义人不断地涌现。现代投资理论与投资收益战略共同调节着信托投资。信义义务作为分离受托人的利益与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工具弱化了对受托人权利的限制,受托人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主要是由信托的所有权利益与其责任相分离所决定的,8因为财产权要想有效的利用,必须可以分割。往往只有在产权能分割的情况下,财产的各种要素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9
;
; (一)交易成本分析
;
;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人类行为的动因。10人类对经济上的自利性(self-interest) 的追求决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和交易的目标是尽可能有效地运用经济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然而,知识产权的转让、获取和保护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因为交易成本是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11交易成本很大一部分甚至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完全,需要获取更多的信息造成的。12由于知识产权不像有体物那样易于识别,在其运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实施成本和缔约成本很高,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产权运作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高昂的交易成本又促进了机会主义者搭便车现象的产生。
;
; 知识产权人对如何获得和利用知识产权十分了解,但对商业和市场知之甚少。而且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不同于别的财产权,它所能带给权利人的不是既得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其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缺乏理财能力或无暇管理的知识产权人往往举步维艰。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将信托运用于知识产权的运作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它是由需求和人的创造性所创立的,使具有不同需求和知识的人们能将知识产权这一种独特的资产投入到他们所能发现的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