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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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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
一、法律解释……………………………………………………………………1
二、司法认知……………………………………………………………………2
三、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5
四、建立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8
内 容 摘 要
司法认知是源自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实践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 经过长期发展,已构成证据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确定举证责任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对于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司法解释,对司法认知规则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比较粗糙。结合我国三个司法解释及案件,具体分析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指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认知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虽然还不完善,但总体上来讲,我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上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认知制度,相关规定有很大不足。本文拟对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梳理和检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法律解释;司法认知;司法解释;建议
一、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前者指由法律规定或根据历史传统,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者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由于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指较具权威的法学作品或法学家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或其他影响,要依不同国家不同情况而定。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司法解释。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联合解释。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联合解释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如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笔者认为,过于宽泛的法律解释定义降低了法律解释的权威,因此应当限缩法律解释的定义,把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区分开来。因此,我们采纳狭义说的法律解释。所谓法律解释,是指法院等具有法定解释权的组织或个人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这个概念表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意即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它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法律解释不仅指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进行说明,而且也指对整个法律文件的系统进行阐述,甚至有人认为还应包括立法文献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审议记录等,以及立法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技术等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指享有法定解释权的法院或法官。本来,运用法律的前提是理解法律,每个阅读法律文本并准备使用法律的人,都会对法律文本做出自己的理解,但狭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且按照权力分工原则,立法活动主要向社会输入规则,而司法活动则主要是通过法律解释,把法律规则转化为判决依据,法律解释是司法活动的专利,主要应由法院和法官来进行。?
  3、法律解释的性质是一种造法活动,是立法的继续,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法律解释是一种造法活动。法律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与被解释的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它区别于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任意解释是指公民、法人、当事人、律师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在不同国家情况则有所不同。其次,法律解释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法。一部法律在很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除了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解释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从而使之趋于完善。?
  4、法律解释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司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解释的最新动因是基于司法活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需要寻找法律,这就产生了对法律文本的理解。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官在面对模糊不清的法律时,必须寻找合理的答案。同时法官在其判决中需要说明理由等等表明了法律解释是产生于司法过程的。?
;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及其功能?
  法律解释由来已久,我国周代就有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非惯犯区别的法律解释。《秦律法律问答》是对秦代刑律条文的法律解释,唐代的《唐律疏义》集法律解释之大成,是古代法律解释发展的最高阶段。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非常重视法律解释,并且赋予法学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这说明,法律解释的历史同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同样久远,也说明了法律解释在法的实施和实现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实践需要法律解释。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解释的实质是法官活化法律,司法职业的实质是法官塑造人类正义生活,法律的生命开始于法官的法律解释。当然法律的生命并不取决于哪一个人的生命,它需借助于人的集体意志得以生存。法律要想获得生命就不能拒绝理解和解释,它必须对解释者开放。这是法律缘何需要解释的哲学基础。
2、克服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需要法律解释。首先,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法律不可能为个别行为制定,对于具体个案而言,法律总是模糊的。模糊性是法律的绝对属性,确定性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因此只有对一般化的法律文本加以解释才能适应到具体多样的行为和案件之中。其次,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化多样性之间的矛盾需要法律解释。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美。第四,法律本身的开放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解释目标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而语言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了首先应有理解和解释才能有法律的适用。?
  法律解释之所以成为普遍的法律现象自有其必然性。同时,法律解释对法的实施和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解释的主要功能有:一是明确法律含义。法律越发达,法律概念就越脱离日常生活中的概念而取得确定含义,但是此种含义只有通过解释才能为民众所理解。二是纠正法律缺陷。任何成文法如同人类理性一样都存在潜在的缺陷,如含糊不清,相互矛盾等,法律解释能纠正这些缺陷。三是发展法律。现实法治实践中,法律中的疏漏是不可避免的,填补这些漏洞以使法律更完备是法律解释的任务。四是寻找裁判依据,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法律是一个解释过程,它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色彩,从而使判决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认同。?
; (三)法律解释的规则?
  法律解释规则,又称法律解释原则,它是指法律解释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本世纪以来,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的作用愈发重要,认识和把握法律解释,对法律解释加以必要的约束,将法律解释纳入法治轨道,就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使命。?
  法律解释规则具有增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之作用;具有从形式上将法律解释中的法律与法官个人相分离,有利于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它还能将法律解释规则作为技术性的职业规则,对抗司法外力量干扰司法。由于法律解释的实践有异,各国法律解释规则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我国,法律解释应该坚持以下规则:?
  1、合法性规则。合法性规则是指法律解释不得超越法律,以发现法律本意为首要任务与限制,亦即法律解释应合乎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它包括四个方面的要求:(1)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能抵触高位阶的法律。法律解释原则上必须符合被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须符合高位阶法律的规定,所有法律解释都必须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2)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必须与法律原则相符合。法是由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等构成的,对其解释应符合法律的原则,这是法律解释与立法的区别之一。(3)按照日常含义解释法律词语。应该按照法律概念的技术含义来解释,应该遵守语法规则和逻辑规则。(4)例外规则、特权规则。剥夺权利规则和承担义务规则应当从严解释,如刑法和税法,从严解释避免扩张特权,剥夺权利和令人民负担义务的现象产生。?
  2、合理性规则。合理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首先就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这样才会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其次要尊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构成了民间秩序的基本内容,这关系着法律的实效和民族传统的延续问题。第三,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或者说,应从发展法律的观点来考虑法律解释,这是合理性规则的核心。合理性规则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约束填补法律空白和纠正法律失误行为,其基本精神在于承认立法者和法官都是理性人。?
  合法性规则和合理性规则构成了法律解释基本的共同规则,合法性规则意在正确阐明法律含义,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合理性规则旨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展法律,确定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除了上述规则外,有人认为法律解释规则还应包括法制统一原则、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等。?
; (四)法律解释目标?
  法律解释目标是指解释者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有些学者认为法律解释目标与对象是一样的,也有些学者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但法律解释所要阐明的究竟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的主观意思,抑或应该是存在于法律规范中的客观意思,亦即法律解释的目标是什么,学界存在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折衷解释论三派观点。也有学者归纳为原意说:文本说和解释主体说三类。
  主观解释论有旧主观说和新主观说两种。这两种学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该说认为,立法者的意思应是法律适用中的决定性因素,关键是如何寻找立法者的意思。有学者又将其归纳为语义原意说、历史原意说和理性原意说。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一经制定即与立法者分离,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在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等,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作为独立存在的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究和阐明法律内部的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这种合理目的,常因社会发展变化而变化。这也就是说,法律解释就是在法律条文语义上可能存在的若干解释中,选择现在最合目的之解释。同时,客观解释承认法律漏洞的存在,承认法律解释的创造性。?
  从当今世界法律解释来看,客观解释应占有明显优势,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执法解释而言,明显地属于客观解释论的做法。折中解释论认为法律解释应该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因素,是使用多种解释方法的程序性思考的结果。?
; (五)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使用的各种技术。关于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有的学者认为有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和类推解释;有的学者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等,还有的学者分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
  1、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语法解释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根据日常语言文字来确定法律的含义;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来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
  2、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
  3、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4、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目的来解释法律。“目的”不仅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也可指整部法律的目的。?
  5、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对适应该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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