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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学是档案学中一个独立的分支科目,在档案学界已达成共识,国家教育部档案学教学指导目录中已列入档案法学这一科目,全国各高校档案学专业都根据自己的实际,程度不同地开设了档案法学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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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档案学体系中新建设的档案法学,随着其研究的日益深入,许多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提到了研究的议事日程,需要予以回答。档案法学体系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从目前出版的档案法学著作和教材以及发表的研究论文来看,对档案法学的体系认识还不尽一致。我认为档案法学体系主要是由档案法学理论、档案法原理、档案立法、档案法规体系、档案法律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档案普法、档案法史、外国档案法、中外档案法比较等十部分内容构成。下面对此进行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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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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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学是以档案法律规范和档案法制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档案法律原理、档案法律规则、档案法律实践的研究探索,建构档案法学理论知识体系。作为档案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同时也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档案法学主要研究任务是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建立档案学的科学理论体系,为我国档案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应当说,档案法学的理论研究对于档案法制具有广泛而又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以解决档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使档案法律更加科学、规范和准确;又可以普及档案法律知识,推进全民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律素质的提高,为档案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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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所说的档案法学理论,取其狭义仅指档案法学自身的理论而言,它是对档案法学的现象及其本质规律系统化的抽象认识,是档案法学学科建设的基础。它主要从宏观和整体上来探讨档案法学,并将研究成果科学化、理论化和规范化,以此来指导档案法规的建设和促进档案法制实践。其研究内容包括:档案法学的性质;档案法学的地位;档案法学的研究对象;档案法学的研究内容;档案法学的研究方法;档案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如档案法学与档案学各学科之间的关系,档案法学与法学之间、特别是与行政法学之间的关系;档案法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档案法学理论的目的,在于揭示档案法学内在的发展规律,阐明档案法学科在档案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价值,使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得到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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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案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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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是国家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关于档案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档案法制建设是国家档案制度的基础,它作为我国档案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发展档案事业的根本保证。档案法原理涉及的课题有:档案法的概念、属性;档案法的调整对象、地位;档案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类型;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构成要素;档案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档案法的目的、原则、作用、价值、形式;档案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档案法治与其他档案事业管理手段的关系,如档案法与档案政策的关系,档案法与档案标准的关系,档案法与档案规章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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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原理是研究档案法的基础,研究它有助于其他档案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解决。比如档案法的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就是极易混淆的概念。广义的理解,档案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档案管理、保护、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狭义的理解,档案法是国家为管理档案事务而制定的调整档案关系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通常,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讲档案法使用其广义,而在具体说档案法的某一规定时则用其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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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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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档案立法所产生的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和地方政府档案规章,集中体现了国家管理档案事务的意志,是国家档案事业建设规律的总结。档案立法如何,从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国家立法的整体水平。广义上,档案立法研究是对档案立法过程中的档案法律现象和技术进行研究,从而揭示档案立法活动的规律,完善档案立法机制,以提高档案立法水平。狭义上,档案立法研究是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档案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进行研究。档案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进行的专有活动,它是档案法制的第一个环节,承担着创制档案法律规范的任务,为依法治档提供前提性条件,因此,研究档案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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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立法的研究内容主要有:档案立法的概念,包括广义的档案立法和狭义的档案立法的含义;档案立法的指导思想,包括档案立法指导性原则,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总方针的原则,档案立法的法定性原则,如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坚持民主性原则、坚持科学性原则,档案立法的方法性原则,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档案法的立法原则,包括集中管理档案的原则、保护档案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档案立法的体制、机制,中央档案立法和地方档案立法各自的含义、主体、内容;档案立法目的、条件、环境;档案立法技术、程序;档案立法的评价;档案立法的预测与展望;档案法规的修改、补充、清理、废止;档案法规的编篡;档案法规的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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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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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律为核心的现行档案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机统一整体。建立科学的档案法规体系是加强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档案法规体系的研究内容主要有:档案法规体系的概念、结构、层次;档案法规体系构成的基本原理;档案法律、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地方政府档案规章的性质、特征、类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法律地位。在档案法规体系研究中,有些问题获得了一致的意见,有些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比如,档案法规之间的法律效力关系问题,就是必须明确的。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80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只有把上述课题研究清楚,才能使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在健康良性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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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档案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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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规范,是指由档案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规范档案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具体规则。档案法规能否对档案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取决于档案法规中档案法律规范规定得是否科学。档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档案法律条文和档案法律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是档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档案法律确定档案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档案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手段,在具体的档案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权利和义务寓于一定的档案法律规范之中,成为档案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一种法律规范,总是要表现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对档案事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上,档案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档案行为模式是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的方式,档案法通过调整档案关系主体的行为,实现对档案关系调整的目的。档案法律后果是档案法律规范中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的状态,及其引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后果。档案法律责任就是属于档案法律后果的一种,没有档案行为模式的设定,就没有档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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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档案法律规范讲,其研究内容有:档案法目的、意义;档案工作体制、原则及社会地位;档案法所管档案的范围;档案机构的性质、设置、布局、类型、职责;档案法确立的国家对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所有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制度,对保存在图书、文博部门的档案管理制度,科学分级管理档案制度,保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价值鉴定制度,非国有档案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单位档案转让制度,档案出境管理制度;档案利用的概念、原则、程序,移交档案单位利用档案的权限;档案开放的时限、范围和特点;档案公布的概念、形式、权限,以及对寄存档案利用的限制,与知识产权法律的衔接,档案复制件的法律效力;档案法律责任的概念、意义,档案违法行为的类型、范围,档案法律责任的种类、特征。阐明档案法律规范,使档案立法设定权利和义务符合实际,也使其便于人们的理解遵守,利于档案法律规范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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