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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法的乏宗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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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宗教性/道德性/中国法/希伯来法
  内容提要: 从上古开始,一直是一个家族(氏族)在九州大地上控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这个家族的繁盛一直延续到今天,炎黄子孙们永远是中华大地的主人。这样一个民族权威的历史悠久,毫不动摇,不仅构成中国的独特历史、中华民族的独特性格,也构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途径和方式。从黄帝尧舜禹开始,中国法起源、生成、发展,始终与宗教没有太多的联系,因而缺乏宗教性,却富于道德性。这与创设于深重民族灾难之中的希伯来宗教法是很不相同的。中国法具有真正的法的精神,其最终的指向,与富有宗教性的法是殊途同归的。
  与源自希伯来文明的基督教文明相比,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比较缺乏对于宗教的热情和对于法律的信仰。对于这样一种历史和现实,我们应该抱持何种态度呢?相信法律需要信仰的学者,相信对于法律的信仰源于对于宗教的信仰的学者,对于中华文明中这种信仰缺失,可能会失望,也可能会努力寻求补救的途径。 [1]但法律是否一定需要信仰,或者,对于法律的信仰是否一定源于对于宗教的信仰,实际上还是需要认真讨论的。
  中国法与宗教的联系是相当少的。中国法的这种乏宗教性并不必然令我们忧虑。法是法,宗教是宗教。虽然人类历史上的许多法都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甚至源于宗教律法,但并不是所有历史上的成功的法和现实中正在施行的法都与宗教的律法密切相关。从宗教律法中脱胎出来的法,有其成功的可能;在宗教之外自生的法,同样也有其合理的根基。对于中国法这样的完全独立于宗教之外的法,我们既无需困惑也无需忧虑,需要的是应该认认真真做些研究。我们应该明白法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一些法源于宗教,另一些法与宗教无缘,源于宗教的法的生成需要怎样的社会条件,非源于宗教的法的生成需要怎样的社会条件,在今日社会和将来社会,这些不同源的法会否殊途同归。
  中国法的起源和生成
  对于人类社会的法的起源历来有各种不同的看法。西方学者的自然形成说、民族精神说、神定说、社会契约说等等,对照中国的社会历史,总让人有隔靴搔痒之感。
  对于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学界权威的看法是: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间的战争 [2].“武法不殊,兵刀不异”(1),这是汉代学者王充的说法。但武是武,法是法,争夺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战争手段与维持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法制手段,应该还是不一样的。就某一个具体的政权组织而言,武在法之先,法在武之后,是通常的规律。从中国上古社会来看,轩辕氏夺取到政权之后,“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万国和,而鬼神山川封禅与为多焉。获宝鼎,迎日推筴.举风后、力牧、常先、大鸿以治民。顺天地之纪,死生之说,存亡之难。时播百谷草木,淳化鸟兽上虫蛾,旁罗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劳勤心力耳目,节用水火材物。有土德之瑞,故号黄帝。”对照他以前的“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2)应该说,黄帝的这一系列作为,正是法制建设。其中包括国家体制、治理方式、官制、礼制和经济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建设。学界习惯于将中国法制与中国刑制相等同,至多加上礼制,认为中国法是刑和礼的综合。这种认识是有偏颇的。现代意义上的法的观念,是包括从宪法行政法到刑事民事各方面各层次的法的。我们研究古代的希腊法、罗马法,正是从这样的观念出发的。为什么在研究中国法的途径上,只注重刑和礼,忘却了从国家体制到经济制度的法的整体体系呢?
  黄帝轩辕氏之前的炎帝神农氏在取得政权后是否也有过法制的建设过程,因史料的缺乏,我们今天已无从稽考。按《史记》“索隐”的说法,炎帝、黄帝皆为少典国之子,炎黄相隔八帝,五百馀年。如果真有五百余年的治世,然后才“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那么,这神农氏执政的期间应该也是有成功的治理之方的。
  根据《史记》的记载,“自黄帝至舜、禹,皆同姓而异其国号”,商汤、周文、秦穆皆是黄帝之后裔。这就是说,五帝三代直至秦代的更迭,都是在一家族(一个氏族)内部进行的,是家国一体之中的诸侯们的优胜劣汰,战争只是在家族(氏族)内部进行,并非氏族之间的战争。《史记》是正史,也是信史,《尚书》这部既是家族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文献,可以佐证《史记》的记载。我们从中国历史的这样一个事实可以明确一个概念,在中国的上古时代,一直是一个家族(氏族)在九州大地上控制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并且,我们知道,这个家族的繁盛一直延续到今天,炎黄子孙们永远是中华大地的主人。这样一个民族权威的历史悠久,毫不动摇,在全世界的人类社会之中是很独特的。它不仅构成中国的独特历史、中华民族的独特性格,也构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途径和方式。
  中华民族是强大的民族,这种强大给予执政者以高度的自信心。面对大自然,他们能积极作为;面对复杂的人世社会,他们也积极治理。上古文献中的“天”和“帝”曾令不少学者痴迷于对于中国上古社会的宗教观念的追寻。其实,从文字考古的意义上认识,“天”指人之头顶,“帝”是瓜果之花蒂,后皆转义,指人间之元首君王。《尔雅释诂》:“林、烝、天、帝、皇、后、辟、公、侯,君也。” [3]所谓炎帝、黄帝、帝尧、帝舜,帝都是指王天下的君主,并不是西方人意识中那样的上帝。夏、商及其后的人谈帝或上帝,很可能只是谈其当代的人君或其先代的人君。上帝者在上之帝或上代之帝也,与后世之所谓皇上或先帝,应该没有太多的不同。天又被用以指头顶之上的天空。对于这包容日月星辰风雨雷电之天,从现存的文献看,上古的中国人也不是特别的敬畏。从天地人三者的关系看,中华民族在上古时代即已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上为天,下为地,人在其中。人戴天立地,拥有天下。《尚书》开篇说:“昔在帝尧,聪明文思,光宅天下。” (3)天下地上之人间的辉煌业绩是人创造的。
  从《尚书》的记载看,帝尧治世,“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但社会并非不存在问题。当时的两大问题,一是洪水滔天,自然灾害严重;一是执政之权需要平稳交接,社会秩序需要持续稳定。为了治理洪水,帝尧采纳臣下的建议,任用伯鲧做治水的大臣;为了人间的光辉事业传承不衰,帝尧反复选择,最后将执政之权交到了虞舜的手中。鲧治水失败了,舜接班成功了,于是帝舜又命鲧之子伯禹继续治水,终于取得了成功。正是在虞舜成为帝舜的过程中,我们看到,法制也越来越严密。对此,不少学者比较重视《尚书》中这样的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却不太注意其他的内容,如:“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4)
  从帝舜对大臣的分工来看,比之帝尧时代,帝舜时代的社会分工细化了,职官制度严密了。帝舜封伯禹作司空,以平水土;封弃后稷,播时百谷;封契作司徒,敬敷五教;封皋陶作士,掌刑罚;封垂共工,掌营造;封益作虞,掌草木鸟兽;封伯夷作秩宗,典三礼;封夔典乐;封龙作纳言。 [4]掌刑罚的士只是诸官之中的一官,其位居中。从法制的角度看,平水土、播百谷、敦五教、施刑罚、供营造、繁草木、典礼仪、作乐舞、纳谏言都是法制范畴中的事物。鲧之被殛就是因平水土无功,是渎职而受刑。我们不能目光仅盯其被殛,忘了其渎职。渎职受罚,说明职制明确。对照当今社会的职制并不那么严肃,我们当慨叹先人之明慧吧!
  我们从《尚书》的《虞书》读到《夏书》,《禹贡》是大禹治水的过程记录,是当时的国家河山图,物产调查档案,又是当时国家的地理政区和财赋制度的法律篇章。
  从黄帝到尧舜禹,中国法起源、生成,应该说,其路径是明晰的。其后的中国法变化发展,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此文不作赘述。需要指出的是,炎黄以降的这样一个强盛的家族(氏族),始终掌控着九州大地,其政权的更替,有平稳的交接,也有刀兵相残,但一直不需要外力的加入,尤其明显的是,人始终是自己的主宰者,神的地位是很不显著的。
  与此相对照,古老的希伯来民族是一个长期居无定所的民族。希伯来人是闪米特人的一个分支,公元前11世纪,大卫王曾统一巴勒斯坦,定都耶路撒冷,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但大卫之子所罗门王死后,希伯来王国分裂为北部的以色列王国和南部的犹太王国。前者于公元前722年亡于亚述王国,后者于公元前586年亡于新巴比伦王国。犹太王国灭亡时,大批犹太臣民被掳往巴比伦,史称“巴比伦之囚”。此后,犹太地区先后处于波斯帝国、古代马其顿等的统治之下。公元前168年,犹太人在犹大马加比领导下发动反抗塞琉西王国统治的起义。公元前141年,犹大之弟西门在耶路撒冷及其周围地区建立了马加比家族的统治,即哈斯蒙王朝。公元前63年罗马人占领巴勒斯坦后,犹太人遭到残酷镇压,绝大多数犹太人逃离巴勒斯坦,流散世界各地。
  公元前12~前11世纪间,以色列人在与外族冲突及内部纷争中,各氏族间先后形成12个部落,共同信奉耶和华为唯一真神。公元前587年,巴比伦占领耶路撒冷,焚毁圣殿,并将大部居民掳往巴比伦。犹太人认为此乃自身犯罪、背叛耶和华另拜其他神祇所受的惩罚,唯有向耶和华认罪祈求,方能重返故园;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由此愈益加深。处于深重灾难中的民族无以自救,不得不求助于神,这是民族宗教产生的主要原因。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感到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们面对自然、社会与人生时的自我意识或自我感觉,因而企求某种超越的力量作为命运的依托和精神归宿。”(5)犹太人的宗教情结,应该是这一学术观点的极好佐证。“我们有理由相信,倘未发生圣殿被毁和巴比伦之囚事件,最后的结果可能根本不会出现……犹太人只是在感到其信仰濒临全面覆灭的绝境时,才不得不编纂正典,为其传统信念找出永存的形式。这一抢救和重修古籍的行动是民族危机的真反响。其成果——一部经典——最终成为一座壮丽的纪念碑。它的影响甚至远远超过所罗门圣殿。”(6)加百尔等人所评说的不仅仅是《圣经》的产生,而主要是犹太人编纂《圣经》以宏扬宗教之热情的源泉。
  乏宗教性的中国法
  希伯来法是宗教法。希伯来的宗教法源于摩西五经。
  根据《圣经旧约》的说法,大约在3200年前,摩西率领受法老奴役的犹太人离开埃及,在西奈山传授诫律,以上帝耶和华的名义颁布律法,从此,希伯来民族有了自己的宗教,也有了自己的法律。摩西律法保存在摩西五经(《旧约》前五卷,即《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之中,以“十诫” [5]为总纲,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根据现代的研究,摩西五经并不是摩西所撰写。虽然弗洛伊德认为摩西宗教地位的确立是犹太人在背叛并杀害摩西后痛心悔过的产物的说法只是一种学者的推测 [6],但摩西五经是远晚于摩西的时代才编纂成书应该是可以确定的。
  根据关于五经的成书时间和作者问题的学术研究,摩西五经成文于不同的时期。大约在公元前9世纪和前8世纪,希伯来民族开始有关于自己民族的传说的记载,巴勒斯坦南部的犹大国和北部的以色列国,分别写成了记载上帝创造世界、始祖犯罪、洪水灭世、亚伯拉罕和诸族长的事迹、出埃及、旷野经历、摩西故事的文献,即耶典(J)和神典(E)。公元前722年以色列国灭亡后,耶典和神典被综合编为“耶神典”(JE)。公元前621年犹大王约西亚修建圣殿时发现了约成书于公元前650年的律法书,即申典(D),从而被综合成为“耶神申典”(JED)。公元前500~前400年间,代表祭司观点的编者将祭典(P)作为框架和耶神申典进行组合编集(JEDP)。大约在公元前 400年,摩西五经正式形成。这就是关于摩西五经研究的四底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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