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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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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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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我国的司法改革在精英话语的主导下,忽视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基本诉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呈现递减趋势及与之相对应的信访数量大幅攀升,从侧面反映了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考虑到中国国民的现实承受力和理想司法模式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导致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为民所用。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必须加强实证研究,充分考虑国情,在中央的整体规划下合法进行,并且应该在判断改革目标、评价改革成果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意志。
  关键词:精英话语 民众诉求 司法改革
  Abstract: The judiciary reform of our country is dominated by the elite‘s minds, neglecting the basic appeal of the common people. The number of civil action of first instance presents a descending trend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number of letters from and calls by the people is rising rapidly. The people did not accept the reform of the model of the civil trial because it didn’t think over the practical support and basic judicial conditions.;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judiciary reform must reinforce the demonstration research, conside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processing under the integer programming of the Party Central. And we must think over the appeal of the common people when estimating the aim and the harvest of the reform.
  Key words: elite‘s minds; the common people’s appeals; judiciary reform
  引言
  司法改革是当今世界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发达国家也在改革。司法似乎变成了一个身患沉疴的病人,而对这个病人进行会诊就成了政界、学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面对这个病人,各界人士开出了各式各样的药方,提出了令人眼花缭乱的治疗方案。在波涛汹涌的改革浪潮推动下,我国的司法界也大胆地推出了一个接一个的改革措施。客观地说,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了共识;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给改革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方案;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改革中改进了早应改善的工作制度和作风,也为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然而,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论学术界、实务界还是社会公众,人们对司法改革的评价并不是那么高,我们本来寄予了厚望的司法改革并没能改变旧有的沉疴。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告状“贵”的新问题;刑讯逼供事件仍然屡见报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意见仍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各地的公捕、公拘大会也仍然在热火朝天地开着;法院还是背负着浓厚的行政色彩,司法仍旧无法摆脱不该有的干涉……面对这样的改革结果,我们不禁要发问:我们司法改革的方向是否正确?我们司法改革的方法是否得当?我们司法改革的条件是否成熟?或者按某些学者的话说,我们是不是到了应当“改革‘司法改革’”的时候了?这些问题是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深刻反思的。我们在本文的开篇提出,也希望我们的文章能够给予大家些许启发。面对当前林林总总的理论和改革措施,逐一分析其成败之处,恐非一篇文章所能承受。本着“大处着眼,小处入手”的思路,我们选取了司法改革路径的两端——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作为突破口,反思改革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精英话语主导的司法改革应该反映民众诉求
  我国此前进行的司法改革是一场精英主导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所谓精英主导,是指所有的改革措施都建立在法律精英(包括作为知识精英的法学研究者和作为“权力精英”的法律工作者)建构的理论框架内,并且所有的改革措施都在法律精英的组织和策划下推行。所谓自上而下,是指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是由立法、司法机关向司法的应用者和服务者——民众来推行。反观我国这么多年的司法改革就是遵循着这样一条自上而下的路线来进行的。这种模式的最典型表现就是,“决策者构造司法改革的框架,各地根据这个框架推进改革。”[①]而决策者作出决定以及构造框架的信息来源,则主要是作为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的法律精英。法律精英在现实的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导着司法改革的设计和进行。这一点其实无须特别证明,我们只要翻阅一下铺天盖地的研究著作便会了然于心。这一客观事实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在任何复杂的社会中,精英作为掌权者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民主政治和其他一切政治都不能避免”。[②] 法律精英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的运行规律,法律的运行一旦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体制和机制的变革时,当然也应该以他们的研究为基础来进行了。换个角度讲,司法体制与司法运作机制本身就是法律精英的设计与创造,产品出了问题制造者应该最晓得问题的所在。正是因为这些,在司法改革中,法律精英的话语当然不可或缺。然而,我们想要提出的问题是,仅仅有精英话语就足够了吗?
  人类为什么需要司法?人类设计司法制度的初衷是什么?人类社会早期解决个人之间冲突的方式,是当事人各方诉诸于武力的私人救济。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方法的不可控制性及破坏性,于是,“一个凌驾于氏族部落各群体之上的公共权威——国家应运而生,垄断了武力,并以第三者的身份介入了冲突的解决过程”[③],作为公共裁判权的司法权也应运而生了。个人冲突的解决方式也由纯自然法状态——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过渡到了由国家制定一套规则予以规范,并由国家充当公正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控告式诉讼。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公力救济”对“私力救济”的否定,而公民之所以愿意选择国家司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是因为司法裁判更权威也更富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司法过程的一系列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司法存在的最原始的理由,应当是“为民所用”。换句话说,国家的司法制度及运行机制应当确保公民愿意、同时也有条件将自己的纠纷交给国家司法机构来裁决。
  我们再回到上文我们提出的问题上,司法改革仅仅有精英话语就足够了吗?显然远远不够。司法制度的设计者是社会精英分子(包括法律精英和政治精英),然而其使用者却是普通公众。衡量司法的标准不仅仅是精英话语,更主要的是民众诉求。实际上,精英话语和民众诉求并不应该是对立的关系。“法学不是玄学,必须从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④].精英话语应该反映民众诉求,应当将民众对司法的诉求传递给改革决策者,从而使得我们的司法改革更加贴近民众,使得司法能更好地为人民所用。那么就必然会产生了下面这个疑问,司法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各地的改革措施此起彼伏,这些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大量的社会调查。在目前缺乏全面、系统调查结果佐证的情况下,或许分析一下与之相关的几组数据,会对我们有所启发。
  二、精英主导的司法改革没有很好反映民众诉求
  司法应当为人民服务,应当为人民提供切实可用的纠纷解决机制。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数量的变化应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众对司法的选择,也就能够反映民众对司法改革的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工作报告,我们得到了1998年至2005年每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数量如表1所示:
  表1: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数量。单位:万件
  年份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
  案件数491[⑤] 351 473 507 540[⑥] 483 430 436
  通过这组数字,我们能够很清楚地看到,2003年之前,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而2003年是一个明显的分水岭。自2003年开始,民事案件数量开始下降。让许多人感到费解的是,2003年以来我国遭遇了令人头疼的“信访洪峰”。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关于信访问题的调查报告: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10.7%,接待群众上访的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20.6%、29.9%.2004年第一季度,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接待群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4%和94.9%.[⑦]
  众所周知,“信访”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它是中国一个独有的下层话语表达制度,是一种民情上达、申冤诉苦的特殊通道。信访的大量存在有着复杂的原因:它与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有关;与中国公众普遍存在的“人治”思想有关;与中国行政主导型的治理传统有关;也与普通群众挥之不去的“青天情结”有关[⑧].出于本文的意旨我们不拟就此展开过多的讨论。
  需要指出的是,信访作为一种独特的“首长式救济方法”,可以作为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但是,我们也应当明白在法治社会里,司法救济应当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司法救济优于其他任何救济方式。如果司法能够给公众提供一个高效、快捷和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话,信访作为一种救济渠道应该是逐渐趋于消亡的。然而,我们不仅看到了“信访洪峰”的出现,而且在信访大潮中,涉讼信访也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于建嵘的课题组对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有401位在上访之前曾经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占总数的63.4%,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有172位,占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而判决其败诉的有220位,占54.9%;认为法院判决胜诉了而没有执行的9位,占2.2%.[⑨]我们无从知道具体都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法院不予立案,也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会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但我们从这一组数字中可以知道,人民对司法并不那么满意。2003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的结束之年,人民法院在次年发布了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我们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民事案件数量的下降、群众上访数量的增长与司法改革的推行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但至少这个状况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与深入思考。
  我国当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它是从探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开始的。主要围绕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能三个环节来进行。[⑩]显然,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借鉴了西方当事人主义的经验,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需要举证、要进行辩论,审理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质证能力。[11]另外一个很明显之处是,这种借鉴完全出于法律精英的意愿,显然普通公众根本不会知晓“当事人主义”为何物,也不知道什么是举证和质证。当然,我们并不质疑这种借鉴的合理之处。当事人主义诉讼确实有其优点,如可以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实现诉讼民主和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英、美等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可供借鉴的经验。但我们要问的是,这种“橘子”真的适合我国的土壤吗?当事人主义诉讼有几个基本的前提,一是要求公众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应对诉讼的精细化和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高标准要求;二是要求国民有较高的收入水平,以应对高昂的律师费用,因为面对专业的举证、质证活动不取得律师的帮助是很难胜诉的;三是要求有庞大的律师队伍,以保证当事人能够委托到专业的代理人(辩护人);四是要求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以保证法庭在错综复杂的法律争斗中明辨是非。当今中国具备这样的前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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