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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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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内容摘要:我国的司法改革在精英话语的主导下,忽视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最基本诉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呈现递减趋势及与之相对应的信访数量大幅攀升,从侧面反映了这个问题。由于没有考虑到中国国民的现实承受力和理想司法模式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导致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为民所用。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必须加强实证研究,充分考虑国情,在中央的整体规划下合法进行,并且应该在判断改革目标、评价改革成果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意志。
  关键词:精英话语 民众诉求 司法改革
  Abstract: The judiciary reform of our country is dominated by the elite‘s minds, neglecting the basic appeal of the common people. The number of civil action of first instance presents a descending trend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number of letters from and calls by the people is rising rapidly. The people did not accept the reform of the model of the civil trial because it didn’t think over the practical support and basic judicial conditions.;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judiciary reform must reinforce the demonstration research, consider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processing under the integer programming of the Party Central. And we must think over the appeal of the common people when estimating the aim and the harvest of the reform.
  Key words: elite‘s minds; the common people’s appeals; judiciary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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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现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的融合所必须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或许我们的论证能够揭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当前的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的背离。法律精英们所设计和实施的改革措施,未必是群众想要的,其中很多方案缺乏雄厚的民意基础。由于法律精英操纵着整个司法改革的进程,他们几乎垄断了全部“话语权”,而公众由于缺乏有效的意见传输和表达机制,在这场关乎切身利益的司法改革浪潮中近乎“失语”。由此形成的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的巨大鸿沟也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而日益突显,日益紧张。司法改革离不开法律精英,他们是理论的建立者和制度的设计者,但司法改革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群众是司法的最终服务对象,也是改革的试金石。实现精英话语与民众诉求的融合是我们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改革的顺利、稳定、有效推行。为此,我们认为当前的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
  改革建立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理论研究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合理性解释和可行性报告。但是任何理论都不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虚无缥缈的东西,理论来自于实践,而且服务于实践。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一种,必须重视对法律的现实运行的实证调查。正如麦考密克说:“关于什么使一项论证变为有力论证的这种逻辑的研究,不是与社会学研究对立而是补充社会学研究的,实际上它们是互相补充的。二者都是在某种意义上对另一方的检验。”[25] 而“法律科学如果不考虑社会现实,那是不可思议的。”[26]从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为数不少的学者更注重的是“应然”,而忽视“实然”,习惯于从概念出发,用枯燥、深奥而又显得有学问的概念去剪裁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近年来,也有学者开始意识到实证调查的重要性,关于实证研究的课题也屡有成果面世。然而,不客气地讲,这些调研,哗众取宠的多,实实在在沉下去认真调查研究的少。而且我们观察到,绝大部分的调研,包括所谓的“田野调查”,针对的对象都是公、检、法三家(尽管是基层)。当然,我们并不质疑这种调研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基层法律实践部门的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改革的问题和来自实践的呼声。但仅仅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让决策者听到来自广大普通群众的声音,听到来自百姓的诉求。我们的法学精英们应该真正地走出书斋,走向田野去弥补与群众之间已经存在的较大鸿沟。
  (二)整体规划与局部推进
  当前我们所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中,群众诉求的缺位似乎是一个很难理解的理论难题。因为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制”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特征。人民通过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表达民意,通过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据社会主义的原则确定的,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运作,不是由少数人,更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而是通过投票的方式集中全体代表的意志来决定。司法体制是政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永远不能独立于政体之外,更不能与之发生矛盾。既然如此,那么合理的逻辑就应当是,司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就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不能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司法制度关系到每个公民的权利,采用什么样的司法制度,要由人民说了算,而不是由司法机关说了算,更不是由少数精英人物说了算。而改革的现实恰恰告诉我们,人民的诉求被忽视了。那么原因何在呢?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我们认为这不是主要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以前进行的和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一种“局部推进”的改革,缺乏宏观上的整体布局。其特点是由理论界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司法制度进行反思,根据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发展进程和趋势,零散而不是整体地提出诉讼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影响和推动法院、检察机关,促使其从司法工作的操作层面入手,一步一步一点一点地进行改革的实践。学术界提出的改革方案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在如何取舍的问题上往往陷入困境。在具体的改革措施方面,我们经常会看到各个“司法机构所拟定的改革措施仅仅局限于各自系统内部的问题,它们不仅没有涉及与相关外部权力主体(执政党、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而且它们相互之间也缺乏统一的指导目标,在改革的实际内容和改革的着力点上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和非同步性。”[27]正是在这种精英推动下、部门主导下的“局部推进”把人民的意愿忽略掉了。
  司法是一个上关国家政治制度,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系统,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关乎国家的治理和公民的权利;司法是一个由多个国家机关参加,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的复杂体系,任何一个制度和程序的变革,都需要众多主体的配合和协同。因此,司法改革必须要有一个整体规划,由一个权威机关对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模式、发展趋势、改革内容及其步骤做一个总体的设计,然后按照既定的规划逐步推行。2003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这个领导小组的成立受到了学者们的高度评价和热烈拥护、欢迎。被认为“对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来讲,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产生深远影响。”[28]我们认为,除了中央司法改革小组的成立外,作为人民的代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些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也应该积极参与进来,及早介入司法改革的整体规划工作。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必须在倾听群众意见,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表决顺利通过之后才能实施。只有在这样的整体规划下,才能实现精英意识与公众诉求的有效沟通,改革也才能真正反映民意。
  (三)国外经验与中国国情
  “司法”本身就是一个“舶来”的法学术语。如果我们有兴趣询问任何一个没学过法律的人“什么是司法”,恐怕他(她)会告诉你一个跟学术界理解的司法完全不同的概念。这就是精英与大众在认识问题上的鸿沟,这也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域外经验与中国国情的到底应该是一个什么关系?引领司法改革的法律精英在进行司法改革研究和论证的过程中,翻译、研究、学习了大量尤其是西方所谓“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论著、法律文件,很多人也亲自到国外考察当地司法现状,对国外立法、司法经验的借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必须警惕的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时候,我们必须注意到我国现在的法律土壤。“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29]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我们却在实践中经常忘记,屡屡收获“枳”的酸涩,我们可以举出许多这样的例子。借鉴与引进必须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水土”,考虑到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考虑到“移植”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尤其要考虑到中国的文化传统、诉讼观念。“在人类社会进化的任何一个阶段,我们生而便面对的那些价值体系,不断地向我们提供着种种我们的理性必须为之服务的目的。价值框架(the value framework)的这种给定性意味着,尽管我们必须不断努力去改进我们的制度,但是我们却绝不能够从整体上对它们做彻底的重新建构,而且即使在我们努力改进这些制度的过程中,也还是必须把诸多我们并不理解的东西视为当然。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始终在那个并非我们亲手建构的价值框架和制度框架内进行工作。”[30]脱离了中国国情,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渐进式发展的规律,再精巧的设计、再完美的规划都不会为人民所接受,最终只能归于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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