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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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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3: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具有客观性,是由社会决定、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的。因此,当我们把法治理念放入社会主义国体来分析,就能充分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现象的理想、信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理论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理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淀,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更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它构成了社会与人对法律的全部感情,社会接受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相应地形成什么样的法律的主流意识,进而基本上可以决定法律行为是什么样的。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律社会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构建和培育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念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而司法文明又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就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拟从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角度出发,对加强和推进司法文明建设作些粗浅的阐述。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司法文明建设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状态,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成果。司法文明是与司法黑暗和司法腐败相对,又与民主法治相伴。其中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治化状态,更是司法文明建设成果的直接体现,也可以这么说司法文明对于整个政治文明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司法”,就是掌管法律事务之意。根据我国的宪法,司法机关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统称为司法权,这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中的重要方面。国家司法权的有效行使,主要靠的是司法主体的作用发挥,而该主体作用发挥的好与坏,又往往与该主体意识文明的程度相关。近年来屡见于新闻媒体、街头巷尾、政坛民间的热点、焦点问题之一是司法腐败,主要是司法不公、司法人员腐败和司法效率低下等,人们祈盼司法公正的阳光普照。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无不与司法主体的意识直接相联,这些行为的存在,无不受司法人员的观念支配。因此,倡导司法文明的要求,自然是与遏制司法腐败的呼声相对应;加强司法文明建设,首先要培植正确的法治理念,进而确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司法主体、司法人员具备了正确的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才能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支配自己的行为。然而,由于历史的、文化的、习惯的、制度的诸方面的原因,不仅我国社会从总体上而言,法治意识是淡薄的,人治色彩是浓重的,就司法领域而言也是痼疾较深,缺乏与法治进程相伴的现代法治理念的根基和培植。所以,当前在大力加强司法文明建设之时,我认为最缺乏也是最需要加强的是司法主体正确的司法观念、法治理念建设,在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更需要的是加强司法人员正确司法观念、意识的培养,使之成为每个法官、检察官的精神和灵魂。
  司法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之一,从一个侧面反映着社会文明的水准,特别是在推动政治文明的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树立执法文明的理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之义。司法文明是司法意识文明、司法制度文明和司法行为文明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一是培育司法人员司法文明理念,在思想上首先要牢固树立司法文明的意识,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公正、公开、透明、平等”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二是制定司法文明制度。要按照司法文明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在制度上保证先进司法模式的顺利推行。公开规范的司法制度和程序,本身就是文明的体现,而且能进一步促进在执法过程中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通过完善规范化管理措施,使大家行之有矩,动之有规,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用制度规范约束政法干警行为的良性运行机制,才能使司法工作正常、有序、规范的运行;三是规范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强调严格执法,重视执法人员,特别是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执法的方式、执法的环节和细节上注重人性化和人文关怀,体现办案人员的文明风范。在仪表行为上,司法工作者应讲究司法礼仪,着装得体,外表大方。在语言态度上要体现出对当事人应有的人文关怀、礼貌和对其人格的尊重,避免随意、傲慢和无礼,要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执法人员对其陈述和辩解的真诚倾听,切忌嘲讽和挖苦。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切实防止冤案错案。”①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扣法治建设主题
  司法主体要确立的司法观念,也就是说司法主体具有的法治理念应该是科学的、进步的、符合实际的。一段时间以来,针对目前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严重、司法人员素质低下,法治理念成了司法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的热门话题,人们在不约而同地揭露、批判、鞭挞落后的法治理念的同时,也在极力主张着林林总总的法治理念。当然,其中不乏有许多进步的法治理念,同时,也难免伴随着一些不科学的东西。因此,当前要确立什么样的法治理念,我认为要从与建设司法文明最直接相关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出发,紧扣法治建设这个主题,掌握以下几方面最基本的原则。
  一是要围绕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②这一基本目标来确立,这也是法治社会所应体现的价值标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正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因此,就我国的司法主体而言,就是要围绕这样一个基本目标和要求,培养和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理念。
  二是要善于借鉴、吸收近代,特别是现代国外的司法文明的成果。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法治历史漫长,民主积淀深厚,司法体制健全,形成了较丰富的适合其政权体系运作的法治理念,虽然,这些理念、观念、思想是这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诸方面的客观反映,但历来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我们应当以科学的、求实的态度待之,借鉴有益的行之有效的,汲取其合理的,抛弃其糟粕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已与世界接轨并逐步融入世界,面向世界,更需要我们有这方面的宽广眼界,博大胸怀。再加上我国封建专制漫长和影响,我国司法文明起步晚、经验少,更需要各人家学习。而学习、借鉴国外的东西不是不加鉴别的生搬硬套,强制移植,主要是取之其中合乎司法运作、司法建设普遍规律的积极成果。
  三是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认真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这是我们确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最为重要途径,即使是国外的东西,也同样需要与我车的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证明其是有有益的、合理的、有效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笔者认为要考虑这么几个方面的因素:(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司法权的宪法和法律的定位;(2)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的实践;(3)我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正在着力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4)我国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进步等。
  总之,就是从司法文明所应体现的法治建设这个主题,根据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基本目标,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着眼于现代、着眼于实践、着眼于推进司法文明建设来确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法治是人类现代文明与发展的重要标志。司法文明又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司法主体的法治理念的塑造、确立,源于时代法治进程的需要,并将以推进司法文明建设来成为法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因为,科学的法治理念是正确理解法治精髓、法律本义、正确执法的关键。司法主体应适应时代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与法治精神相一致的法治理念。
  (一)明确法治根本,服务大局建设
  法治是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的形态。法治是属上层建筑范畴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产生于经济基础,作用于经济基础,服务于经济基础。究法治其根本来说,无非就是统治者通过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实现国家机器的正常有序的运转,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其他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创造环境。所以,我们要从法治这一根本出发,树立起服务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这个中心观念,特别是当前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努力为“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确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应该成为司法主体首要的、第一的。通过各司法主体的具体司法行为,注重司法工作效果,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过程中给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长期和谐的法治环境。
  (二)维护法治基础,树立平等观念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国家治理形态,民主是它的基础和实质内容。而民主的基础就是平等,就是反对特权,呼吁对人尊重。因此,司法主体要牢固地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和人权理念。
  平等是法的基本属性、基本含义。平等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不仅司法主体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也是耳熟能详。但是在司法领域中真正体现、普遍做到还有较大距离。这是因为人治的劣根性还存在,我国现阶段政治体制还存在缺陷,司法的权威尚未树立,司法主体的素质还不适应法治的要求等等。所以,我们在致力于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中,还要在司法人员中加强这一理念的培植。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盖面更宽,内容更丰富。法制统一原则是世贸基本原则之一,世贸组织要求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而市场的统一,必然要求有统一的法制来规范。如果不能公正、统一地适用法律,就不可能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做到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应当公私有别、内外有别,平等地保护多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权是平等的基础。因此,“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状况的如何,可以说是与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直接相关的。马克思就曾明确指出,每一个人自由地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认真地看待权利”已成为现代法治理念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面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特别是我国已融人国际社会这个大家庭,已加入相关的人权国际公约,就必须认真重视人权问题,根本改善人权状况。其中更为迫切、更重要的是,要以人权保障的理念武装全体国民的人权价值观,作为司法权的直接行使者——司法主体,则更是当务之急。既要保护各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要树立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使我们的司法活动、执法活动更趋于人道化、人性化,真正彰显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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