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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旅店洗衣单条款的性质与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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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旅店洗衣单条款的性质与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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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2: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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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洗衣单/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合同自由
内容提要: 旅店洗衣单是旅店与旅客之间洗衣服务合同的书面凭证,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洗衣单条款因具有规格化、定型化的形式特征和不允许旅客改变其内容的实质特征而具有格式条款性质,对其应依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方法予以控制。各种不同类型的洗衣单条款,其效力基础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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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旅店为旅客提供洗衣服务已经相当普遍,[1]由此引发的洗衣纠纷也不在少数。旅店和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洗衣服务合同(通常表现为洗衣单)予以确定,洗衣单中大量不公平条款的出现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给实践中洗衣纠纷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作者借出差、访学之际,收集了近三百份不同饭店的洗衣单,通过对洗衣单的性质及其中条款的类型化分析,结合格式条款效力控制之法理,对各类条款的效力作了具体探讨,[2]以求教于同仁。
一、洗衣单及其条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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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界定洗衣单及其条款的性质是解决旅店洗衣纠纷的基本前提,对洗衣单及其条款性质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到了旅店和旅客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相关条款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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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衣单所证成的洗衣服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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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旅客签字确认的洗衣单是旅店与旅客之间洗衣服务合同的书面证据。洗衣单通常包括旅客的姓名和房号、衣物的名称和数量、洗涤方式(包括干洗、水洗、熨烫等)、洗衣服务的单价、总价及服务费、开单和取衣的日期,少数洗衣单上详细列明了衣物的全称、式样、颜色、纤维、品牌、现状和弊病,以及衣物洗整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由此可见,洗衣单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具体明确,旅店将洗衣单置放于旅店房间或直接交付于旅客,即传达了与旅客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已构成要约,[3]旅客在洗衣单上签字即构成承诺,双方之间的洗衣服务合同经要约与承诺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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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服务合同是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抑或属于一种无名合同?由于大多数洗衣单对双方权利义务未作详细规定,只是以备注的形式将洗染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方式作了规定,给认定洗衣服务合同的性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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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其主要特征在于:(1)承揽合同的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本文作者认为,洗衣单所证成的洗衣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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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洗衣服务合同中,旅店对旅客的衣物进行清洗、除垢,旅客为此支付洗衣费,双方以一定工作成果的完成——洗衣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旅店洗衣并交付的行为,而不是旅店完成洗衣服务过程本身,因此,洗衣服务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不同于其他提供劳务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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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洗衣服务合同的标的物——衣物是特定物,洗衣服务合同是为了满足旅客该特定衣物的清洗而签订的,作为洗衣服务合同标的物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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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洗衣服务合同自旅店和旅客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故为诺成合同;洗衣服务合同中旅店和旅客各负有一定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为对方的权利,故为双务合同;旅客须对旅店提供的洗衣服务支付对价,故为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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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洗衣服务合同应属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应依我国《合同法》第15章的规定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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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洗衣单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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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洗衣单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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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衣单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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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单方提供的洗衣单都具有规格化、定型化的特点,具备了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应当注意的是,洗衣单是否要“重复使用”才构成格式条款?对此,学术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重复使用是格式合同(条款)的两大特征之一;[1](P78)也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方制定出来,而不在“重复使用”,重复使用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只是其经济职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2]本文作者认为,辨明此点在实务中至为重要,主张某洗衣单条款为格式条款并应受《合同法》之特别规制的旅客,对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应负举证责任,如若认同“重复使用”为格式条款的特征或构成要件,则应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用的事实,这不仅对举证人过于苛刻,也不利于解决个别特例。[5]本文作者认为,规格化、定型化是洗衣单条款在形式上的特征,至于该条款是否已经重复使用,则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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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洗衣单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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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形式特征的合同条款是否都是格式条款?如果旅店提出其单方事先拟定的洗衣单条款,仅仅是作为双方交易谈判的基础,而不是要求对方一概接受,不允许其作任何修改,这种洗衣单条款是否也属于格式条款?答案是否定的。就格式条款的实质而言,其相对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人对提供者提出的格式条款,并无磋商交涉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take it or leave it),不能对格式条款内容作增删修改,从而限制或剥夺相对人契约自由。仅具备形式条件而不具备实质特征的洗衣单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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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单方提供的洗衣单中的条款大都由旅店事先印制,旅客只需要在其中空白处填上相关洗衣服务项目、衣物项目即可,对相关条款并无磋商机会,由此可见,洗衣单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实质要件。当然,这并不排除旅店与旅客之间就洗衣单条款进行充分磋商,此际,这种条款应属一般合同条款,自无格式条款特别规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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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洗衣单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受法律的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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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洗衣单格式条款的类型及其效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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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单格式条款类型多样,效力各异,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均存在瑕疵。在比较法上,我们可以看到,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所预期的权利义务相差甚远的格式条款才具有可责难性。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条、第53条等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相关规定。以下结合各旅店的洗衣单格式条款,对其类型及效力作相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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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或限制故意、重大过失责任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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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重大过失免责条款是指洗衣单中免除了旅客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旅客衣物的毁损责任。洗衣单中常见的此类条款包括:“在洗衣过程中,如有任何绉缩、退色、纽扣损坏或衣袋内物件遗失,本饭店一概不负责。”“对由于衣物的制造加工而引起的洗烫处理中的损坏,以及衣扣、装饰品和衣兜里物品遗失,饭店概不负责,饭店不承担在去污处理中损坏衣物的责任。”等等。[6]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故意、重大过失免责条款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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