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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色相取证”违德耶?违法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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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2: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民间调查公司“色相取证”,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色相取证”现象上违德违法,本质上维利维权;“色相取证”仅是对道德观念的冲击,却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法律为“民调公司”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空间;我国应当有公开、合法、规范的“私人侦探所”,“色相取证”作为其侦察手段只要不与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当不予干涉。
; 关键词:民调公司  私人侦探所  色相取证  道德与法
;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disobeys German Ye? Illegal Ye?
; Abstract: The folk investigation company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the society from all walks of life has wide divided opinions;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in the phenomenon disobeys Germany illegally, essentially Uygur Levie power;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is only to the morality impact, is to actually the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upplement; The law was "the opinion poll company" has provided the survival and the development space; Our country must have publicly, is legitimate, the standard "the detective institute", "th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takes its reconnaissance means so long as not conflicts with ethics morals and the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must not give the interference.
; Key word: Opinion poll company Detective institute; Appearance evidence collection; Morals and law
; 引 言
; 近年来,我国“民间调查公司”(以下简称“民调公司”)在全国各城市悄然兴起。它们的调查业务囊括公私资产追踪、公私逃债追踪、商业咨询调查、不正当经济竞争调查、婚姻财产调查、婚外恋情侦察等。调查手段包括跟踪、录音、拍照、摄像、色相取证等。其中最火的调查项目是“婚姻调查”业务。最普遍的调查手段是“色相取证”。所谓“色相取证”,即是调查公司利用女色接近被调查目标,为客户获取所需情报或证据。民调公司“色相取证”违德耶?违法耶?社会各界反映不一:知晓此事的老百姓有人说是“缺德”,有人说是“用这样的调查手段对付不道德的行为,无所谓缺德不缺德”;社会学界有人认为“调查公司运用不道德的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其实是对法律法规配套工作滞后的警示”;[1]司法界有人认为“私人调查公司如果采用国家司法机关的侦察手段来调查,就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秩序”;[1]律师界有人认为:“调查员利用各种手段去掌握证据,披露婚外恋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其方式不应游走于法律边缘,其结果常常是虽有道却无德。”[1]面对这一社会现实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表态上,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深入探索,以澄清认识。
; 一、“色相取证”现象上违德违法,本质上维利维权。
; “色相取证”从现象上看,似乎有违德违法之嫌。说它违德,根据有二:一是民调公司在培训受聘者过程中,让“专业老师”现身说法,绘声绘色地教授受训女性“如何勾引男人”的各种技巧:向男性问路、微笑、眨眼、故意暴露出身体的一部分,试探其忠贞度;酒席间、酒吧内等公共场合假装不小心与异性碰撞,顺势躺入其怀中,看其是否忠厚;餐桌上用妩媚眼神、桌下手脚小动作,试验其动心与否;由客户提供异性行走路线,以鞋坏了、头晕等情况向其求助、与其搭话,然后两人由相识到相知进一步发展,其中拥抱、接吻是正常程序,最终目的是让其透露出全部存款,让他的妻子知道真实情况;为客户找出离婚证据,以歌舞厅女郎的身份引诱对方,与其相拥瞬间留下证据;应聘者根据不同情况不断变换成高雅白领、歌舞厅女郎、街头卖菜小妹等形象以打开对方的心灵。……总之,“只要能拿到证据就行,最终使用什么手段无约束”。[1]对此,有的受训女子觉得这是教人学坏,在心理上很不适应,便中途退出。二是民调公司向受训女性宣布,在实施“美人计”过程中,发生 “意外”情况“与公司无关”。有人理解为,这是调查公司纵容女调查员为了公司和客户的利益而取证,可以牺牲灵魂和肉体、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也与公司无关。如果真是这样,从道义上说这是对女调查员不负责任的表现。说它违法,根据也有二:一是有人认为在我国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动用侦察手段,而民调公司动用侦察手段不合法。二是认为这样的调查冒犯了被调查者的人格,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 但是,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样的调查从本质上看,在客观上维护了广大客户的利益和权力。例如,企业间债务纠纷,有些法人代表为了赖帐,竟暗中转移资金,隐瞒财产,甚至搞假“破产”,拒不还债。有些个体欠账者,干脆人走家搬,让债主讨债无门。对这种大量存在的经济案件,司法部门因财力、人力有限,也深感棘手。民调公司在受雇调查中,灵活采用种种调查手段取证,甚至动用“色相取证”手段打进欠债企业内部取证或寻踪探查,接近欠债人套取证据,这当然是维护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又如“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破坏了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为了替受害客户查明真相,民调公司不惜“色相取证”,当然有利于受害方挽救婚姻、家庭或取得胜诉权,在客观上既维护了家庭的安宁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凡此种种的调查,从现象上看似乎违德违法,但从事情的本质上看却为民众维利维权。老百姓有事也愿意找民调公司进行有偿取证,而且效率高,证据准。正因如此,民调公司才生意兴隆,大有市场。从这个层面上看,民调公司搞“色相取证”对社会有益无害。
; 二、“色相取证”是对道德观念的冲击,对法律法规的补充
; 我国儒家文化道德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不仅形成了体系,而且相当完备。翻遍儒家诸子的任何典籍也查不出“色相取证”的事例。因为儒家伦理道德是反对“近女色”的。儒家宗师孔子只因“子见南子”曾被弟子责难,被后世非议,[2]这是儒家伦理道德所使然。儒家伦理道德既然反对“近女色”,当然不会提倡“色相勾引”、“色相取证”这是不言而喻的。儒家伦理道德统治中国2000余年早已深入人心,今天民调公司却教人“色相勾引”,搞“色相取证”,这意味着对我国伦理道德的冲击。这种冲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传统儒家伦理道德形成挑战;二是对国人的伦理道德观念及心理承受力形成挑战;三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成挑战。我认为,对这种“挑战”不必大惊小怪。因为这种“挑战”仅仅是对我们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冲击,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表象上的一种冲击,并没有对我们传统伦理道德内容形成冲击,也没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本质上构成威胁。“色相取证”仅仅是作为一种调查手段而实施,目的在于取证,而不是去反传统道德、反现实公德、反精神文明。可以说,它是在用以“毒”攻“毒”的方式去维护传统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公理、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我们还应当看到,“色相取证”对我国还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一种补充。众所周知,我国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建立较之欧美国家晚了许多年。例如,新中国于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与美国1787年产生的第一部宪法相比晚了167年,与英国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晚了265年。这表明我国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建立起步很晚。而且,我国长期以来在封建传统意识的影响下人治大于法治的问题比较严重。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才开始进入快车道,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制建设相比差距仍然很大,还存在着许多法律的“盲区”和“死角”。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执法过程还有诸多不畅,而且效率不高。例如,近年来我国网吧发展迅速,由网吧引发的社会问题、色情犯罪、刑事犯罪等也越来越突出。于是公安、工商、税务、文化、消防、技术监督等10多个部门出面“综合治理”,可是10多个部门至今却管不好一个网吧。[3]根本的原因是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相互矛盾、一些执法者借机搞权钱交易甚至幕后操纵经营黑网吧。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官僚作风、“踢皮球”作风等问题的影响,还有政法部门受财力、物力、人力不足的影响,老百姓遇到一些麻烦问题、甚至法律问题,不是诉求无门,就是投诉无果,或者久拖不能结案。还有大量的“三不管”问题,像“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道德无力管、法律不能管、舆论管了也白管。“三角债”是“剪不断,理还乱”,害垮了企业,害死了个体。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只有自己解决问题。于是报刊上会时不时出现××弱女子为父报仇,“历经数载”、“万里寻凶”;××穷夫妻“风餐露宿”,“10年寻子不停步”等等的报道。自己解决问题费时、误工、撇家舍业、花钱不少,效果却很差。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民调公司应运而生。他们的业务范围不受局限,他们的侦察手段也不受条条框框的限制,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他们的侦察效率比较高,获取的情报和证据也比较准确。当事人只要花了钱就能办成事,省事省心。市场规律证明: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正是老百姓的切身需求,才造就了民调公司的生存市场。这种特殊市场及其调查手段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很好补充,在取证方面,凡是法律“罩”不到的地方,一般来说民调公司的触角可以达到。而且我国现存的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一条规定民调公司及其“色相取证”等调查手段是违法的。如果我们用法律条文来禁止民调公司的存在,恐怕也是禁止不了的,因为有社会之“求”,就会有社会之“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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