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34|回复: 0

2018浅议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地位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3 22: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现代诉讼理念亦日益强化。96刑诉法之大修便顺应了这种潮流。然由于传统观念之束缚,修正后的刑诉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如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地位就很不明确,以致学理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将从实然、应然的角度具体阐述我国侦查中律师实际是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应当是什么样的诉讼地位问题。
; 关键词:律师,侦查,辩护,代理
; A Brief Talk on the Litigions Status of Lawyer on Investigation
;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 in our country, the contemporary idea of action is also strengthened. The big revis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96 comformed to this trend. However, because of the restraint of traditional ideas, the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till has some imperfection, such as the unclear Litigions status of lawyer on investigation, on which, opinions differ Greatly, and can’ t come to agreement. The author will detailedly explain the litigions status of lawyer on investigation as it is and as itought to be.
; Key words: Lawyer, Investigation, Defense, Agency
; 导言:
;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一条规定是96年我国修改刑诉法时新加上去的,其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中具有不可小视的意义。该条的规定第一次打破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介入诉讼的传统观念,彰显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与权力应受制约的理念。然而,由于立法者的谨小慎微,在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时,显得极其“吝啬”,很难说律师在此阶段享不享有审查起诉及审判意义上的辩护权。又由于立法者未界定这样状况下的律师应称呼为什么(即何种诉讼参与人),导致了理论界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争论不休。有称其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的,有称“法律帮助人”的,有称“法律辅佐人”的,更多的学者观点集中在“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上面。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是一种要式法律活动,各种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均有相应的明确称谓,其称谓与其诉讼权利、义务呈对应关系。查刑诉法第82条所指出的七种诉讼参与人并不包含什么“法律顾问”、“法律帮助人”、“法律辅佐人”之类,因此,这些名头当然不能强加给侦查阶段的律师。由此,侦查阶段律师诉讼地位只能在“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之间选择,下面笔者就结合相关学说谈谈自己对该问题的一点认识。
; 一、“辩护人”说及其理由
; 不少学者,如樊崇义教授认为,侦查中的律师属辩护人范畴,其依据为:1.提供法律咨询本身在于指导犯罪嫌疑人正确行使辩护权;2.申诉、控告的目的具有防御性;3.申诉、控告内容上具有直接对抗性,是总的辩护职能的组成部分之一。①
; 樊崇义教授为了反驳“诉讼代理人说”的观点,进一步认为,侦查中的律师不属于诉讼代理人,给出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聘请的代理人。就公诉案件而言,立法并没有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刑事部分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②
; 二、 “诉讼代理人”说及其合理性
; 对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侦查中的律师从现行立法上来看,只能界定为“诉讼代理人”,笔者支持“诉讼代理人”说。在作进一步分析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辩护与代理的区别。
; 在我国,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其与辩护之间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实质性区别:
; 1、 权限来源不同
; 代理(特指委托代理)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不授权的事项,律师不能擅自作主。而辩护(特指委托辩护)权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律师与当事人间形成委托关系后,律师便产生相对独立性,不再依附于当事人,成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其权限当然地也就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了,直接由法律保障其履行职能的各项手段。
; 2、 诉讼名义不同
; 代理是代当事人进行诉讼,代理人没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一切依附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其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各项诉讼行为。而辩护人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相互脱离的,互不附属的,辩护人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独立地履行诉讼义务,并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约。这种超然的独立状态使得辩护人为诉讼行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虽说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奔忙,但提出各项辩解意见却是其独立的思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