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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电子数据库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困境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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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2: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电子数据库这一新形式,由此带来了数据库收录的数据即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目前国内提出的对策主要有授权要约模式、开放浏览权、与图书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张法定许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主张,都不足以完满的解决此问题,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能够综合各家之长,是适宜的解决之道。
; 【关键词】数据库 海量作品 特许性法定许可
; 一引言
; 目前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带来了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信息的利用形式层出不穷,目前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种形式就是电子数据库技术。比如,现在法学研究人员现在能够利用Lexis或者Westlaw的数据轻松获得美国几乎全部的案例、法律、论文、法律新闻材料。虽然中国的数据库产业还不够发达,但是从目前的市场现状看,我们已经有足够的理由对将来持非常乐观的态度:清华同方的中国期刊网、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国法律信息网等数据库都是业内做的比较成功的代表[1]。数据库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信息量的宏大,通常我们就把这些数据库所收录的作品统称为海量作品。由此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本文主旨即在于揭示这一问题,并且对其法律对策作出一定的探讨。
; 二电子数据库的特点及海量作品
; 数据库是一种软件技术,是对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贮和传播的技术,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定义缺乏一个统一的表述。欧共体委员会(EEC)于1992年通过的《关于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中将数据库定义为:“一种作品、资料的集合,按电子形式组织、存贮、检索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库所需的电子型资料,如其词表、索引或索取、提供信息的系统。”然而《伯尔尼公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对数据库的理解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等)的编纂物,不论其是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这种对数据库的定义范围则比较广泛,依据这个定义,电话号码簿、火车时刻表、电视节目表等,也属于数据库的范畴。
; 我国对数据库的概念的认识可从《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学和计算机》中反映出来,即认为“数据库是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但究其性质,数据库是指按一个特定的目的收集起来的供一个或几个数据处理系统使用,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以供检索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2]。这种观点与欧共体委员会相同,在这里,数据库特指电子数据库,不包括印刷型的信息编纂物。而且,从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立法例来说,大部分国家是把数据库理解为电子数据库的,例如日本[3]和美国[4]。(但是,国内大多数人对数据库的理解是广义上的,即数据库包括印刷型和电子型两种形式)。
; 其实,数据库是仅指电子数据库也好,还是兼指电子数据库和印刷数据库也好,并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笔者所关心的是电子化形式的数据库中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化数据库中的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在本文中,所有概念一律采用电子数据库的说法,但这并不说明笔者对数据库定义的任何态度)。由于电子数据库的信息都是以电子化的方式存在的,使用者只需要按照操作要求,输入相关的查询内容,电子数据库就会按照使用者的要求,对库内的资料进行检索,分类,按照一定的方式显现给查询者。在这一过程中,电子数据库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储资料的,所以一般来说,其信息量是相当庞大的,一般我们称之为海量作品。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海量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
; 三海量作品版权授权之困境
; 我们知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输权等权利[5]。传统的著作权授权一般流程是:作者授权出版商出版作品,读者购买使用该作品,当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权利人的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保障。需要使用方与著作权人直接洽谈的情况是非常之少的。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一格局被打破,出现了海量作品使用者以各种各样的新方式使用作品的新情况。一纸协议已经不能像传统出版时代那样涵盖数字作品的使用范围。由于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商在建设数据库的过程中,必须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所以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权利人的复制权。开发商在销售数据库光盘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数据库内容时,则会损害权利人的发行权或者信息网络传输权。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数据库的开发商未经权利人的授权,一般不能将其作品数字化,更不能通过传统渠道出版发行或者通过网络传输该作品。也就是说,数据库开发商要合法地运营,就必须一个一个地同成千上万的权利人进行谈判以谋取版权授权。而这又是不现实的。有人举了这么一个例子,从中我们可以粗略地了解一次正式规模的著作权授权过程中,著作权使用人与著作权人双方所需耗费的成本[6]。
; 现在全国每年出版十多万种图书,有大约一万种期刊,两千多种报纸,涉及的著作权人至少有数百万人,历史累计可能多达数千万人。假设某一个使用者试图使用其中的5 0万部作品(为简化讨论,假设每个作品都只有一个作者),并与其中的20万部作品的作者取得联系,最终与10万著作权人达成使用协议。以查找每个作者的联系方式的成本为8元计,50万人共需400万元;以与每个作者洽谈的交通成本为10元计,20万人共需200万元;完成以上工作以平均每个作者登门拜访3次,每次路途交通1小时、洽谈1小时计算,需120万人工小时,每小时20元计,共需2400万元。仅这些费用即超过3000万元。而外地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都未计算。
;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这些成本支出,还没有计算作品人的版权使用费,也就是说数据库的开发商在什么作品也没有收入到自己的数据库的情况下,就要支付如此巨额的支出,更不用说在进入到版权使用费的谈判阶段后了。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数据库开发商肯定要考虑成本与收益的问题。一项赔本的买卖,任谁也是不会去做的。因此,要严格按照目前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事,结果只会是扼杀人们开发数据库的热情,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实在是海量作品版权授权的困境之所在。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按照目前的思路是走不通的,我们必须另辟蹊径。
; 四目前提出的解决方案及评述
;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目前学界提出的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综合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1、授权要约模式
; 授权要约模式是指在图书中包含权利人版权声明,该声明以要约方式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本作品[7]。目前已经出现这方面的例子,中国第一部包含“授权要约”的图书《最后一根稻草》已经由北京出版社出版,该书作者钟洪奇在要约中声明:在保留作品署名权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任何个人和机构均可享有该作品的数字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费用为收入的5%,收入产生后6个月内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收转作者本人即可。钟表示,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免去与使用者一一洽谈的麻烦,既可使其作品得到最大程度的合法传播与使用,同时,本人也能获得相应收益。
; 这种模式是在新的形式下的一种有益的探索,但是也很容易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著作权人在要约中所声明的条件让数据库开发商没有挑选的余地,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给予数据库开发商以不平等的地位,违反了交易活动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著作权人在要约声明中肆意要求,势必不能为数据库开发商所接受,其结果不利于数据库的开发,影响此项活动的本来意义。另外,千千万万的作者可能会委托千千万万的中介机构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来收取费用,与众多的中介结构打交道会造成效率的低下,成本的上升,也会引起数据库开发商的考虑[8]。
; 2、开放浏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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