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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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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2: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官司不断,一方面反映我国法治进不断加快、国家立法体制日渐完善,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走上了更加民主与公正的道路;另一方面反映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维权思想提高。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的加快,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利益平平衡、解决社会纠纷上日趋重要,现就公益诉讼的源起、发展、理论依据及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与发展作一论述。
  [关键词] 公益诉讼 西方公益诉讼制度 利益平衡 我国公益诉讼的构建
一、公益诉讼的起源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是和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1、英美法系的公益诉讼
在美国,这类诉讼被称为公共诉讼,由政府机构或者私人原告像普通私人诉讼那样在普通法院提起,寻求追索金钱作为民事惩罚,或寻求一项禁令,命令被告停止继续违反所应适用的规章。此类诉讼中的原告俗语称作“私人总检察官”,意指私方当事人像政府检察官那样采取行动。
美国公益诉讼的范围非常宽泛,从 1863 年的《反欺骗政府法》到后来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克莱顿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均规定政府机关或者个人可以提起特定民事诉讼。美国法律制度体系还专门规定有环境公益诉讼,也亦称公民诉讼,它最早出现在 1970 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在此之后陆续制定的诸如《清洁水法》、《噪声控制法》等环境保护的法律中也都制定了公共诉讼的条款。
在英国,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私人或者私人组织只有在取得检察长同意后才可提起下列诉讼:限制干扰公共权利,迫使被告遵守公共义务。地方政府机关不必得到检察长的同意,也不必使用告发人诉讼方式,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与保护、促进本地区居民利益有关的诉讼。
2大陆法系的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代表公益参与民事诉讼起源于法国。 1806 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最早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制度,这一规定为其它国家所效仿。法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423 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之诉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
二、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1、 公民享有诉讼权理论
自然法观念发展到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公民享有诉讼权已是普遍的事实。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则是随着人权观念的现代化不断发展的。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无可否认是人权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其在程序上着重强调公民自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享有起诉的权利,相应而言,法院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义务。
2、诉的利益扩大化理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资源的日益丰富,公民个人的权利、利益范围在日渐膨胀,诉的利益扩大化趋势也随之扩张。目前,对诉的利益的衡量已不能简单地从消极面来衡量,而应扩大到从消极、积极的正反两方面综合考量。设立公益诉讼是诉的利益扩大化的必然,也是扩大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范围的必然。
3、人民主权原则
公益诉讼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在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按照我国宪法第2条之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承认和确立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这一宪法或法治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我国现行制度中,人民参与公共事务、进行执法监督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之与现有的私益诉讼相伴而存在,不仅是对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权力规范化操作的促进,更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和社会公正的维护,能更好地促进我们的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三、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
公益诉讼在我国的设立不仅存有诉讼理论依据,更是防范和化解公益性纠纷、完善和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社会迈向和谐与公正的需要。
1、经济现实依据,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来说,公益性违法事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急剧增加。国有资产是国家得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中国,国有资产更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处于转轨中的中国一直面临着一个严酷和令人困惑的现实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现有的国有资产被侵吞、毁损或灭失;二是国家的预期收入遭到侵蚀,应收入国库的资产无法正常收回,而流入个人口袋或单位的“小金库”。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冲动往往难以遏制。因此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在凡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统计资料,乱集资、乱贷款,不执行国家计划价格,乱涨价,欺诈牟取暴利等。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屡见不鲜,在我国也十分突出,已经发展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三,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案件愈演愈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另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给损害国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前者如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串通合谋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后者如滥发行政许可证,造成资源的破坏利用。有些行政首长不懂法律,但为了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不顾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可行性,难免使国家利益受损。其四,环境污染现象日益猖獗。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在这一时期许多企业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往往忽视包括环境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使得环境被破坏的问题日益恶化。而某些地方行政机构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昭显政绩,又往往对污染环境的现象视而不见,甚至滥用职权,与违法企业相互勾结。若仅允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此行为给当地环境带来的危害。其五,价格垄断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受我国以往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很多行业和经济领断行为,如我国电信行业、铁路部门都存在这种现象。价格垄断的存在致使该行业收费随意、服务质量差的结果成为必然,严重束缚了该行业快速有效的发展,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法律现实依据——完善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需要
有损害必有救济,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害提供法律救济,是法治国家司法制度设立的天然本能。在我国,为公益提供法律救济却面临着诉讼主体的缺位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民事侵害而缺少利害关系人起诉时该如何寻求司法保护,已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难题。之所以有这种情况出现,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对于诉讼利益和原告资格的理解有一定局限性。根据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原告起诉只能以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限。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损失的利益往往很有限,而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却是全社会性质的,这时指望通过受损利益很有限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维护自身那一小部分利益来达到制止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而且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大多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而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这就导致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因此,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已
  三、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纵观我国近年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2.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长期努力后得到法院的申诉判决,但是由于此种案件法院往往只针对起诉人的直接损失予以判决,并不能禁止被告停止相同的侵权行为对其他为起诉人利益的损害,其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却失掉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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