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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对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监督也可有双向性。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解答了谁监督监督者的法律难题,指出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存在法律谬论。为避免监督的双向性,笔者认为,应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块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隶归人大,建立专项监督体系。
【关键词】监督 制约 双向性 专项监督
[Abstract]This thesis conduct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tric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points out that supervision can also be in double way. There are three-way powerful restriction and supervision in the system, and the double-way weak restriction and supervision outside the system. It also answers the difficult legal question of who is in supervision of the supervisors, and analyzes the legal fallacy of one supervises himself. At last the thesis stat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put an end to the double-wayness of supervision and establish special legal supervising system.
[Key words]restriction supervision double-way relationship
一、监督与制约
1、监督。监督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的监察、督促、纠正和处理等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1〕。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主体由法律特别设定,法律规定了监督者的监督权限;(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法律对监督对象的被监督地位给予明确;(3)监督的内容是检查特定主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正确、合法,是否按照该主体的应有属性发挥应当的性能;(4)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监督者有权纠正和处理被监督者的不良违法行为。
2、制约。“制约”一词含有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等多层意义,它通过对事物划定界限、规定范围、设定范围、设定原则、制造对象、建立机制、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等方式表现。它原属于哲学概念〔2〕。制约表现为彼、此事物相互间发生内在联系的若干互动,相互间的联系互动对彼、此事物的内在性质特征发生或多或少、或强或弱的牵制影响关系。此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影响彼事物的存在、变化、发展,两事物有一种此消彼长、相互影响的制衡关系。制约更多的表现为一事物在另一事物运作上进行能量、资源、利益的阻却和性能控制,防止另一事物超出本身功效的非正常运作,使该事物在应有的范围上良性运行,不偏离正常的行驶轨道。
3、监督与制约的关系。
(1)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和概念不同:第一,监督是法律概念,制约是哲学概念。监督是指“特定机关和个人依法对特定对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制约的活动。”〔3〕;制约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彼此间的牵制影响关系,两者分属不同性质的概念。第二,监督是一事物对它事物进行监管,制约是事物本身与他事物有直接或间接的相互作用和联系。监督更多的表现为单向性,制约双向性居多。第三,监督是人设立的管理督促,制约是事物内在属性间的相互作用。一个是人设定的概念,一个是客观事物间的彼此作用。第四,监督是法律约束,法律对监督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制约则是事物间性质的相互影响和彼此存在的内在牵制。第五,监督有法律责任,整个监督行为都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制约只是事物间的相互影响。第六、监督表现为主体有更大的独立性,而制约则表现为主体间的相互联系密切性。
(2)监督与制约的共同点:都是对他事物束缚和限制;制约中存在监督关系,监督中也存在制约关系;监督更体现为专项监督,制约体现为事物之间出现的约束、束缚、限制、牵制、制止关系。一个是法律设定,一个是事物属性。
二、监督的双向性
1、系统。制约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双向的,这一点大家均无异议。监督指法律对事物进行单向专门监管。单向性表现为专项督促管理,由国家规定由一机关专门对特定事物的行为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该事物进行控制,产生监管效果。但也可以具有双向性,要分析监督的双向性首先要分析系统。系统指相互关联、制约和依赖的若干组成要素,按一定的秩序相结合并在一定环境之中组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任何事物都处于一相对独立的系统。事物是联系、变化、发展的,若干相互作用联系的事物间均会产生彼此间强弱不同的作用关系。在各事物中,存在一部分事物,该部分事物具有共同的事物存在属性,相互间作用力较强,该部分事物彼此间通过各种强弱联系发挥各自的效能,但属性的相同和相互的效能目的一致将该部分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对区分隔离开来。若干相互联系具有共同属性的各事物的整体因属性功能的一致可划为一相对独立的系统,系统内的事物彼此之间通过他事物为中介发生制约关系。例如系统内有:A-B-C,A-B之间发生强的双向制约关系,A-C之间本来是弱关系,如果B→C在某时刻发生强的单向制约作用,在此时刻A→B→C就可发生强的制约作用,使A-C间弱的关系变强。同样的道理,系统内部的各事物可通过他事物发生锁链一样的强弱联系,使本来弱的制约关系发生变动而产生出强的制约关系,整个系统内强弱作用交叉反应连为一体。
2、监督的双向性。
(1)系统内的内部监督关系。在内部监督关系中,由管理者、监督者、被监督者组成一相对独立系统,由于管理者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利益上的一致性的利害关系,管理者与监督者、被监督者均为强制约关系。在内部监督行为中,内部监督中的被监督者可以通过管理者对监督者产生影响其改变的制约作用或者说是间接的指挥作用,从而影响监督行为。系统内管理者、监督者、被监督者三者的连锁互动反应过程中,内部监督的监督关系由于利益的共同性,实际运作中会产生一种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对管理者、管理者对监督者、监督者又对被监督者三者不断连环发生反映的强制约多方连锁关系,间接成了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被监督者又对监督者的双向制约互动关系。内部监督关系体现的本应该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强制约关系,但却出现了被监督者对监督者影响的强制约关系。因为监督者不能改变自己在系统内的被支配者地位的属性,也就没有能力完全影响改变被监督事物的存在、变化和发展。由于考虑到整体利益和利害关系,管理者介入到监督关系中,对监督者施加压力,监督者也就间接受到了来自被监督者的反向强制约影响。
系统内的监督关系中,自己监督自己与监督的本质属性相矛盾,起不到监督特定化的作用,也起不到此消彼长的单向强制约牵制作用。直接反映就是监督效果不佳,外在反映就是自己监督自己,制约反映就表现为监督的双向性。所以内部监督关系也可以称之为双向性的监督,其根本原因在于系统内的监督关系起不到监督的意义和效果。因此,内部监督不能体现监督特定化的法律含义,至多只能称为内部监管。监督作为法律概念,具有专门的法律意义,监督的性质在于法律对权力的不信任和不放心,用专门的特殊的独立的权力机构来单向制约其他权力的运作运行,因此监督的法律意义在于专门监督,在于从相对封闭的权力系统中间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督促管理。监督主体必须是系统外相对独立的主体,监督者具有不同于系统内权力性质的完全独立的监督权,监督者不应该自己监督自己,监督的严格法律概念只能是外部监督,不能是内部监督。
因此,监督者同样的要受到监督,受到设定他的法律的监督,受到被他监管的对象的反方向弱制约。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也同样存在彼此制约依赖关系,这种制约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系统外与系统内的彼此互动,从这一方面来说,监督也具有双向性。监督者作为事物的存在必定受到设定该事物的事物的监管,监督行为本身就是事物间相互联系的行为,事物间的联系只可能是联系、变化和发展的,不存在绝对孤立静止不变的事物,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问和难题因弱双向制约理论的解释而豁然开朗。总之,监督者要受到法律的监管,要受到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影响,要受到人的主观能动性、目的性的制约。
3、监督之间存在制约,制约之间也有监督。监督和制约是同样事物从不同性质方向看的两个方面。监督的概念针对的只能而且只能够是法律行为,监督的概念也只能够关注单向性。该单向性是指建立起监督者相对独立于系统外的专项监督来监督被监督者。作为法律概念,我们不能够过分关注系统内的强双向监督和系统外的弱双向监督,因为内部监督起不到监督的法律意义和效果,该监督关系只能是内部的管理。监督是法律专门特定独立出来对他物的监督,他物当然不能够对此物再发生强制约作用,否则的话,就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谬论;只有外部监督关系才会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因为监督是法律专门提炼出来单独行使的职能,只有系统外的监督有法律意义,才可以排除掉被监督者产生的强双向制约。另外,系统外的弱双向性则解释了谁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监督者也是有人来监督的,我们必须对监督的定义进行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坚决排除监督的强双向性,设立专项监督机构,对司法权进行专门监督,建立起系统外的专项监督体系。
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侦查、审查起诉、公诉、监督的职能,拥有侦查权、批捕权、审查起诉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力。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已名不副实”〔5〕,现在检察机关监督职权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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