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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清官文化对我国宪政文化产生与发展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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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2: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 清官文化与宪政文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无论它们所依存的经济基础、产生出它们的文化母体,还是它们所蕴含的主要内容都具有相悖性。可以说,清官文化既阻碍了我国宪政文化的产生又阻碍了我国宪政文化的发展。
【关键词】清官文化;宪政文化;阻碍
清官文化蕴含着百姓对清明政治的向往,包含着他们清官、清官政治及清官司法的认识。宪政文化就是人们对宪法、宪法现象以及宪政制度等的认识总和。清官文化在中国已有了上千年的历史,已经成为民族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不仅构成中国古代官吏的一个基本政治品格和职业道德要求,而且成为法律竭力加以维护的一个重要内容。 [1]无论是封建帝王还是黎民百姓都做过清官梦,在当代中国社会清官文化仍大有繁荣的趋势。而宪政文化则来自于西方,在我们的社会文化中根基尚浅,还要走很长的路才能发展壮大。本文主要任务则是试图论述一下这两种文化在我们社会中的冲突及清官文化对我国宪政文化产生与发展的阻碍。 
  一、清官文化与宪政文化的相悖性。 
  (一)清官文化是自然经济的产物,宪政文化则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清官文化在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之所以能流传几千年,是与中国古代自然经济紧密相关的。几千年来,我国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社会的基础,小农经济是主要的生产方式。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闭关自守,自我满足的生产方式。在这种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尽管有共同的利益和愿望,但由于他们“一盘散沙”,缺乏自身的凝聚力,因而不能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为了摆脱因自然灾害、战争,以及贪官污吏的横征暴敛所造成的种种痛苦和不幸,他们只好期望圣人、明君、清官的出现,为他们消灾解难,“为民作主”。这样就形成了我国封建社会中以明君、清官为其主要内容的清官文化。 
  自然经济是宪政文化发展的主要障碍,而商品经济则可以说是宪政文化的催化剂。“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等价原则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的差异,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商品经济要求商品生产者,流通者享有自由,这与封建制度的地方特权、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不相容。资产阶级正是用商品经济这个强大的武器彻底摧毁了封建的专制制度,建立了和经济平等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并用宪法加以确认,最终形成了浓厚的宪政文化。 
  (二)清官文化源自于性善论,反映的是民本思想,其主体是统治者;宪政文化源自于性恶论,以民主精神为基本内容,其主体是人民。 
  中国传统中站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以“性善论”为其根基的。孟子论人,以为人之所异于禽兽而所以为人者,就在于人有“仁、义、礼、智”四端,所谓“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皆是人所共有和固有的。他又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孟子?公孙丑上》]基于这种观念,百姓便可以寄希望于统治者内心的圣明,而圣明的统治者应当是以民为本的,于是民本思想便发展起来。《尚书?五子之歌》上说“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孔子是倡导“为政以德”的第一人,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风必偃。”[《论语?颜渊》]这个比喻说得十分明白,君子的德行像风一样,臣民的德行像草,风行在草上,草必然伏倒。孟子更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等思想。纵观中国历史,民本思想一直绵亘不绝,李世民、李觏、柳宗元、张载、司马光、二程、朱熹、王安石、陈亮、叶适等人对“民本思想”有继承有发展。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越是提倡民本思想,对封建帝王之圣明、对各级官吏之清廉的要求就越高。可以说,清官文化源于“性善论”且与民本思想结伴而行,一路发展但传统的民本思想是从统治者的角度而言的,广大民众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消极的被管理者。重民的主体是君主与官僚,实践了重民主张的被称为“有道明君”、“青天大人”,这是传统的民本思想和清官文化的局限性。孔子一句经典性的格言对此作了最好的诠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 
  西方的宪政论是以基督教文化为根基的。以基督教为核心的西方文化蕴涵着对人的不信任达到极至,集中表现为基督教的“性恶论”:一方面,它承认人有不可侵犯的尊严;另一方面,它又认为人有原始的罪恶潜能和无限的堕落趋势。因此,基督教文化极其重视法律制度的外在功能,不主张通过内在的完美人格去净化权力,而是强调对危险的权力施行外部的制度约束。基督教创造了“原罪说”。原罪是指“人生而有罪”,但这个“罪”不是出于个人行为的结果,而是人类由其始祖亚当和夏娃那里遗传来的“原罪”。即使是刚刚呱呱落地的婴儿,也难逃“原罪”这一罪责。因为他从出生之时起已是堕落的人群的一员。基于对人性恶的认识,得已而造成的恶果,而是人类本性使然。托马斯?阿奎那、马基雅维利、洛克、孟德斯鸠、休谟、杰弗逊、汉密尔顿西方许多思想家继承并发展了“性恶论”,逐步提出了分权思想,强调权力制约,为宪政的产生与发展做出了贡献。 
  民主是西方宪政的主要内容。在近代西方,民主思想不断发展。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密尔的“代议制”、卢梭的“主权在民”等思想都在理论上否定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都主张权力要受约束。尤其是卢梭,他把人民主权理论推到了顶点,他的关于诸如主权不可约束、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等人民主权原则,可以说是把中国传统的君民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把以前属于君主的权利还给了人民。 
  (三)清官文化重道德约束,蕴涵圣人崇拜与神化,宪政文化则重法制规范崇尚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 
  清官文化总是与圣人崇拜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圣人有着大慈大悲之胸怀,为民作主之精神,无所不知之智识,所以人们可以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圣人身上。具有民本思想的古代思想家们虽然并不认为一切王都是圣人,而是主张应该由圣人来统治世界。但在客观上却增强了民众的圣人崇拜心理。圣人崇拜导致了臣民对君主的人身依附,道德愚昧主义横行,忽视了人的其它知识和能力的培养,人的自主、独立的锋芒日趋消钝,弃绝了权利意识,人的理性精神不断萎缩,人格受到了极大的压抑,最后成了道德的躯壳,成了道德蒙昧者,成了统治者驭使的工具。清官文化强化了下层民众的自卑、听天由命的意识,认为只要求助于“明镜高悬”的官府,就可以得到是非判断,臣民们就没有必要用别的手段来维护个人正当的利益。这样以来,对清官的神化便愈演愈烈。体现公正廉明的包青天,原是现实的人,但经过长期的神化之后却成了“包青天”——一个虚幻的神,圣人的化身,皇权的代表。 
  宪政文化与圣人崇拜完全相反。它强调人格独立。任何公民不论在社会关系上,还是在政治关系上都不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公民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各种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整个社会洋溢着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识,宪法和法律在人的心目中具有极其崇高的地位。人们也可以崇尚圣贤精神,可以崇拜某个政治人物,但并不因此就失去了个人的判断力,并不因此就把自己的命运完全托付给他心目中的英雄或伟人。他(她)始终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有怀疑的权利,有理性判断的能力,有自己的人生价值。圣人失去了灵光,个人的智慧便会放出光彩。独立自主的个人,就能更充分地挖掘自己的能力,展现自己的能力,整个社会就会充满生机。公民享有平等权。在政治上,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公民皆有参政、议事的权利;在法律上,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经济上,平等竞争,任何人不能依靠各种特权来谋取经济利益;在人格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尊卑贵贱之分。 
  二、难圆的清官梦阻碍了中国宪政文化的产生。 
  “清”的对立面就是“贪”,而一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实乃“一部贪污史” [2]通观中国古代史,清官只是凤毛麟角 ,与贪官、赃官、昏官相比他们不过是千万分之一 。北宋虽然出了个包拯,却有无数贪官。仅宋徽宗时代,贪官污吏就多如牛毛。不仅有高俅、蔡京、童贯等人,更有以他们为主体而形成的几个贪官系统,每个系统都有数以千计的官员组成,庞大之极。与此相比,清官却难以形成较大的系统,孤零零的散落于各级官吏之中。明代地方官约3万人,而清官数目,在《明史》卷281《循吏传》和卷161未标循吏传的循吏传中,略计170人左右,“加以散见其他各卷的,估计至多亦不能上250人。有明一代,275年,平均每年不到1人。3万人中仅有一人,真是少数!”而贪官,则“滔滔者天下皆是!” [3]而且,历史还表明,清官对国家的建设性作用远不及于贪官对国家的破坏性作用。清代大贪官和珅富可敌国,而一个包拯又能为国家创造多少财富,为人民带来多少好处呢?清官要行清官之道,为民做主,为民请命必然会触及其他官僚的利益。在针锋相对的斗争中,由于人单势孤,他们往往是最后的失败者。比干、伍子胥、刘晏、欧阳修、苏轼、于谦、周新等清官的命运便是最好的写照。由此看来,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上至封建帝王下至黎民百姓所作的一个共同的清官梦不仅不可能圆,甚至连其百分之一都不可能实现。 
  历代王朝都把吏治清明作为治乱之道,作为一个精明的封建统治阶级的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在“清官政府”与“吏治腐败”之间,他必然要选择“清官政治”而摒弃“吏治腐败”。而吏治清明又是以“天子圣明”为前提的 ,而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制约皇权的机制,“天子圣明”只能靠帝王内心的操守和自我约束。这就把这个官僚系统和治国大政 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道德维系着官僚体系的运转,个人的道德修养可以决定政制的存亡。帝王重视法律,只是为了弄权,为了实现人治。官员只会向皇帝负责,而不会向法律负责。他们的忠诚并不是对于国家的一种义务,而只是对私人的一种义务——所以事实上这种忠诚是为偶然机会、反复无常和暴行所左右的。在近乎无限大的皇权之下,各级官僚的权力也大的惊人。明代法律最多也最严,但贪赃枉法之风较之于前朝却更胜。黄仁宇先生认为:“一个具有高度行政效率的政府,具备体制上技术上的周密,则不至接二连三的在紧急情况下依赖于道德观念做救命的符箓。说得严重一点,后者已不是一种好现象,而是组织机构违反时代,不能在复杂的社会中推陈出新的结果。这种局面不打破,文官的双重性格发展的越来越明显。这也是精神与物质的分离。一方面,这些书读经史的人以仁义道德相标榜,以发挥治国平天下的抱负为国家服务,以自我牺牲自许;一方面,体制上又存在那么多的罅隙,给这些人以那么强烈的引诱。” [4] 百姓们所津津乐道的是清官们的审判,那么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审判呢?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毫无法理意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具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满口革命大道理,事实上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 [5] “清官”判案所主要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即使运用法律,也是一种道德化了的法律。他们重结果,而不重推理。“刑事案件需要做出断然处置,不论案情多么复杂,判决必须毫不含糊,否则地方官就将被视为无能。于是他们有时只能依靠情理的推断来代替证据的不足。” [6] 清官海瑞曾经说:“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7] 有以上材料,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清官们的司法是法律道德化的产物,反过来又强化了法律的道德化。法律道德化的一步一步加深,不仅不会产生法律至上的意识,也使法律及制度在技术层面的演进与革新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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