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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没有程序公正是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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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树立政法队伍形象,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在我国,随着公民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对于在执法活动中尊重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办事的要求也越来越紧迫、越来越强烈。这就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必须切实提高程序意识,深化对程序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摆正程序的位置,严格遵循程序规范,按照程序规则办事,有效保障执法、司法公正。
;在以往暴露出的一些冤假错案中,我们总能或不难找到这么一个共同点——程序违法,缺乏程序正义,比如刑讯逼供。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政法工作中应当着重把握的要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它们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与分割。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便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重大刑事错案,都与办案机关和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有关,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均衡,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应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这样谈不上程序公正。
  我们的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政法干警认真对待程序,切实提高程序意识,深化对程序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摆正程序的位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执法、司法公正。而不能机械地理解程序公正,“走程序”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形式主义、走过场、先定后审等做法的另一种表述,是对程序公正原则的曲解和违反。真正的程序公正,要求政法机关在认真、严格地履行所有法定程序之后,才能须做出最终决定。应当明确,注重程序能够满足公众,特别做出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需求,从而使实体决定更具正当性。
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这就反映出“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乃至整个社会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刑事司法的目标是准确地惩治犯罪,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是达到此目标的根本保证。而程序违法的实际结果,很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冤枉了好人,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达不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也体现不了刑法的基本精神。从而使实质正义也不能得以实现,而且还会使司法权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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