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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欧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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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英美的外部监控模式和德国的内部监控模式,法国属兼采用两种模式的国家。我国公司法应授权公司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并对监事会权力作出重新调整,限制董事和监事的兼职数量,加强银行和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治理;单层制;双层制
  现代社会,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股东的分散化,使公司的支配权更多、更集中地掌握在公司的经营者手中,最典型的莫过于上市公司了。过分的集中致使权力滥用的机会增加,不仅给公司的股东,而且给社会和公司带来损失的危险性也更大。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以保障公司的治理系统正常、合理地运行。  ;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正掀起一场公司治理运动。所谓“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根据其用法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有学者指出,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 [1](;P4);另有学者较多采用政治学的方法,认为公司治理是指“董事、公司、经理、雇员、股东、消费者、债权人和供应商与公司间的关系及他们相互间的关系。” [2]而从公司法角度而言,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董事和股东间的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为股东利益的代表者,董事要根据股东利益而非他们自己的利益来作决定。  ;
  公司治理改革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改革目的主要是针对忽视少数股东利益的董事。这种改革导致了一系列的敌意收购、董事被开除以及美国法律委员会《公司治理原则》的出台。这种改革的趋势也蔓延到了英国,其时适逢英国一些大公司如Poly;Peck;、BCCI;和Maxwell;等接连卷进公司丑闻。英国随即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并出台了改善公司治理的行为准则,适用于那些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公司治理结构可分为两种模式,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法国则是兼采两种不同模式的国家。外部监控模式依靠活跃的外部市场,通过并购等手段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而内部监控模式控制权通常掌握在大股东包括银行手中。深入了解两种不同的主要模式,将为我们的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本文即是在分析和比较美国、德国和法国公司治理特别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应采取的改革措施。  
  ;一、美国的公司治理及监督机制  ;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在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以外部监督为主的模式。;美国公司受到企业外部主体如政府、中介机构等和市场的监督约束,即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等市场机制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具有作用与影响。但因股权过于分散,股权结构不稳定,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实施有效的影响,使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大为降低,形成了“弱股东,强管理层”的现象。由于不了解公司的内部信息,股东们不得不着眼于短期的业绩报告和股价来监督他们的投资表现。公司经理便以短期行为来满足股东的需求。面对股东的要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美国公司的CEO;们便倾向于放弃长远计划和潜在利益来追逐短期利益。由此可见,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它迫使公司经营者追逐短期目标,而且缺乏所有者可以追究经营者责任的灵活机制。美国法律确立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司控制制度,其基本特征是:  
  ;(一);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  
  ;美国公司的特点是股权分散化,这不但降低了投资者的资金成本,而且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假若股东自己经营的话,不但要承担所有成本,而且还要与其他股东一样按持股比例享有收益,因而美国公司的大多数股东宁愿分散持股而不愿为了控制公司而大量购买股票。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并不总是为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考虑,甚至经营者往往将自身的利益置于股东之前,因而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增加了代理成本。    ;(二);董事会的内部监督角色  
  ;尽管让无数分散的股东监督公司的经营既不现实也不经济,但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还是建立起了促进股东行使监督权的内外机制。在公司内部,由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进行经营,股东通过章程对公司发号施令,并委以董事会一定的责任来检查他们的指示是否实现。通过选举非隶属于公司的外部董事,股东至少可以在理论上依靠公平的一方来维护他们的利益。然而,在实践中,股东们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经营者往往挑选其他公司的CEO;来当本公司的外部董事,并决定他们的任期。通常这些外部董事并不会勤奋履行监督职能,也不愿意因为质疑经营者的决策而失去他们的职位。出于对理应受监督的经营者的感激,外部董事们并没有真正代表股东的利益。理论上,股东可以通过法庭来保证董事们履行其职责。然而,法官们通常避免事后判断某个商业决策的好坏,即使这个决定确实有害于公司。如果股东要对某个董事提起诉讼,他就必须负担大量的举证来证明该董事的决定是无知的,并且具有欺诈、非法或恶意;而且几乎所有的判决在不同程度上,都会给董事们因执行职务引起的责任给予补偿。最终结果仍然是股东们难以有效地利用诉讼来使董事们为他们的决定承担责任。;[3]  ;
  (三);市场的外部监督  
  ;对公司经营表现最有效的监督者或许是市场本身。市场理论家坚持认为,股价反映了一个公司的所有可知信息,也是公司经营效益的可靠显示器。一个经营不善、其股价难以准确反映公司资产的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公司,就易受到敌意收购,最终被逐出市场。而那些能使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公司就能吸引资本,有能力抵制不必要的公司并购。公司经营者以牺牲长远发展利益博取短期高股价的短期行为阻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也使市场失去了对公司行为监督的作用。  
  ;总之,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缺乏一种灵活的机制来减少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所引起的代理成本。外部董事们感激经营者并且远离股东们。短期行为的泛滥也使市场难以成为公司经营的监督者。股价和季度盈利不足以反映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因为它们没有准确反映公司长期的价值并迫使经理们追求短期行为。特别最近一、二年来的大公司丑闻频频出现,暴露了美国公司制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使人们开始对美国公司治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最近,国际上学者们的注意力开始放在德国公司治理制度上,后者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
   二、德国的公司治理及其内部监督机制  ;
  通常认为,德国是世界上最大规模及最成功的经济强国之一。它的许多大公司在国际上非常著名,尤其在汽车业、制造业及化工领域。德国因其出众的劳资关系而名闻天下,有着高劳动生产率、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令许多国家羡慕的经济基础结构。德国战后的经济奇迹在某些方面至少可归功于自产生以来就不同于英美模式的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制度,这也正是德国经济的成功所在。德国模式的核心便是双层董监事会制。其中,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日常事务,而由股东和职工选出来的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经营。但随着一系列德国大公司的失败或近于失败,德国模式的有效性也开始受到怀疑。对德国模式的一个主要;批评是,这些大公司及多数其他著名德国公司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日益受到少数大银行及少数个人的控制,而这些人中的很多人与其所任监事的公司有着密切的商业联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这种批评的含义是,这些人之间的交错关系有时太近以致不能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 [4]  
  ;随着全球范围内公司治理运动的兴起,德国公司也开始了迈向现代化的改革。尽管改革中也有一些倾向采纳英美法单一董事会制的主张,但这种改革尚未触及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经营和监督严格分离,它们分属于职能完全不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虽然德国也意识到它的双层董监事会制并非完善,但它仍然试图输出这个概念。例如,德国就试图让欧共体指令将它的双层董监事会规定进去,以约束欧盟各成员国。  
  ;美国法律确立了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司控制制度,而德国是以银行为基础的制度。和美国的公司不同,德国上市公司的外部资金主要源于银行而非市场。基于此,德国银行以债权人的身份以及代表将股票交给银行托管的顾客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鉴于银行在德国公司中的广泛作用,德国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也远不同于美国,并且所有权和控制权在相当程度上是合一的。  ;
  (一);德国股份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  
  ;所有在德国市场公开交易的公司都要受到股份公司法的约束。按照该法的要求,每一个公司都要有两个分离的委员会,即监事会和董事会。每个委员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监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则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监事会又负责监督董事会的经营行为。此外,监事会还承担股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责任,并享有获得一定的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德国监事会的角色类似于英美法单一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德国股份公司法明确禁止一个人同时任职于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且,禁止公司将经营执行权授予监事会或其他任何成员。监事会可以开除董事会成员,但只限于“重要原因”。股份公司法只要求监事会每年开两次会,以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相比之下,德国的董事会成员比起单一制董事会的内部执行董事(例如美国上市公司中的CEO;及其他内部董事);独立性要大得多。德国的监事会远不同于典型的美国董事会。德国公司治理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很多公司的监事会中,都有国家机构的代表来代表小股东。这种代表小股东的组织在英美法中是没有的。德国的这种股东组织有兴趣从事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它们会建议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并在某些情形下,对公司行为提起诉讼;它们还有权要求对公司进行特别调查或审计,甚至还游说进行立法改革。尽管他们的观点并非都能得到采纳,但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都很尊重它们的意见。  ;
  (二);股权高度集中  ;
  由于银行对德国公司的控制,德国公司股权比美国集中得多。高度集中的股权妨碍了股市的流动,限制了个人投资者在公司中的作用,也使德国证券交易所的作用减弱,妨碍了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筹集资金。在德国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为数不多的公司中,只有少数是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金的;并且银行辛迪加还要给以种种限制,例如收取很高的费用等。少数个人股东愿意银行为他们托管股票,更增加了银行对公司的影响力,因而德国的股市缺乏流动性,缺乏投资者可以自由交易股票的二级市场。在这种公司治理制度下,即使对公司经营不满,德国股东也较难卖出手中的股票。与此同时,德国银行对公司的巨大影响力使得他们可以在公司监事会中有一席之地,这也是德国公司治理与美国公司治理的一个重大区别。德国监事会成员通常是由公司股东选出来的;而在美国,外部董事通常是由经理选任的。因而在衡量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德国的监事要比美国的外部董事更公平。在德国,公司经理要想长期不受来自股东的外部干预而从事损害公司的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银行对股东表决权的控制抑制了公司经理主宰代理过程,而这在美国则是普遍的。  
  ;更重要的是,限制公司经理在表决过程中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重要发言权。  ;
  (三);德国的共同决定制  ;
  为了从内部监督公司经营,德国上市公司采用共同决定制度,即由监事会选任、解任和监督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日常事务。监事会通常只对重要的经营决定给予指导,但在危急情况下,也会实际干预经营。双层董监事会制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使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互相配合(在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下,所有权控制的主要问题经常被描述为经理和股东间的斗争,并且以董事会作为斗争的舞台。)。为促进这种有意义的配合,德国监事会有权获得公司的各种信息,有权检查公司的季报、年报及各种财务报表。监事会还有权强制经营者在必要时向他们作出报告,经营者实施重大交易要经过监事会批准。德;国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良好配合使公司经理能将自己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而股东也能减小投资风险,免除经理追逐短期目标的压力。  ;
  三、法国的公司治理及监督机制  ;
  法国这个欧洲大陆国家总与政治革命的悠久历史相伴。如今,对法国公司治理中的腐败的指控,激起了另一场革命。为了对此作出回应,法国商界开始在公司治理改革中反思传统治理的作用。  ;
  虽然公司治理改革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但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登陆法国。法国公司多以英美模式为基础,但法国的公司治理改革运动并非全盘照搬英美模式,而是将英美模式的某些方面吸收到法国制度中。在微观层面上,这些改革将导致更大的股东投资回报;在宏观层面上,这些改革将使法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欧盟国家中,维持原有的经济地位。  ;
  尽管法国商界都赞同公司治理改革,但对到底采取何种改革方式最适合于法国却有着许多争议。法国上一次的公司法改革是在1966;年。1966;年公司法改革前,法国公司结构中,只有单一的董事会。改革后,公司可以选择双层委员会制,即董事会和监事会。许多观察家都欢呼这一发展,认为双层制使董事利益和股东利益相分离,将有效改进公司管理效率。但在实践中,法国公司却很少采用这一结构。结果是,舆论普遍认为双层制在法国是一个失败的改革措施。这种反常引起了许多法律学者的好奇心,他们一直在思索,为什么双层制在法国会失败?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即使治理模式相同,其运行也未必相同,因为一个公司所处的文化和政治环境高度影响它的治理结构。虽然法国与它的欧洲邻国在历史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的经济发展却有独特的一面,其中一个主要因素是,法国经济受家族经济的影响较大。这种对家族经济的依赖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国公司对公众开放的速度要比英国和德国慢。法国经济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国家干预较强。截止到1992;年,法国共有2750;家国有企业,是欧盟国家中最多的。 [2]在欧盟的压力和公众对公共企业低效率的批评下,法国开始了一场新的私有化运动,并于1993;年7;月颁布了新的私有化法。由于国家不再干预私有化后的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便增强了。  
  ;一般而言,法国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一个特定公司通常只为少数投资者所有。这种持股结构远不同于英国和美国。英美国家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法国的集中持股制度或许是家族所有权传统的延伸。公司创办者保留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著名分销商家乐福即是这样的公司。股权集中是存在于法国公司中的相互持股的结果,即一个“友好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大量股票。相互持股并非法国的独有现象,这种现象也存在于日本和韩国。但法国的相互持股由关联公司组成,不利于任何一个公司对其他持股公司行为的监督。而日本和韩国的相互持股是由非关联公司组成的,每个公司都可监督其他持股公司。因而从公司治理前景看,法国的相互持股特别危险,因为它使经营者脱离了外部监督和市场法则。经历一系列公司丑闻后,许多公司开始摆脱了相互持股的状态,一方面是回应少数股东的要求,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则是为吸引外资,最终增强法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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