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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古代息讼经验的现代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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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古代息讼经验的现代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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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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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①。和谐稳定自古乃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目标,反映在司法领域则以"和谐无讼"为理想状态。诚如孔子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②。古代"法官"致力于息讼,体现了中华民族传承千年历史文化的精髓,蕴涵的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颇为契合,已被证明有助于平息争端,解决纠纷,和谐社会;传统息讼止争的主要方式--中国的调解制度在西方受到普遍认同,被誉为"东方经验"。然而,一些同仁忽视中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习惯于模仿甚至照搬西方的东西,以致在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基础上衍化出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被国内学界视为"西方经验"予以引进,成为研究的热点。这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引进"西方经验"和借鉴本土资源,是两种不同的选择,客观地说各有利弊。但传统息讼思想关注社会和谐与秩序,反映了中华民族特有国情,文化的传承性使借鉴古代经验有"西方经验"不可比拟的优势,且更加符合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我们应不崇洋不媚外,积极地研究借鉴中国古代的息讼经验,以之改进当代司法实务,提高当代息讼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以"和"为要。研究借鉴古代息讼经验,继承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一)借鉴具有迫切性。古代息讼理念很多方面与现代法治理念"暗合"。研究借鉴古代息讼经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且有助于解决当代司法面临的迫切问题。
有利于法官和谐意识的养成。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官具有和谐意识。古代法官将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作为裁断考虑的首要因素。在他们看来,"法律审判的目的并不在审判本身,而在审判之外,这之外固然有个'公平公正'的追求,也有'和睦相处'的重要。而且,更需得到的正是'和睦'"③。通过学习古代息讼经验,深切体会其思想内涵,可以培养当代法官的大局观念,和谐意识,更为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从社会整体利益妥当性思考纠纷的产生和解决办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已作了有益的探索。广州市萝岗人民法庭在和谐理念指引下,民事案件调解服判率达9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06年上半年案件调解率达到83%,江西南康唐江人民法庭的卢洪法官几年来所经办案件调解率均在75%以上④。但还没有普遍性。我们要继续强化法官的和谐意识,以司法的社会效果强化法律效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有利于和谐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是古代官员断案时考虑的重要方面。特别在涉及家庭、亲族的诉讼中,他们往往重视人际关系的维持。而当代司法多数情况是仅仅依据法条生硬判决,"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简单地)厘定权利"⑤。在很多情况下将人际关系紧张了,社会矛盾变得更加复杂。正如苏力教授所说:"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它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⑥。当代法官宋鱼水"辨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用事实证明了和谐人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在一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经宋法官调解后当事人重新握手并再次成为亲密的合作伙伴。原告律师深有感触地说:"两个冤家重新走到了一起,成为盟友。这样的结果远远超出了对案件判决的意义,成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典范"⑦。可见,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通过合适的方式,使双方平心息讼,"易仇为恩,返薄为淳",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无疑更符合中国国情。
有利于"案结事了"。"案结事不了"已成为当代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实中,很多案件终结并未真正解决纠纷,反而企业倒闭了,损失扩大了,相当数量的案件出现"执行难"。究其原因,固然有社会诚信降低的因素,但也不能忽视法官审判理念不当、裁判方法简单、目光短视的问题。近十年,案件调解结案率在全国下滑的事实应引起足够重视(见下图1)⑧。
古代司法官员在实践中,不只着眼于单个案件的是非判断,而是考虑长远,探求如何将纠纷在社会层面真正化解,恢复原有秩序,做到以判息讼,以判止争,收到了很好效果。学习古代息讼经验,将有利于改进法官的审判理念,更加关注社会效果,关注纠纷真正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有利于遏止"缠诉上访"。涉诉上访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受到全国上下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据查,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19695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⑨,为数之多,规模之大,不得不令人震惊和反思。法院疲于应付信访批示,正常的诉讼秩序被影响,有限诉讼资源被浪费;一些案件当事人缠诉上访,形成累讼,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借鉴古代经验,探索息讼止争的有效方法,从根源上解决和控制"缠诉上访",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借鉴具有可能性。不可否认,古代司法与现代存在着较大差异,官员行政兼领司法的身份、乡人淡薄的权利意识等都与现代区别明显。但纵观古今种种相似之处,我们确信在与息讼相关的领域,这种相似性远远大于相异性,古代息讼经验可以在当代得到很好的借鉴。
古今争讼均有类似的"熟人社会"背景。古代社会是由熟人组成的"乡土社会",是一种长久存在的"秩序共同体",也是息讼得以发挥效力的社会基础。这种结构虽然在当代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在广大农村却仍占据主导地位;即使在高度商业化、由陌生人组成的都市里,人们也以同乡、同学、战友关系为纽带,致力于在单位、社区建立和睦友好的关系。它同中国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乡土熟人社会"确有区别,但终究是一种由陌生人变熟悉的"熟人社会"。这是一种在"陌生人社会"重新建立"熟人社会"的有趣过程。社会结构的相似性决定了社会需求的同一性,两种社会都表现出了对和谐与秩序的追求。如美国学者柯恩所说:"纵然在儒教和毛泽东思想之间存在重大差别,但两种主流意识形态显然都对诉讼没有兴趣,并且都高度倚重'批评--教育',自我批评和'自愿'"⑩。"熟人社会"的相似性、社会需求的同一性为息讼经验的借鉴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古今当事人具有相同的诉讼心理。"和为贵"是中国传统诉讼思想。古代法官在息讼实践中多利用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委曲求全",以"和"止争。这种传统仍主导着当代人们的思想。当事人在诉讼中仍更多地考虑"人情"、"面子",不想因讼结仇,所谓"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少一个仇人少一堵墙",能够将纠纷和解平息仍是最佳选择。这与西方大不相同,梁漱溟曾说,"在中国说,本来是一家里的事,不愿到法庭去;在中国人,如果两面一打官司,则彼此便同仇敌一样,有的好几辈人都和解不开"。这是中国的国情,这种诉讼心理的相似性有利于古代息讼方法的借鉴。
古今法官有相似的息讼职守。古代官员的职能是"定分止争"、"断狱听讼",使讼理政平,人民"怀而不欺",治内和谐无争。当代法官的职责是"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可见,在通过司法来解决民间纠纷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古今法官有着共同的追求,有着相似的息讼职守。 二、以"和"为贵。古代司法官员以无讼为理想境界,为减少纷争平息诉讼积累了丰富经验,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矛盾是普遍的,纠纷不可避免。因而,古代司法官员以无讼为理想,积极争取并努力减少纷争,平息诉讼。据史料记载,西周在地方政府中设"调人"一职,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后世地方官员多以"息讼"为己任,形成了"和"为贵的息讼思想。
(一)和谐是中国古代息讼思想的基本精神。"和"者和睦也,有和衷共济之意;"谐"者相合也,强调顺和、协调,力避抵触、冲突。和谐是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统一的状态,它标志着自然界内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诸多元素实现均衡、稳定、有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和谐是司法的最终目标,是中国古代息讼思想的基本精神。
以和谐为目标,将无讼的理想化为息讼的努力。古人认为,人类社会的运作应取法自然,探求其规律以指导社会实践,达到"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由于"宇宙本来即有天然之秩序,即是一大调和",故人类也应合乎自然的规律,以和谐为社会的理想状态。"无讼"是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或者说,无讼是和谐在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由于天道本和谐,故人道亦应平和,政府的责任就是通过教化、劝说、儆戒,使人们"反人道之正"。于是,古代司法官员致力于减少平息诉讼,将无讼的理想化为息讼的努力,以达到和谐无讼的目标。
以和谐为目标,将人际关系的维护放在首要位置。和谐同时也是一种处事态度,是通过协调、整合来解决矛盾的方式,其结果是使矛盾双方共存共赢。这种态度表现在息讼中就是将人际关系的和睦、社区秩序的维护作为首要价值。古人认为,社会和谐,必赖于人际关系和谐。单纯通过判决分清是非,并不能使矛盾真正得到解决,反而破坏人际关系,给当事人带来更大不幸,"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无论胜负,双方的后果都是不利的:"戕盾,敌盾毁而戕亦缺。鹬蚌持,蚌死而鹬岂生",《易经》中的诉讼"终凶"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将人际关系的维护放在重要位置,以和为贵,以和解息"一时之忿",使社区秩序得以维护,人们的长远利益得到保障。
以和谐为目标,施教为先以减少讼争。教化为先是中国古代息讼思想的鲜明特点。古人认为,"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唯己是私,见利则竞","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教使民不争,且能化之于无形",靠重视教化,敦厚人心,才能"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与微渺,使民自徒远罪而不自知",达到减少讼争的目的。这种思想还表现在审判之外的"普法教育"上,如撰写《劝民息讼告示》、《戒讼说》、《饬发戒讼说檄》等;有些官员还采用其它形式的教化方法,如宋人吴自牧著《梦粱录》中记载:临安府官员将府治前州桥更名"懊来桥",以求"到讼庭者,到此心已悔也"之意。再如光绪《抚州府志·人物·宦业》载,康熙年间杜时禧为宁国知县,"爱民无讼,特建省气楼一所,延僧住持,凡涉讼者必令寓焉,为僧劝释者半。"僧人"四大皆空",现身说法,俗人还有何争!以上种种,可见古代官员以教为先的良苦用心。
(二)调解是古代息讼的主要方式。调解在古代被称为"调处"、"和息",指在居中人斡旋下,双方均作一些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诉讼。史料记载,道光元年至三十年,顺天府宝坻县二十二件完整的户婚田土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十一件,比例达百分之五十。明末广州府推官颜俊彦《盟水斋存牍》判词中"息词"就达八十八件,清代沈衍庆《槐卿判牍》中一百三十五个判例,绝大部分都是既判既息,调判结合。古代这种"由提倡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讼,把国家与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较好的方法,其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实施之广泛,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是仅有的"。
以情感化是调解息讼的主要手段。官员通过自身的言行或借助其他方式,使诉讼者内心受到触动,唤起其亲伦之情和知耻之心,反省自身错误,从而互谦互让自动停止纷争,平息诉讼。
亲临现场,借助人格魅力感化。在调处民间争端时,古代司法官员很重视亲力亲为,到当事人中间去考察实情、听取意见。袁守定在《听讼》中讲到:"乡党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案牍之问,未必尽得其情,是在民所处较在官所断为更允矣"。官员"送法下乡"会在当事人心中产生触动,促进案件的和解,因为古代法官作为治内的"父母官",具有绝大的感召力。官员到现场也有利于有效控制局面,因情制宜发挥劝导功能,这在群体性争讼中犹见成效。《清史稿·翁运标传》记载:运标谒选,得湖南五陵知县。尝有兄弟争田讼,运标方诣勘,忽掩涕。讼者请其故,曰:"吾兄弟日相依,及官此,与吾兄别。今见汝兄弟,思吾兄,故悲耳。"讼者为感泣罢讼。 以血缘亲族为媒,唤起亲伦之情。古代州县自理案件,多涉婚、田、继、财,相讼者常为邻人、亲友甚至父子兄弟,因此法官在调解中多以血缘亲族为媒,以期唤起其亲伦感情,谦让和解。如康熙年间灵寿知县陆陇其遇兄弟争财告状,并不用正常诉讼程序,"乃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
联系乡党,重视当事人民间亲友的作用。"公庭之曲直,不如乡党之是非",说明诉讼双方的亲朋友邻对调解具有重要影响。古代法官十分重视在调解中借助民间力量。清康熙的"圣谕十六条"就明确规定,要"和乡党以息争讼"。亲友视官府"其势甚近,其情较切",法官借助民间有威望的人或亲友中公直之人出面调处,具有"使弱者心平,强者气沮,谊全姻睦"的效果。清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案中,有一则借助民间力量息讼的案子很有代表性:嘉庆年间,孀妇孙张氏诉故夫堂兄孙文降霸占了她的土地。知县尚未及升堂问理,原被告双方的六名亲友"不忍坐视"宗族因讼损族望而主动出面调停。经询问方知,有争议的八亩地原系孀妇之故夫典给堂兄孙文降,直到死时还无力赎回。鉴于孀妇可怜,遂说通被告大发慈悲,"念系一脉,骨肉相关",将出典的土地白让原告收回为业,并新立字据,表示"俟后各守各业,永无争执,均敦族好"。一场纠纷就这样和和气气地平息了。知县乐得批了"准销案"三个大字,省了多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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