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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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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本文在界定教学案例的同时,详细论述了案例的阅读、分析与推理的一般规则与方法。为中国的法学教学与法官提供一定的参考视角。(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general rules and methods of case reading, analysis and reasoning while defining case teaching. It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value for both law teaching and judge’s work in China.)
关键词:案例解析;案例分析;推理(Key words: case reading; case analysis; reasoning)
一、导 言
一国中不同法域的司法界面临的法律问题都是相同的,但是解决的方法或思路因不同法系或不同规则的价值理念而有所不同,这里包括不同的推理方式 [2]。区际法律问题最终是为了适用一个约定的或经过识别的规则,从而公正或合理地、可持续地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所产生的问题。假设两岸四地能够达成各种约定与识别的规则,其中包括判决与仲裁等等法律上的问题,那么在律师参与的法官的判决实践中,仍然会涉及到如同我们教学所涉及到的法律思维能力的融合或者另类的演绎。为了能保持两岸四地生态式的司法实践的更好发展,或者说能够借此推动不同法律思维解析的发展与融合,笔者通过尝试对法学教学案例一般解析规则的介绍,给法官在判案前的思路整理,提供一个大家在大学时就已知的、简单的概况,但是有时却有温故而知新的、需要实践与时间的另类参考价值。
作为法官、律师、法律顾问,其工作的重点就是做出一个法律上能够成立的决定。他们必须有能力将已存在的,而通常又是抽象的法条,适用到几乎每天都会以新的面目出现的案情之中去,并进行来回验证,必要时有所续造或者重构,而在香港可能还会更进一步地出现展示法官个人法律政策的倾向。法官一直在创设判例的平台,而律师也一直在努力地预见法律的后果(也即创设可能的判决)。大家在判决前就已努力地去得到一个预设的判决内容。这种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与推理能力的训练,在国外大学的法学院(比如德国)已极为普及,并已在法学方法教育史上具备重要的意义 [3]。
二、教学案例、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异同
(一)案例构造
就案情而言,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可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在法院的争诉中的案情是变动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以及相应的证据,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使得案例不能成为当然的定论的案情。此外,教学案例比较简单,而判例中涉及的案情有的简单有的复杂,而案例报告提供的一定是一个综合与难度相结合的案例。
(二)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及判例的区别
1. 鉴定结构顺序
就案例的法律鉴定的顺序而言,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鉴定顺序与判决的顺序往往相反:
判决的思路顺序往往是三步:(1)宣告法律后果;(2)提出法律后果所依据的法规以及前提条件;(3)论证。其中第2点和第3点往往是第1点(判决)的论证。因此与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不同,在判决中不能适用虚拟式的句子。
教学案例与案例报告的思路往往也包括三步:(1)针对案情提出一个假设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请求权条款。(2)论证。这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在此需要具备在抽象与具体之间互相阐明的思考能力。(3)确定结论。
2. 鉴定要求
但是案例解析与案例报告在解析的要求上还是有异同的:
除了两者均需要将案例的解析所要求的问题作为主线之外,案例解析在方法与语言上要求准确、全面,其中既不能有废话,也不能表达不到位。通常的格言会说“不要忘记什么,也不要多说什么”(Ja nichts vergessen – nur nicht zu viel sagen),而案例报告就需要对案例中具体的利益冲突做出详尽的具体的分析,这样的分析不能离题、不能模糊,必须能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并且要做出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和模糊的结论;在案例解析时,仅能使用法典,且不能有页注等,而在撰写案例报告时,可以使用所有的法律文献。但是案例报告的内容往往会隐含几个在最高法院判决时遇到的难题,所以即使文献是公开的可以阅读的,然而完整地分析它,并在二至四周的时间内提交20至30页的案例报告,也绝非易事!在撰写案例报告时,为了在大量阅读文献与判例时不迷失方向,你应该先阅读一本有一定规模的法典评论。德国学生在做案例报告时,一般均将法典评论视为他们的法律圣经 [4]。当你阅读了相关的章节后,然后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典评论中提供的、对案情解析直接有关的文献的陈述上,这些文献陈述往往涉及专著、论文及判例的见解,在理解这些详细陈述后,你必须首先将不可能省略的陈述,以及对案例鉴定直接有关的陈述,在你的案例鉴定中加以引用。这儿注意不能让自己淹没在书海之中不能自拔,能在这种练习中培养自己区分(对案例解析而言)重要的文献与非重要文献的能力。
由于案例鉴定和案例报告以及判例的都是展现解决问题的思路,理性地引导读者顺着你的法律解析的思路,找到最后的结论,因而仅就这点而言都是相通的。实际上,教学案例的案情是定格的,其思路顺序也是法官与律师在研读案情时的思路顺序,只是在判决时往往先将判决结论先行提出而已,所以在学生时代做出这样的训练,就是一种法官与律师研读案情的思路训练。而在准备成为法官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时的体验,以及撰写判决的格式训练。其中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在大学所学的证据学,也涉及到职业上的体验与专业上的判断力与语言素养。
三、阅读案例的一般规则与方法 [5]
由于篇幅的限制,以下论述的一般规则中的一部分内容仅适用于民事法案例的解析。
(一)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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