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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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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目前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的现状是:乡村公众法律意识依然不强,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本文借助发生在安徽省的四个“涉农大案”,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的法治观念问题、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伦理问题、权力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乡村化问题、权利观念问题等五个方面就对乡村公众实施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改革普法教育制度、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新环境、提高乡村公众的素质、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应体现“以人为本” 、建立依法治村的监督机制、法治与德治并举、培养大量维护法律正义的守护者等七个方面的思考,以便进一步促进我国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
关键词:乡村公众  法律意识教育   探讨
  
2004年2月14日,中央电视台第93期《面对面》栏目播出了专访:《陈桂棣、春桃:调查中国农民》。栏目中谈到了四起影响较大的“涉农”案件:“丁作明被杀案”、固镇县小张庄村“恶霸”张桂全“残杀村民查账代表案”、发生在灵壁县大高村的所谓“抗税事件”和临泉县王营村村民反映村干部乱收费等问题反遭打击报复的“白庙事件”。笔者认为,这类案子,就全国而言,并非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在反映中国农民的受法律意识教育的程度上,它们无疑是带有里程碑式的案件。本文拟以对这四个案件的共同性作为分析的主要文本,就这四个案件在乡村公众法律教育方面所具有的预示意义,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案件背后的反思  ;
; 1993年2月21号,由于清查村集体账目触及到了少数村干部的利益,遭人诬告的利辛县路营村村民代表丁作明被打死在派出所里。
; 固镇县的农民对村里面财政表示了怀疑,大家选出来村民代表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要求查账。但是就是在查账的过程当中,村民代表被村委会副主任张桂全和几个儿子不到五分钟的时间杀死四个、杀伤一个。 ;
  1995年,临泉县白庙乡王营村的村干部巧立名目随意收费,并且态度蛮横,激怒了村民,他们多次向县、乡两级政府反应却没有结果,村民代表王俊彬等人反而被开除党籍,甚至被警方通缉,致使他们有家不能回。
;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简要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基层干部的素质急需提高。我们的执法人员在面对事件发生的时候应该秉公办事,应该是按照法律的原则去办事①。但是从产生问题的深处来讲,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 我们反思一下:普法教育十多年了,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乡村的公众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人真正有多少?我们究竟还要走多久,才能迎来中国法治的现代化?笔者认为:中国有13亿人口,9亿在农村,只有探讨和研究中国9亿农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整个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中国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口号才有了实际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想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②。简要的说,就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活动、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对乡村公众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公众基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观念和健康的法律心理,做到学法、懂法、依法办事。
二、我国目前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现状的剖析
由本文开头所述的四个案例,结合我国在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方面的实际,我们将会得出以下结论:
  (一)法律意识依然不强。乡村由于经济的落后、地方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儒教的潜移默化,“顺民”思想依然浓厚。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损害,碍于面子或“官官相护”思想的长期沉淀,他们中的多数不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忍受或者私了。在我国西部地区,据统计,能正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占调查对象的21.2%,不能正确认定的占72.4%,回答不上的占5.3%。虽然经过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由于受到传统和现实的影响,其维权、护权意识依然淡薄。
  (二)法律意识教育依然缺少足够的物质保障。在乡村,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特别是农业的主体地位,造成了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自然就缺乏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主要依托于乡村学校,而学校由于条件的有限和办学的目的、对象不同,不可能长期开设法律课堂,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因此新法律的出台不可能一下子就为乡村的公众所了解、掌握和依法办事。
  (三)乡村法制运作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部分公众对法律意识教育态度消极。
; 执法的机制不健全。首先是执法主体的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高学历的人才少,个别执法人员道德修养较差,执法方式粗暴。“丁作明被杀案”中的派出所副所长只用了“加加温”三个字,就断送了 一个非常好的农村青年的性命。其次是执法的责任不明确。乡村的执法人员由于是街坊邻居、亲戚朋友等相互熟悉的原因,在执法中常操作不规范,没严格依法办事。工作中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最后是“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这主要是执法部门利益驱动的结果。
; 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执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力。法制系统内部“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讲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跟着改变③”的观点长期困绕乡村公众对拥有执法权力者的“谦让”。二是外部监督不畅。主要表现乡村的司法系统对人民群众的监督往往置若罔闻。并且外部监督渠道较为闭塞,信息来源不广,其监督作用就德不到应有的发挥。
  (四)乡村法律人才匮乏导致法律意识教育不能持久深入。一方面,在乡村法制队伍中,专门的法律人才少,各种非法律“出身”人才多,这就使中国的现有法律意识教育面临着量的扩展和质的提高这两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乡村公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存在缺乏连续性、教育面过窄的局限性。现在乡村的法律意识教育还是主要依托学校教育,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的少。这就导致了乡村的法盲数量与城镇相比基数大,受法律教育人群的年龄结构偏低并使终身法律教育几乎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更为主要的是乡村的公众的素质普遍低下,严重制约法律意识教育的深入进行。
; 三、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 通过案件背后的反思,我们会发问: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行之有效的途径在哪里?法律意识教育与地方性知识存在多大程度的冲创?普法已经十多年了,我们对乡村民众的法律教育是否存在途径上的误区?笔者认为,对乡村公众法律意识教育应当考虑以下问题,促进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统一。
  (一)关于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问题。
; 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法治理国家、经济、社会的观念。在乡村,由于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由于我们过去有长期按照领导人意见办事的习惯和作风,以至有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的干部和相当多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乡村公众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解决对法律的模糊或者偏面认识
; 1.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为法律是有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它是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都必须受制于法。
; 3.法大于权。就是说我们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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