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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权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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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权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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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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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下,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同时,将坚持民主法治作为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因此,“法治”社会下的“和谐文化”具有什么样的特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一、关于文化的概念及其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价值功能;
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广义文化的概念与文明同义,所谓“和谐文化”乃是属于狭义说文化的范畴。在对文化的研究中,对文化的区分出现了高雅文化、通俗文化、精英文化、大众文化、流行文化、产业文化、商业文化等新概念。此外,在各个学科领域内都有相应的文化概念,如政治文化、经济文化、行政文化、企业文化、管理文化、法律文化、法院文化等等。文化不仅与人类社会进程密切相关,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甚至反映着人类每一个人的权利、利益、自由、生存状况。;
社会学家在定义“文化”时总要把价值观念作为文化的“核心”,因为对人类各种族、民族文化来说,价值观念是其“文化”得以存在、延续或复制的核心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同历史阶段和条件下的社会实践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体系和结构,要求着不同物质和功能的价值系统。社会实践的转型和发展要求一定文化价值系统的转型和重构,新的社会实践也规定着新的价值系统的发展方向。中国一百多年来的历史演变表明,民族文化价值体系的转型和更新,是中国社会进步的关键和标志。;
作为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文化,与物质文明存在着互为条件、互为目的、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不能简单地把文化看作是物质文明的派生物和附属品,它有着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发展规律,为物质文明的发展发挥着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巨大能动作用。中央电视台热播的12集电视纪录片《大国崛起》有这样一段解说词:“直到今天,大国之谜依然是一个难解的题目,各国的学者提供的答案也是众说纷纭。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上百位接受采访的国内外专家在谈论这个话题时,都十分看重思想文化的影响力在大国崛起中的作用。英国首相丘吉尔有这样一句名言:我宁愿失去一个印度,也不肯失去一个莎士比亚。”;
我们党对文化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已经进行了深刻论述。党的十六大进一步科学论述了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的相互交融是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指导思想、法律、执政能力三个方面确立了文化的地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内容的和谐文化重要任务。;
;二、权利文化应成为国家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导致传统社会的基础渐趋瓦解,由此也引发了社会生产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及观念形态的变化。因此,在理论学术界(公民)权利文化的概念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中国传统文化权利意识缺乏的特征正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对这一问题的清醒认识,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基础,是我们推崇权利文化的前提。;
所谓权利文化,是指协调和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它以把人权为基础、把民生为内容、把民主为特征,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象征。但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它长期是被人们遗忘和冷漠的角落。;
几乎所有的学者在分析中国传统文化时都会提及其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它主张“克己”的臣民文化,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青天”、“父母官”的称谓等,使人的思想凝固于封建关系模式中。尽管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也重“民”,但“民”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客体,是被动的受治者。这种重民思想只能是培育对“官”与“皇权”的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曾说,我们的传统文化是一种义务文化,因为中国古代所有的人都是臣民,没有独立的人格,臣民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表现为服从,由此国家制度在设置的时候,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的。西方的法国大革命首次彻底将人类的以义务为中心的制度改变成为以权利为中心。其标志一个是人权宣言,一个是拿破仑法典。人权宣言构筑了近世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样本,核心就是把人权作为宪法最重要的原则,重新构筑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封建社会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对公民来讲履行义务就是一切。人权宣言把这个关系颠倒了过来,就是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而存在,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研究课题专著《文化基础与道路选择——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层思考》深入探讨了中国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既不是商品经济不发达,也不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更不是法律制度中民商法欠发达,而是已经成为民族特性的“义务文化”。在大中国的文化环境中,其他许多制度、习惯、生活模式等都是可变的、易变的,惟独义务文化这种具有基因意义的文化因素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生大的变化。中国传统文化这一“义务文化”特征的不断延续复制,实际上阻碍了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三、权利文化应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主流意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的体现。它表明了执政党对人权以及权利文化的再认识与推崇。;
马克思不止一次毫不隐讳地称自己的哲学为“人道主义”、“实践的人道主义”。他的社会和谐思想也带有浓厚的人道主义。他将社会和谐解释为: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也就是说,共产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摆脱异化、回归自我,使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合而为一,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真正和谐的社会[2]。他的这一论述蕴含着权利文化的要义,揭示了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张扬对构建社会和谐的促进与保障关系。作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和民主国家,应当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权利作为一种文化,并以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首先,人的需求是人作为生命个体无可否认、无可回避的客观必然现象,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有需求才会从事劳动实践,劳动实践又维持并且拓展了人的需求。人的欲望是需求的自然延展。需求原本是人类温和的天性,并无善恶之分,孔子有曰“食色性也”,西方文化称之天赋人权。生存与发展是人及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相对于这个目的,安全是基础,交往是条件,尊重是保障。社会要在维系、容许、甚至宽容个人欲望的同时,要求每个人在利益追逐行为的起点和规则上应当是公平的。;
第二,现代社会文明特别要求:不能由一部分人来划定另一部分人的需求标准,更不能因人的地位、阶层状况而被限制和剥夺其合理、合法的需求。在公民基本权利面前,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由于地位卑微或生理缺陷而受到歧视,弱者的需求、特殊群体的利益必须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关心扶助。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过去,我们往往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轻视作为个体的人,甚至把人民与组成它的无数个体对立起来。对个人权利的蔑视和侵害,往往是在以整体的名义和崇高的目标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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