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一种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方法是将经济分析与道德解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承认侵权行为法价值的多元性,并无单一价值取向。但问题是,将多元价值不加区分地整合在一起,不可避免地要出现一些冲突。对此,我们应如何处理?是将不同的价值还原为单一价值,还是将不同的价值目标适应于侵权行为法体系的不同部分,抑或是对多个价值目标按一定的标准进行次序排列,确定位阶,依次适用?在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主编的这本论文集《哲学与侵权行为法》(Philosophy and the Law of Torts)中,多位著名学者进行了的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