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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两年,执行改革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改革过程中大胆创新、大胆尝试,效果明显。本人对浙江省的执行改革进行了调研考察。本文从效率角度对执行改革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的经济分析。
一、执行效率要求有效配置执行资源
新世纪执行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公正和效率。
过去的若干年时间,全国司法机关已逐渐认识到公正和效率主题对于司法改革的意义。浙江省法院的执行改革紧扣公正和效率主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正与效率主题载入2001年6月5日印发的《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方案》,总揽全省执行改革全局:
执行改革的主要目标: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的运行机制,理顺执行机构,完善执行制度,丰富执行方法,做到依法、文明、规范、高效执行。①
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用"财富极大化"而不是"正义"之类的非经济学概念分析了法律制度的运行,并得出结论:绝大多数法律决策同可供选择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官僚主义方法相比,可以实现资源的节约。换句话说,波斯纳重新界定了"正义"的标准定义,使它等价于经济学的"效率"定义:判断一项活动是否是"正义"的准则,看它是否有助于用国民收入的提高来衡量的经济效率。波斯纳的财富极大化理论,对于我们分析和评价当今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大有帮助和启示的。效率的提高会使社会财富增加,从而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福利,这是更高层次的公平和正义。
公正和效率作为司法改革的主题已经得到公认。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法官们在坚守法律的公正目标的同时,对追求公正的代价不能再熟视无睹。效率应当构成公正的一个标准。效率既是"财富
极大化"原则的要求,也是程序的重要内容。程序的不合法往往导致无效率。程
①《执行改革探索与实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序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经验和规律的总结,合理的程序本身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一个低效率的执行制度对秩序、公正、人权都是极端有害的,低效率的执行制度本身就是对公正的亵渎,迟到的公正是有缺陷的公正或者就是不公正。
为什么有"执行难"、"执行难天下第一难"之说?难在那里?难在执行效率难以实现,难在司法体制与执行效率之间存在着严重矛盾。执行改革的必要性最突出地表现在执行效率低下这个问题上,未来执行改革的最终成果也将集中表现在执行效率的提高上。如果中国正在变革中的司法结构不能在其功能中涵盖执行高效率的制度要素,那么中国法治的目标将是一句空话。
执行改革的目标十分明确。问题是:我们怎样理解执行效率? 如何提高执行效率?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长期来将公正作为唯一的目标,执行效率在许多人脑海里还是空白,或者仅仅将执行效率理解为加快执行速度,不能把握执行效率的真正含义。
什么叫效率(efficiency)?当今西方任何一本标准的经济学教科书都有"效率"一词的经典定义:
"效率"或"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当任何偏离该状态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损。①
效率出现的条件是:社会无法进一步组织生产或消费,以增进某人的满足程度,而同时却不会减少其他人的福利。效率就是指:此时没有一个人的境遇能在不使别人的境遇变得更糟的情况下变得更好。换句话说,效率是一种状态,离开这种状态便不能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得更好一些。
帕累托(Vilfredo Pareto)认为,如果某种经济变化的结果(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因素造成的结果)可以在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得更坏的情况下,使一些人或至少一个人的情况变得更好时,社会的福利就会得到改善,它就达到了一种最佳状态,这种状态被称为"配置效率"。这一衡量社会福利改善与否的标准被称为"帕累托标准"。由此可见,效率重在资源配置。资源配置不合理、使用不当、利用不充分,这都是效率的损失。效率反应了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它能使制度、人力与物力等各方面的资源都发挥最大作用,达到充分利用。法律对于资源的配置不是中性的。法律通过明晰产权,界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和提供行为规范,在提高效率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我们致力于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借助法律界定产权,改善资源配置,从而达到以法律促进效率的目的。
我们将经济学中的效率原理应用于执行活动进行考察分析,可以得知,执行效率并不是简单的加快执行速度问题,也不是一味讲执行投入,而是要看现有既
定执行资源如何配置。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是提高执行效率的一条根本途径。
①胡代光主编:《西方经济学说的演变及其影响》,第45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我们生活在一个存在稀缺性(scarcity)的世界上。稀缺性是指欲望总是超过了能用于满足欲望的资源状态。当一个人只有10万元而想买20万元的汽车时,他面临着金钱的稀缺;当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周末的闲暇既想进行一次郊游又想开一次家庭舞会时,它面临着时间的稀缺;当一个社会执行资源既定而想穷尽一切执行活动时,它面临着执行资源的稀缺。任何社会或个人,资源总是有限的,人的欲望却是无限的。稀缺性表明了欲望无限性与资源有限性的矛盾。经济学产生于稀缺性的存在。美国权威的《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
按广泛接受的定义,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在无限而又有竞争性的用途中间配置的问题。①
由于稀缺性迫使我们作出选择(choice),所以经济学又被称为"选择的科学"。在作出选择时,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使从这种选择中所得到的收益与为此付出的代价平衡。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这种平衡,就是最优化或经济化。最优化或经济化就是最好地利用配置有限的资源,达到最佳效率状态。执行资源同样存在着稀缺性。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执行选择。执行选择的原则就是要使执行收益与执行代价取得平衡。执行选择就是为了实现执行资源最优化配置,达到最佳执行效率状态。
执行效率的提高意味着执行供给能力的提高,而执行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执行要素或资源的配置。法律技术、执行工作者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提高执行供给能力。从长期看,执行要素状况的改善是提高执行供给能力的决定性因素;而在特定历史阶段,在要素状况既定的情况下,执行供给能力的提高,则完全取决于执行要素的合理配置。执行资源配置决策的合理程度决定着人们的需要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满足。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决策会浪费稀缺的资源,降低需要被满足的程度。合理的供给决策必须以合理的计算为基础。执行供给计算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的执行资源配置方案进行比较和权衡,发现其中能以最小的资源消耗使执行需求得以最大限度的满足的方案。为了完成这种计算,计算者需要掌握三种资料和信息:第一,要掌握用来引导执行资源配置决策的偏好函数。执行供给者应当知道,他的需要包含哪些项目,各个项目对他的总效用有多大的意义,从而确立执行价值取向的轻重取舍;第二,执行供给者需要知道,在某种条件下,完成某一执行活动需要消耗哪些资源,各种资源需要消耗多少。这在经济学上是生产函数的概念。在执行活动中,应当引入成本统计、分析、预测的工作,计算一项执行活动各环节的资源消耗、成本开支;第三,要掌握各种执行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即哪种资源更为匮乏,哪种资源更为富裕。掌握上述资料和信息,合理计算、科学比较权衡执行资源配置方案,对提高执行效率有不可
估量的意义。执行决策切忌盲目,盲目的执行决策一定会造成执行资源浪费,导
①梁小民编著:《微观经济学》第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致执行底效率。
二、制度安排是提高执行效率的关键
这里,我必须使用一个经济分析的重要概念: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
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在其漫长的学术生涯中的名气,仅仅是由两篇文章带来的:一篇是《企业的性质》,这是他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另一篇是《社会成本问题》。在第一篇文章中,科斯提出了一个人们从未提到过的简单可笑的问题:企业为什么要存在?由这个问题引出了惊人的结论:企业的存在节约了交易成本。这篇文章发表后,几乎没有任何知音,直到后来经济学家们转向分析家庭和其他非赢利、非市场组织的经济学时,科斯关于重视因使用市场而耗费的成本这一具有变革性的思想,才体现出他的全部意义。
1960年科斯的另一篇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问世以后,引起了经济学界的轰动,追随科斯的理论家越来越多,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分别形成了两个新的流派--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和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科斯的观点后来被称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可以这样表述: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律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①科斯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指出,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的结果。也就是说,制度安排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效率。采取哪种制度安排又取决于哪种形式的交易成本最低。这个结论后来被美国华盛顿大学的诺斯(Douglass C. North)教授概括为: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制度(institutions)是至关重要的。
诺斯认为,除非现有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就不会简单地发生。在他看来,对于经济的增长,惟有制度是最重要的,创新、技术进步、教育的投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都不过是增长而不是增长的原因。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使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子。确保制度的完善(也就是说,确保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充分清晰的界定)和有效执行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尽管交易成本似乎是一个没什么了不起的概念,但它的发现改变了经济学。
在以往正统的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中,并没有交易成本的位置。在那里,交易发生在空间的一个点上,并且是在瞬间完成的;参加交易的人都是具有完善理性、全知全能的人;他们之间的交易一拍即合,并且从不翻悔。类似于牛顿物理学中的绝对时空的世界,新古典经济学的世界是一个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在这
样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与组织最好依靠那只"看不见
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第20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蒋兆康译。
的手"来不受干预地发生作用。法律和政府的存在仅仅是作为保护私有产权和完全自由竞争的工具,企业和家庭则仅仅是一部部计算机器,它们的功能就是将最大化方案投入价格/数量矩阵中去,人们在市场中的交易过程则被过滤为单纯的价格机制的操作。这样,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完全无摩擦的过程。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确实给经济学的发展带来了不少便利,它使新古典经济学在形式化和数量化方面取得了辉煌的进展,但同时也为之付出了代价--缺少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力。但事实上,撇开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我们就很难理解交易的过程本身。因为任何一项经济交易的达成,都需要进行合约的议定、对合约执行的监督、讨价还价以及要了解有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需求的信息,等等。这些成本不仅存在,而且有时会高到使交易无法达成。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才产生了一些用于降低这些成本的不同制度安排。①
我们举个例。你也许是一个爱抽烟的人。在你家附近有卖烟的小贩,你明明知道小贩卖的烟的价钱比繁华区或"大地方"的国营商店中的价格高,比如一盒云烟高出5毛到一块,但你有时还在小贩这里买烟。如果你能告诉我你为什么这样做,你实际上就懂得什么叫做交易成本或交易费用。到小贩那里,只需走几步路;而要到市中心或繁华区,则要坐车或骑车去;且不说要花车钱,就是时间也不愿搭。你觉得,多花上5毛到一块钱,节约时间和精力是值得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到小贩那里买烟,交易成本要低一些;而到市中心的大商店,交易成本要高一些。交易成本就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所必需的成本。交易成本不仅指实现交易所要走的路程,还包括更多的内容,如:搜寻交易对象和价格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交易中发生纠纷和解决纠纷的成本等等。更广义地说,交易成本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成本。
如果人与人之间办同样一件事情的成本较高,就说明运行的效率较低。执行难,就说明交易成本高,效率低。当你申请执行,但又预见到要和法院打交道困难重重时,你可以说一句:"交易成本太高了。"
正如人们可以在不同的可互相替代的产品之间进行选择,在不同的可互相替代的生产技术之间进行选择一样,人们也可以在不同的可互相替代的制度安排之间进行选择。如果效用相同,人们将会选择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历史地看,经济制度的进步就体现为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制度不断地替代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制度。交易成本的存在决不仅仅是增加了人们支出的资源,它具有某种神奇的力量,决定了人们采取何种制度来实现他们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合作,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边界,它们共同构成的制度结构,以及经济史的主要线索--制度变革史。交易成本好比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假如交易成本无限大,就根本不会存在任何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人类社会就会处于完全无序的状态。交易成本的下降,社会的有序度就会增加,经济制度的复杂度和效率就会提高。
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我们得知,效率是任何制度都包含的要素之一。
制度界定得越清晰、越完全,制度的效率就越高,对人们的激励作用就越大。从
①R.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s",Nov.1937,4.
制度的执行来说更是如此,对制度的执行越完全,制度的效率就越高。我们常说,执行无力的制度"形同虚设",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来说,要提高执行效率,关键在于科学做出制度安排,创造理想制度环境。效率是执行改革的一个制度目标,执行价值的社会实现必须依赖于制度的有效运作。
执行效率的基本理念就在于:执行价值只有通过高效率的执行制度才能实现。它涉及到执行制度的各个层次和方面,其内容包括:制度之间的协同性,保持制度之间必要张力的同时减少制度之间的摩擦;制度规范上的时效设置,形成制度运行状态中的时效约束机制等等。
执行效率为什么会低下?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不重视执行制度创新,制度投入不足,执行权力缺少制约,执行制度与社会之间、制度内各部分之间缺少相应性和协同性,执行结构中制度化程度低,执行制度运行过程缺乏严格的规范性、确定性。具体弊端表现在多方面。例如,上下级法院执行庭之间同其他审判业务庭一样,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管理关系,由此导致各级法院各自为战,各成一体,执行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跨辖区执行困难较大,委托执行形同虚设,既增加了执行成本,又延长了执行周期,降低了执行效率。执行机构级别配置底,管理权限和范围小,导致审批环节多,执行流转时间长,难以建立行政模式所应具备的快速有力的执行机制。执行权力分配不清,执行庭搞执行,审判庭、人民法庭也搞执行,造成重复劳动,增加诉讼成本。执行员往往是一案到底,办案中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执行改革必须对执行权力进行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不能过度分散执行权力,失去控制,也不能过分集中执行权力,形成垄断。我们只有对执行权力进行合理地配置,执行职能才能得以恰当定位;只有对执行职能进行恰当定位,执行资源才能得以有效利用和充分发挥。
200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挂牌成立。执行局保留执行庭,并设立综合、监督等内设机构。省高级法院执行局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机构。到目前为止,全省三级法院已全部成立执行局。根据浙江省高院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浙江省高院实行若干统一:
统一指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掌握信息,分析形势,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总体方案、目标和工作重点。
统一调度、使用全省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等。
统一部署全省法院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确定案件的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①
①《执行改革探索与实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从经济分析角度看,浙江省法院设立执行局,是一种制度创新,是执行权力的重新分配,是执行制度资源的重新配置。执行局的成立不是简单地换块牌子,而是强化了执行力量。执行局成立,上级执行局可以统一调度信息资源、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这样有利于避免执行资源浪费,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制度缺陷。执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一方面表明,现行制度及其运作中存在着一种与司法统一相对立的异己力量,这是中
国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进程中存在的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这种异己的制度力量表现为地方司法机关在组织关系上严重地受制于同级的其他党政机关,它不仅在管辖区域上与这些党政机关完全重叠,而且在人、财、物等重要问题上也依赖于他们,这种制度现状无疑强化的是司法权的地方化,在这种制度状态下,执行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权力相对集中就成为一种必要。另一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地方保护主义也表现出"利益驱动"倾向。这种"利益驱动"与整个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是相悖离的,往往成为腐败的根源,严重影响执行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因此,为了遏止这种非正当的利益驱动,执行局的成立就不是形式主义。执行局这种制度创新的最终效果如何,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还是徒具形式,有待于执行实践的检验。另一个实践表明,检察部门反贪局的设立,不仅必要,而且是成功的。
西方有学者说过,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每个人对食物的欲望都由于人类狭小的胃容量而受到限制,但对权力的追求却似乎没有限度,也没有界限。权力规律告诉我们,权力必须得到制衡,否则就会被滥用。权力制衡的前提是权力分立。垄断了的权力谈不上制衡。近代西方各国均建立了一种以权力分立理论为基础的宪政制度。所谓的"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是指国家对不同机关进行适当的权力分工,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国会、法院和行政机关负责行使,以避免国家权力集中在某一个机关或某一个官员手中,防止权力的专横与独裁。西方政治体制讲分权,我们可以在执行部门内部讲分权。执行部门内部分权行使的目的是要保证执行权力公正廉洁行使,防止执行腐败。浙江省法院对执行分权进行了有益尝试。浙江法院改革执行案件立案制度,所有的执行案件,包括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及执行回转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否则不得进入执行程序。浙江省法院将强制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全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2001年实行两级分权,即中级法院行使辖区法院执行案件的裁决权,基层法院行使执行实施权。人民法庭只行使执行实施权。①这些分权措施是制度资源的配置创新,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浙江省法院制定了财产拍卖制度、强制管理制度、债权凭证制度、财产调查
①执行裁决权主要包括: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对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执行实施权主要包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民事强制措施;制作公告;其他执行实施行为。
制度、执行审计制度、流程管理制度、执行听证制度、委托、协助执行制度、执行联络员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这里我对债权凭证作个分析。
浙江率先在全省推广的债权凭证制度,已经作为执行方式改革在全国推广。
债权凭证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
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①
债权凭证里载明:
申请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尚有债权未受偿,本院特发此权利证书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证向本院申请执行。②
申请执行人领受债权凭证后,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债权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免收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办理。
我们可以从产权意义上认识债权凭证。交易先于产权,产权由交易创立,任何一个市场合约其实就是一个产权安排。其中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双方的产权的边界,当然是制度边界。我们一般说产权时,常常只想到一种资产的物理边界。这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制度边界。制度体现一种规范,一种程序。债权凭证虽然仅仅是一张证书,看不到资产的物理边界,但体现了一种程序,是交易后的一种产权安排。
怎样区分产权、物权、所有权、债权、债权凭证?"产权"这个词,简单地说,就是"财产权利"的简称,也可以称为"财产权"。"产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是一组数量庞大的概念的总称。按照形式逻辑的规范,在这一组概念中,"产权"是外延最大的概念,即最高的"种概念"。而最高的"种概念",叫范畴。因此,"产权"是一个范畴。根据罗马法关于财产权利的分类,产权范畴里,外延最大的概念,是"财产权"。"财产权"作为"种概念",下面包括"物权"和"债权"两个"属概念"。"物权",是财产权利的静态规则。"债权",是财产权利的动态规则。"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亦称"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是最充分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所有权"的"权能"的分割和转让,形成"他物权"。"债权",被称为"对人权",即其权利是对特定的人--债务人--发生
①《执行改革探索与实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②《执行改革探索与实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效力。财产所有权的权属一经移转--如交易--就进入"债权"的规则管辖之下。因此,交易先于债权,债权是权利交易和博弈(game)的结果。
由此可见,保护产权,包括保护"债权"。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即将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有同等或相似价值的权利。债权凭证则是一种证明当事人拥有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是一种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因此可以纳入产权范畴。任何债权不一定完全实现,债权凭证的兑现也存在实现和不能实现两种可能。好比债转股是一种保护债权、处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方式一样,债权凭证也是一种对暂时不能实现的财产权利给予法律上一种变通保护的方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发给申请执行人债权凭证实际上在起一种产权安排、权利重组、权利界定的作用。债权凭证是权利重组和界定的一个环节。这是减少交易成本、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达到效用最大化的一种制度安排。但债权凭证制度的运用,应当注意杜绝另一个弊端:滥用债权凭证,对可以执行的案件也使用债权凭证。滥用债权凭证的结果是加大债权人的交易成本,降低执行效率,侵犯债权人的权利,违反执行公正原则。。因此,法院在签发债权凭证时,实行债权人自愿原则非常重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浙江省执行改革的试点,创新了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无疑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比如,绍兴中院《关于审计执行(财产调查)的暂行办法》规定,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调查),制止被执行人非法隐匿、转移财产,打击逃废债务的不法行为;绍兴中院为了克服和杜绝在案件执行中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及不正当的行政干预,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执行期限,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文明、规范执行,避免案件久拖不结,从根本上缓解执行难,降低未结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有序的轨道,制定了《关于对执行案件实行交叉执行的规定》,规定各基层法院对各自符合规定条件的执行案件,通过自行报请或中院指令后,由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执行;党委、人大督办和政府要求的,当事人多次催办或反映强烈的,承办人未尽职责,导致案件超过六个月未执结的,属于指令交叉情形。
交叉执行、集中执行、提级执行都是执行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实践表明,上述三种资源配置方式是成功的。2001年9月21日至27日,绍兴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开展了执行工作体制改革以来的首次集中、交叉执行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短短一周时间内,全市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53件,执结标的3659.25万元,其中各院提交交叉执行的31件案件及一些历时几年未结的重点"骨头"案件得以全部执结。①仅2001年,浙江省高院和中级法院共提级执行案件37件,执结28件;指令交叉执行案件(含组织交叉执行的案件)436件,执结297件。2001年11月,浙江省高院执行局抽调三个地区数十名执行人员到执行未结案居全省之首的某基层法院实施帮助执行,收效显著。②某地方有这样一个案例。申请执行人从1998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审计
①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绍兴法院执行改革实践》,第100页
②童兆洪:《浙江执行改革探索与实践情况汇报》,见2002年4月在绍兴召开的执行改革研讨会资料。
报告出来后,法院反而于1999年11月12日"中止执行",理由是"不能确认审计计算的结果",要当事人重新起诉。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因为《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裁决和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受申请的法院应当予以执行。法院要求当事人重新起诉违反仲裁法,侵犯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中止执行"的结果是不公正和无效率。这个案子不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属于需要发放"债权凭证"之列,因为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财产保全;这个案子也不是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不是非得用一个"重新起诉"的程序,因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像这样拖了多年的案件,实行交叉执行,执行无效率会变成执行高效率,执行不公正会变得公正。由此可见,制度创新和资源配置对提高执行效率的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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