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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尊重和保障人权 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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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人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的发展。同时,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进步总是相应地带来人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突出成就,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作为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指标,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支持和认同。
  人权入宪,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权的精神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的理想是个人的充分发展,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的体现。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人权观念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尽管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人权"概念产生于近代西方,但人权观念不是西方的专利。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尊重人,爱护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中国文化中源远流长。这种文化传统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坚韧不拔,为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为争取自由和人权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成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推动中国人民丰富和发展自己权利的思想文化基础。
  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直接出现"人权"这个概念,但它所体现的人文精神、政治理想、道德伦理中蕴涵着丰富的人权理念。儒家思想的最核心的部分是"仁"。"仁者爱人",从中衍生出"民贵君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儒家的训诫。韩国学者李在龙认为,儒家思想"从对人的肯定开始,不断地启发人的本性,从而把人的价值提高到至高的境界"。[1] 有西方学者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现代国际人权运动的精神路标,被称为"黄金规则"。他们认为,这句话经典地表现了现代人权运动的哲学基础。[2] 其次,儒家思想中的人道主义的社会理想是其人权理念的集中体现。"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以及"民为贵,君为轻"的民主思想,激励着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延续着"以天下为已任","公而忘私","先天下之忧而优,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美德。虽然这种人道主义的社会理想在封建专制制度的统治之下不可能实现,但是这种把自己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理念无疑是一种先进的人权文化。第三,在儒家思想中,一个理想的社会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关系和谐的社会。个人是集体的一员,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利益是第一位的,个人要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仁者人也","克已爱人","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倡导爱国主义、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第四,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和谐,主张"讲信修睦", "和而不同",在和谐中实现"天人合一"的境界。"天矜于民,民之所予,天必从之",顺民意成为统治者的道德义务。
  
  二、近代中国宪法发展与人权事业的曲折
  尽管有着丰富的思想文化资源,但由近代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所决定,中国的人权和宪法都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
  19世纪末叶,伴随着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思想传入中国。戊戌变法失败以后,民族危机日益严重,国内各种社会矛盾激化。清朝政府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于1908年8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它是在"预备立宪"的思路之下规定未来的制宪原则的一份文件,不是一部正式的成文宪法。这分文件的第一部分为"君上大权",第二部分为"臣民权利义务",规定了臣民在法律内的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自由以及非按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财产及居住不受侵扰等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文件的形式规定"臣民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是为了实施,清朝政府认为,因"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预备立宪的期限需要九年。1909年,资产阶级立宪派发动了三次宪政大请愿,迫使清政府宣布缩短立宪预备期。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清朝政府为了挽救行将灭亡的命运,用三天时间制定了一部宪法,史称《十九信条》。《十九信条》的基本精神是在保障皇权的条件下进行君主立宪,对皇帝的权力有所限制,但只字未提人民的权利。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孙中山受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的影响,强调政府要保护人民的权利。《约法》第二章以"人民"为章名,详细罗列了人民的宪法权利,包括平等权、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的权利,非依法律居所不受侵犯的权利,财产及营业的权利、言论、结社自由、等等。《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主权在民"的理念,否定了在中国统治了两千多年之久的封建制度,改变了中国的历史面貌。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条件下,这些写在纸上的权利几乎没有任何实现的可能。面对残酷现实,孙中山感叹道:"假使只有白纸黑字之宪法,决不能保正民权,俾不受军阀之摧残。……宪法之成立,唯在列强及军阀之势利颠覆之后耳"。[3]
  1912年袁世凯窃取了辛亥革命的果实,在北京成立了以"民国"为形式的北洋军阀统治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北洋军阀政府1913年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这部约法意在扩大袁世凯作为总统的权力,人民权利作为点缀而罗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当时的中国处于近代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军阀派系林立,连年混战,人民流离失所,基本生存权都失去了保障。袁世凯死后,1922年以曹锟为首的直系军阀在北京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被称为"贿选宪法",其中抄袭了西方国家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一些规定,和此前的规定一样,这些权利不过是一纸空文。1927年,国民党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腐朽最专制的政权。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炮制出笼。在训政体制之下,官吏肆意横行,人民权利与自由遭到任意侵犯。一时间天怒人怨。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人民面临着两种前途和命运的抉择。在人民的压力下,国民党政府被迫在重庆召开了有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会议提出结束国民党一党统治,制定民主宪法的问题。蒋介石背信弃义,于1946年在南京召开了伪"国民大会",通过了所谓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以"民主""宪政""人权"为幌子,行专制独裁之实,不具有任何合法性。
  历史证明,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宪政,人民也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权。晚清皇帝、北洋军阀、国民党所制定的宪法是以宪法之名维护反动统治阶级私利的政治包装,其本意不是为了保护人权,而是为了延续他们的统治。民族资产阶级所制定的改良主义和旧民主主义的宪法,在中国近代史上虽然起到过启蒙作用,但都因为中国不具有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的条件而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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