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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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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收入的增加,投资成为近年来说的最多的话题。在众多投资方式上,大多人选择了股市,而大多人又成为了实实在在的股东。随着证券市场上黑幕的上演,股东利益次次被侵犯。
自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各国均在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不懈努力。在股份公司的股东成员构成中,由于少数股东不像多数股东那样总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少数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制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制股东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其它不正当交易的侵害。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已成为公司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原因。主要是1、公司行为及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2、信息批露不规范;3、股权结构不合理;4、信用机制缺失。
既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得力的措施。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改善股权结构;3、完善独立董事制度;4、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5、遏制控股股东行为;6、加强自我保护意识;7、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的规范和发展。
以上观点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帮助很大,希望能对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有关部门的决策制定也有所帮助。
关 键 词:
中小股东; 股东利益; 股权结构; 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是当前颇受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一般都从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形式、中小股东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等方面来论述这个问题。由于这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讨论会对我国的立法,相关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文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有关部门的决策制定有所助益。
一、中小股东利益不能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
我国资本市场自成立以来的 10多年间,规模日趋扩大,发展十分迅猛,已经将世界上其他所有的新兴市场抛在了后面,成为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资本市场。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近年来我国股市发展很不顺利,目前仍在不断下跌,已造成7000多万中小股东损失近万亿元。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些内在缺陷,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
1、缺乏有效的监督。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许多缺陷,监管层次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监管机构、证券业自律及社会舆论等多层次的、完备的监督体系,对于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无法及时进行监管和制止;监管缺乏透明度,即中小股东事先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形成难以估量的系统性风险。
2、信息披露不规范。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控股股东作为发行者是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切、最充分的了解,在一级市场的交易中拥有几乎完全的信息。但广大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是证券的购买方,拥有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发行者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报告。而在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信息存在以下弊端:第一,虚假不实信息居多,不少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股票高价发行、上市,或为了获得配股资格,进行虚假包装,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或误导性陈述;第二,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误导倾向,发行人在信息披露与传播时,对成绩浓墨重彩,大肆渲染,而对风险轻描淡写,一笔带过;第三,信息披露范围过小,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不充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往往遗漏一些关键性的信息,广大中小投资者没有渠道掌握更多的、足够的重要信息;第四,信息披露滞后,很多公司存在大量的信息黑幕,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较多的暗点,大量的信息不能及时公开,特别是为了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或延迟披露重要信息的情况相当普遍。因此,公开的信息在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均不足以使中小股东做出正确的判断,很容易导致中小股东这一信息弱势方交易决策失误,或者控股股东这一信息优势方做出不利于信息弱势方的不良选择。
;3、投资者结构不合理。股票市场上80%的投资者为自然人投资者,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也就是说制约控股股东违规和侵害行为的专业投资机构不多,这就使控股股东有机可乘。
;4、信用机制的缺失。上市公司面临诚信的危机。利润操纵、业绩包装、虚假信息披露、控股股东任意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行径使得上市公司缺乏最起码的诚信度。
此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等因素,也是资本市场缺乏对控股股东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重要原因。
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采取的措施
1、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郭锋(2004)认为,法律是寻求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根本。普遍认为,现有法律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从多方面对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应该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用法律条款明确表述,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可以依法进行。措施一是要尽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各项法律必须有详细的实施细则,以加强可操作性;二是要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陈志武(2002)认为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实行判例法。
中小股东的利益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得到更多的体现,相关权利有:信息获知制度;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大股东表决权限制;小股东表决权的联合,主要是指表决权拘束契约;股东派生诉讼;中小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完善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和无效程序;建立中小股东赔偿基金。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有关重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与责任要有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中小股东在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真实内容的基础上再做投资,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在关联交易中免受损害,也可使控股股东对从事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关联交易有所顾虑。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上,有不少值得完善之处。首先,应强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即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第二、进一步完善关联报告制度。“从1997年中期报告开始,上市公司首次实行强制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统计结果表明,678份中报里,能满足准则要求的,只有6份。关联交易的披露亟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进一步完善违反披露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课以信息披露之义务而无配套的法律责任的规制,无异于纸上谈兵,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对违法者的惩罚,法律如果不能对违法者予以惩处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力度是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重要途径。在我国,由于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大量的小股东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的信息来进行决策。”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预防小股东在关联交易中免受损害有着重要的意义。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体现,加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建立和完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使中小股东在关系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有更大的发言权。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防范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重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公司参与的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决议应当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换言之,就是把股东大会批准作为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生效的前提条件。股东大会批准制度的功能在于:一是借此将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确保公司其他股东能知悉有关情况,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将批准制度与后文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相结合,使其他股东享有否决某些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权力。根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程度,我国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7.3.7条、7.3.8条、7.3.11条借鉴香港联交所的做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三类:第—类,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o.5%的,可以豁免。第二类,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使的o.5至5%之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交易完成后按7.3.10条的规定立即披露,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第三类,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笔者认为,为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但对何为“对公司及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则应当从交易的质和量两方面来确认,就交易的质而言,是指交易事项是否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03条,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做出决议,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因此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大都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就交易的量而言,是指交易金额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规定,金额重大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在这一制度中,对预防交易人采取“化整为零、频繁交易”的方式方面没有规定,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此外,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额起点多少,标准是不是太高也值得研究。
2、改善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
适当分散一股独大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不能靠“位高权重”的投票来一意孤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股改的方式,减持国有股,并逐步上市流通,新股发行应加大流通股的比例。目前,国家已经开始改变这种局面。随着沪深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两个法规的颁布,全面股改的配套措施,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全部“到岗”。市场人士分析,在有关股改的法规框架构建完成后,股改全面启动已经近在眼前。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给与了支持。(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2)、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目前,股改正轰轰烈烈进行,相信一股独大的局面将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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