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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法律服务纠纷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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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目前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需要而且也愿意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的法律服务事业也就随之蓬勃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法律服务行业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法律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因之而引发的纠纷也为数不少,其中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纵观一些法律服务纠纷案件,其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 (一)诉讼代理费收取标准
; 目前,在法律服务领域,代理费都是由双方自愿在代理合同中约定。由于法律服务本身属于一种无形的智力付出,很难具体量化。这就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代理费是否体现公平,是否与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实际付出等价?二是在双方对代理费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何种标准来确定?
; 在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指派律师代理一起二审案件,收取5000元。之后,当事人认为律师仅参加了一次庭审且没有尽到代理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显然不合理,起诉要求退回2000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效,律师事务所已经指派律师出庭并履行的相关义务,当事人所述律师未尽代理职责、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合理没有依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要求。
; 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写明代理费为18万元,但当事人所提供双方委托协议复印件写明代理费为1千元。经鉴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原件中的代理费“18万”字迹被修改过。律师事务所认为虽有修改,但双方已经在协议最后盖章确认,应为有效,起诉要求支付代理费18万元以及违约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约定的 “1000”元显然不足为证;诉讼委托代理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但双方对代理合同的认知水平、专业熟悉程度实际是不同的;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如何对自己有利,作为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是轻而易举的,而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很难做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利益;作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很清楚,对修改合同条款内容的确认,应当体现为双方在修改出加盖公章或另签补充协议,但却没有这样做,而是利用对方为能保留合同原件这一疏忽,强调要求对方提供原件,否则就是举证不能,这一做法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因此,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代理合同中代理费条款已被修改,双方又未能在协商一致,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应按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惯例,酌情确定代理费数额最终,判决支付代理费二万八千元。
; (二)风险代理
; 律师的代理费通常都是在开庭前收取,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法律服务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出现了“风险代理”,即约定代理费在执行完毕后从实际所得款中按比例扣除,之前当事人不必交纳代理费,而这种情况下代理费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高的,通常都达到15%-30%,甚至有时达到50%.这种风险代理是一种新生事物,出现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为母子二人(孩子为未成年人),双方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诉讼,代理费为最后判决数额的30%并在赔偿款项支付时当即支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了诉讼,最后判决赔偿为49万余元并已执行,律师事务所在扣留12万余元后,将剩余款汇给当事人。之后,当事人认为风险代理协议是在欺诈、胁迫之下所签,律师事务所不应擅自扣留案款,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10万元。法院认为,在代理协议中没有谈到未成年人的诉讼代理问题,而由于该风险收费比例为30%,显然有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律师事务所退还10万元。
; (三)指派非律师进行诉讼代理
;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指派律师进行诉讼代理。但有的时候律师事务所由于案件小、费用少,或者自己人手不够等原因,就指派非律师人员进行诉讼代理。这就出现了如下问题,指派非律师人员进行代理能否收取费用?如果能,应按何种标准收费?当事人能否因此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代理费为4000元,但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非律师人员以公民个人身份进行代理诉讼,诉讼完结后,当事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指派非律师进行代理,给其造成了损失,双方经过协商,律师事务所退还了4000元代理费,但当事人仍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8万余元。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已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实际履行了委托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代理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请求。
; (四)委托事项争议
; 委托的事项应当是在代理协议中写明,这通常不会引起纠纷,但由于目前相当多的人缺乏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也不够,这样导致许多人并不真正理解一些法律专业术语的真正含义,如分不清“上诉”还是“申诉”,“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婚姻无效”还是“离婚”……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有可能代理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并不是当事人真正所要求的,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委托事项的内容?
; 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约定: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离婚纠纷第一审诉讼事宜;并由律师事务所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建议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了离婚案,该案结果为调解离婚。但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撤销结婚登记事宜,律师事务所没有按委托要求提起行政诉讼,反而使离婚案被错误的审理下去,导致了自己由未婚变为离异,不得不另请律师进行行政诉讼,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代理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三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律师事务所已经按协议要求办理了委托事项,不存在过错行为,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五)丢失证据
; 由于代理人通常要比当事人更多地参与诉讼,因此在很多时候当事人都是将证据材料交给代理人,以方便诉讼。由于诉讼是一项时间较长、也比较复杂的事情,通常证据材料要经过当事人、代理人、法院、审计鉴定部门等几个环节,交接次数很多;而且有时一个代理人可能同时要代理几个案件,或要向不同部门提交证据;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许多代理人在诉讼中可能就调换了单位,而很多当事人,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变更也很多、很频繁,这样如果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导致证据材料的丢失。这样就产生问题,如果代理人丢失证据,应否负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 在一起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指派某律师为当事人进行代理,在诉讼中,因审计需要,当事人将全部单据原件交给该律师,该律师将这些单据原件交审计事务所审计后又取回。之后该律师离开了律师事务所,并称单据原件已经全部交给律师事务所,但律师事务所否认收到。当事人起诉要求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返还单据。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保管好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当事人主张返还证据材料原件,理由正当;该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职务行为,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判决律师事务所返还证据材料。
; 二、对问题的分析以及法律适用
; 处理民事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寻找当事人请求权的基础,即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从而确定其主张能否成立。
; 法律服务应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因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因一方的过失导致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受损失者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此外,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还应当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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