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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消费者运动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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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 文; 摘; 要
相对于生产来说,消费伴随着人的一生。
在消费者通过运动不断为自身争取合理利益的同时,国际上的不少有识之士,也及时总结将消费者运动的经验教训,结合各地区实际形成了一套套有建设性意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使得消费者运动上升到了一个更为理性的高度。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前,以消费者个人或者有良知的人士为代表的自发维权活动没有在社会引起应有的反响,社会各界缺乏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以近代的日本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尽快发展本国经济,日本政府制定了许多对本国企业优惠的政策,企业经营者也利用这次机会谋求最大的利益,于是,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日本政府迫于社会压力,在1968年制定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如今,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及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步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消费者组织为中坚力量,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共同维护的消费者保护制度。
消费者运动的本质至今没有变化,世界在发展,消费者为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脚步永远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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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是在不断的消费中进行的,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和购买的活动,是人们对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性消费品(服务)的消耗和利用。消费能满足社会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是生产的动力和归宿,是产品完成的最后阶段,是生产价值实现的状态。由此可见,消费者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是对立并存的。尤其是在商品经济的形态下,这两个对立群体间的矛盾体现的更为突出,经营者在高额的利润面前,总是绞尽脑汁,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一步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浅层次的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到高手段的垄断,无所不用其极。
在早期,消费者在深受损害的同时,也利用各种办法揭露经营者的种种欺骗伎俩,从而避免了更多的消费者受骗。在消费者不断为自身争取合理利益的同时,国际上的不少有识之士,将消费者运动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起来,并结合各地区实际形成了一套套有建设性意义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从法制的角度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得消费者运动上升到了一个更为理性的高度。
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发展
(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的条件
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的或者有组织的以争取社会公正、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改善生活地位等为目的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社会运动。
; 随着工业生产高度发展,技术日益精进,产销过程日趋复杂,信息不对称和非完全信息使消费者对信息资源的占有处于劣势。随着商品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商品的构造也日趋复杂;消费者作为单个自然人,其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厂商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有主动地位,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就很难客观、公正和全面,甚至可能提供的是不真实的信息。这种信息占有与信息需求之间的矛盾,使消费者的无知和误解进一步加深,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侵害的可能性也不断加剧。 消费者在经济力量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相对而言,厂商往往是拥有雄厚资本和复杂组织结构的企业。这就使得生产者、经营者能够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苛刻的交易条件。
在现阶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相对于厂商的跨国经营活动,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也日益国际化,这也使得加强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活动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性问题。在这一过程中,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其权利的具体责任者。同时,若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高昂的成本常常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由此可见,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是难以改善消费者弱势地位的,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通过制度并完善相关法律来弥补市场缺陷,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二);消费者运动的兴起的过程
消费者运动于19世纪中叶在英国开始萌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参战各国的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运动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又得到普遍发展,并经历一个从自发性群众运动到有组织的群众性运动,从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到以法律形式保护消费者利益,从经营者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漠视到积极参与的历史进程。
1898年,美国成立的全美消费者同盟,是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端。20世纪70年代以来,消费者运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立法保护,而是侧重于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使得消费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许多发达国家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并与各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制度相配套,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法律体系。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安全,而且涉及到消费交易的公平、消费环境的改善以及消费者的社会角色等各个方面。随着消费者保护制度和相关法规的完善,厂商等其他市场主体也逐步树立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成立了一些专门方便消费者投诉、向消费者组织提供援助的机构,形成了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局面。
(三);我国消费者运动的特征;
消费者运动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的历史很短,从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的建立至今也不过二十年的历史,然而发展速度很快。1994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政府依法保护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消费者组织等维权团体、经营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各司其职。消费者协会除了继续为个体消费者解决问题、解除他们消费中的痛苦以外,开始把目光投向改善消费环境,看重与经营者代表的对话协商制度,更加关心法律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求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经营者除了设立各自的消费者服务机构以外,开始有组织地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把为消费者服务放到与经营同样重要的地位,自觉性逐渐提高,行业自律加强,与消费者团体的对话协商机制逐渐完善并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则真正承担起了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在制定消费者政策方面、在建立保护机构方面兼顾全局,平衡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协调的过程中,三方面力量共同营造出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社会协调发展的局面。
综上所述,消费者保护经历了从无序到形成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从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放任到全社会共同维护的历史过程。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各国政府越来越关注国民生活,保护消费者权益及其相关制度规范的建设,已经成为各国社会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概念上讲它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这部法律经常在狭义的角度上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广义的概念。概括一句话就是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可以称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这部宪法是最高法律效应的法律,宪法之下有六部基本法律。这六部基本法律它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整体上,从法律各个角度上掌握消费维权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国外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消费者保护的组织体系主要有四个层面:
1、政府职能机构。充分利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美国,各级政府中都设有消费者保护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内设的“消费者保护司”,充当消费者的辩护人,并在消费者保护、贸易管制和帮助消费者起诉方面向公众提供信息。各州政府也都设有诸如消费者防欺诈处、消费者事务部等专门机构。
2、行业组织。为维护行业的声誉和利益,各国的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作用。
3、民间组织。消费者保护民间组织主要是指消费者自发形成的群众组织。在发达国家,这种组织很普遍,有些甚至已经发展为一种职业性组织。消费者组织由于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影响大,其活动越来越系统化、正规化,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对不法生产者、经营者有很大的威慑力量。
4、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组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消费者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各国政府、各国保护消费者组织都在积极地探询有效的监督和合作方式,并成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国际反冒牌货联盟等国际组织,以采取联合行动抵制有损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前提和条件,其表现为:消费者问题的恶化和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形成;经济法对传统民商法理论的修正。
 ; (二)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很多细致的规定。比如国务院有很多的行政法规都涉及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各个地方它的保护消费者的规定特别体现在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订,近几年来,我们国家许多省市的人大常委会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新规定了许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在司法解释方面,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许多都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比如说关于生产制造销售伪劣假冒商品构成犯罪,这些个关于它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都属于消费者权益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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