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70|回复: 0

2018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3 20: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而不以案发时间、羁押开始时间、起诉时间或者审判时间作标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外,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1、从宽处罚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相称原则;4、双向保护原则。非刑罚处罚方法主要包括三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概念的了解,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的阐述,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有如下构想: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者的不负刑事责任;明确规定有关限制适用;明确规定较为宽宥的量刑制度;在刑法典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专章。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 犯罪, 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它具有犯罪率高、低龄化趋势明显、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突出、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等特点。
要正确地理解这个概念,必须把握以下要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 标准及其认定
;1、所谓未成年人犯罪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而不以案发时间、羁押开始时间、起诉时间或者审判时间作标准。             ;
2、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 x x周岁。例如,被告人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三十 日出生,直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满十四 周岁。
3、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以满 x x 周岁这些关键年龄不清的案件,应如何办理,根据目前的条件一般采取的做法是 :(1)认真讯问行为人并核实其供述的容;(2)查阅行为人的档案户口薄公安户口底册等证件;(3)深入调查,到行为人的出生地出生医院所在单位学校了解,向其邻居同学同事同时出生的人询问。当取得的证据显示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既没有户籍 证明也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有关其它证明为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 侦查部门委托有关刑事科学技术机构进行“骨龄鉴定”作出年龄推断[1],也取得了很好效果。
(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2]: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未成年人 的刑事责任,也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
; 二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亦规定:“审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与教育想结合的政策,纠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3〕。这就是我国对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针和政策。
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了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这其中包括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和人民对他们同样抱有希望。其次,未成年人正处于在生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大等。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另外,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方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会起反作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应当贯穿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贯穿于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应实行上述方针、原则外,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4〕
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阶段,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单位不得 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未成年被告人的影像。
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时,必须与成年人分押分管,尽量避免让他们与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和恶习很深的成年人犯接触;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它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化,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如前所述,考虑到未成年人有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 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刑罚适用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有以下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一)从宽处罚的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对指导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该条款规定的是应当,所谓应当,就是必须,不允许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不折不扣,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2)该条款规定的是多幅度情节,一个是从轻处罚,另一个是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比成年人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3)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是判处的刑种和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
(二)不适用死刑原则
现行刑法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就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法律依据。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我国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一种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非常强调慎用死刑,死刑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实行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方针政策,对于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坚决不杀。我国刑法贯彻了这一思想,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同时,我国刑事立法思想还认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令是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非常严重,但由于行为人年龄尚未达到成年,责任能力不完备,因而主观罪过较成年人同样的犯罪相对轻一些,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轻一些;行为人犯罪时未达到成年年龄这一事实,就表明了行为人尚未达到不堪改造,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地步,至少尚有一线改造的可能。因而,根据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和刑罚的目的要求,我国刑法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这是一项合理的、进步的制度,它体现了现代刑法的共同要求。
(三)相称原则
相称原则,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处罚,既要考虑到他罪刑的严重程度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又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如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判决。相称原则的 确立,弥补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与未成年犯适用刑罚之间不相适用的缺憾和不足,从而照顾未成年犯量刑的个别 化要求。因为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其重新犯罪,教育矫治其成为新人,而不是追求刑罚报应,且未成年犯罪原因中往往客观原因起到了主要作用,决不能简单地将罪错全部归责于未成年人。相称原则在考虑犯罪行为时,兼顾了未成年年龄、智力、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等因素,恰好地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体现了惩教结合的原则,与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指导思想完全一致。
(四)双向保护原则
双向保护原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要兼顾社会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利益,实现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预防犯罪的刑罚宗旨和谐统一。
要正确地贯彻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就必须准确地理解该原则的内涵。首先,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原则;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改邪归正,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其次,该原则还意味着,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还应该注意保护社会利益。未成年人犯罪危害了社会利益,社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作出相应的反应,采取自卫手段,而刑罚就是受到危害的社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自卫的一种有效手段。否则,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将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刑罚适用制度的思索
我国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从宽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除了不用适用死刑的规定外,就是一项笼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刑罚制度和除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种方面并无具体规定。下面,根据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日常学习作以思索:
(一)关于无期徒刑的适用原则问题
现行刑法典并未禁止对未成年犯禁止适用无期徒刑,笔者认为,无期徒刑毕竟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具有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性质,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内容,因而对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不用;不 得已用时,也应注意依法从宽掌握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的适用,做到宽严相济。[5]
(二)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种的问题。
某些外国的立法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种,我国刑法中没有这种禁止性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除非未成年人有独立的 财产可以适用没收财产或处以罚金,否则不宜适用,因为这些刑种的适用加重了未成年人的家庭负担,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也有以钱赎刑之嫌,助长了“虚刑”增加了司法腐败,难以使未成年人本人受到应有的改造和教育。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未成年犯罪和被判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应当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三)关于免除刑事处罚的适用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没有规定“免除处罚”的内容。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法定情节共有八种: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犯罪后立功的。虽然如此,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贯彻刑罚法定原则,体现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理原则,最好在刑法典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内容作出专门规定。
(四)关于缓刑的适用问题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问题,刑法典并未作出特殊的规定,专门对此作出规定的是上述《解释》,该《解释》指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在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凡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应当”而不是“可以”适用缓刑;二是对不够缓刑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去,要尽力创造条件试用缓刑。尽管如此,该解释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的过严,没有体现出犯罪的成年人在缓刑适用上的区别,因而有必要在刑法典中作出专门规定,放宽缓刑适用的条件。初步构想如下:对于被判处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布缓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