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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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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代司法理念是什么,它包含有哪些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如何体现司法为民?这是本文需要阐述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指法官依据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诉求,在审判程序中体现和反映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这一主要的司法价值目标的理性观念和逻辑思维。那么,这种现代司法理念是源于怎样的思想与观念?
  毫不疑问,现代司法理念是源于近代人文主义思想所催生的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及价值的理念。我们知道,法素来就具有平等、公平、正义之意义和价值。但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树立起绝对的统治地位和权威却是近代才开始出现的事情。近代是由资产阶级革命所开启的为创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代,资产资阶级革命之所以作为世界近代史的开端而载入史册,原因在于其革命不仅使人类原先的人身关系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公民权利获得长足的发展。同时,也使国家的权力结构及治理模式发生质的改变。可以说,资产阶级革命在本质上改变了人类自己运作的命运——社会终于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依附或奴役关系,确立了个性解放和个性独立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国家确立了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并使法律成为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威,从此,人民终于拥有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最有力武器-法律;国家的权力不再只集中于某个领导人手中或某一机关手中,而是按照权力的科学分工和制衡原则来设置,这就为国家权力走向民主、廉洁,并有效地服从于法律打下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实践证明,资产阶级革命是一种非常成功的革命,它以个性解放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政治民主来确保社会自由与安全,以法律权威来制约政府与领导人权限等等,这些都是人类历史的巨大创举。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为人的全面发展及商品、资本的自由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资本主义社会就创造了封建社会千年来才能创造的财富。而资本主义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应当归功于指导资产阶级革命实践并在其革命成功后所建立的政治、法律制度中起核心作用的人文主义思想。
  人文主义思想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先进思想,其最基本的主张是把人的问题和人的价值放在首位,强调对人自身的关怀,崇尚人的理性,提倡人的尊严,追求人的解放。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把它具体化为“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人文主义宣称,人生而平等,人不是神的罪人或奴婢,而是社会的主人,封建等级制度及人身依附都是违反自然法则的,社会应以尊重并以实现个人价值作为其核心目标;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安全、自由、民主及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其意思和遵守法律的权利义务;国家权力是源于人民的意志并由人民通过契约形式出让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国家的最高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好模式,法治优于人治,等等。
  人文主义思想的诸多主张,均为资产阶级所接受并付诸于政治及司法实践中。于是,与人文主义思想主张相适应,在近代司法理念(后来,现代司法也秉承了这些理念)中,重视个人的尊严与价值,重视个人的独立自治意思,重视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合意即契约,等等。成为其核心价值。尤其是对契约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实现社会公平,创设个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等,在近代司法理念中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肯定。故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在钻研了大量法律史料的基础上就得出这样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认为,古代社会(即资本主义前的社会),个人是依附于家庭,个人不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才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在其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与古代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指19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个人已取代家庭成为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基本单位。现代社会的这种变化过程,源于法律所认可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契约。梅因所讲的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文主义思想所倡导而由资产阶级革命所推行的个性解放的过程,即个人从被奴役的建制人身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成为有独立意志和自由处分能力的平等的人,“也就是从不平等身份到平等身份的过程,是对平等身份的发觉、保护和巩固的过程”。
  资本主义早期所出现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真实地反映和体现了人们追求自由与平等,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渴望拥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的愿望与情形。然而,契约真的是一付灵丹妙药,真的是能够实现个人的平等、尊严及价值之有效手段与途径吗?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其回答总是有争议的,尤其是随着工业化社会也就是现化社会的到来,资本的不断壮大及贫富两极分化明显存在悬殊的条件下,这种由契约创设的平等与公平的正当性就越来越令人质疑。因为,在工业化社会条件下,个人在那些日益壮大的公司、企业、财团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大量标准化契约即格式合同开始取代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合同,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就其标准合同以所谓的“要么接受,要么走向”的方式提交给当事人。因此“对那些为了换取不足维持生计的报酬而出卖血汗的人来谈契约自由,完全是一种尖刻的讽刺”。于是,作为以维护公民权利,标榜在其面前任何人都平等的法律,这时不得不关心那些在“契约自由”旗帜下的孤立无助者及受他人摆布的人-社会的弱者。而关心社会弱者,使弱者在法律面前实现其平等、公正的价值与追求,其责任就只能落在主持法律公平、正义的法官身上,除此之外,难于作为。
  因此,现代司法理念,实际上就是法官在实现近现代法律价值的同时,如何实现现代即工业化社会下弱者在法律上获得平等、公正、正义等价值之问题,也就是司法如何服务于人民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要使现代法律真正实现包括弱者在内的法律主体的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切实做到司法为民的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就必须具有下列的司法理念和逻辑思维:
  一、平等理念
  平等是近现代法律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理念与价值。从资本主义早期的“身份到契约”运动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平等的巨大及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及能量。没有平等,任何法律的意义与价值的实现几乎都是空谈的。因为没有平等,法律所体现的公正只能是一种恩赐,一种居高临下的给予和不可奈何的接受,而绝不是法律自身的价值、意义之体现。如古代法律,虽然它也不乏公平、正义的时候,但由于它缺乏主体的平等性,因此,其司法意义及作用是有限的。
  平等对于目前的中国社会来讲,其意义与作用是非常重大的,因为,在中国历史并没有真正经历过一场“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洗礼,人身依附和等级观念、辈份差别等普遍存在成为特色,加上近现代中国社会的商品经济不发达,人文主文思想欠缺及其在近代对中国影响相当有限。因此,身份等级关系突出,契约自由不发达,成了我国的一大传统。而目前中国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等原因还存在着农民与市民,干部与群众,个体与集体,私营与国营等等身份的差别与悬殊,故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每个诉讼主体的法律人格、诉讼地位、法律权利的平等性就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对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其司法意义更为重要。法官只有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平等地使之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则法律的公正、公平与正义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司法为民的工作就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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