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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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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同时提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实现社会普遍的公平与正义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人民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并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客观需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依据,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提高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当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它与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而有无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下面笔者就如何通过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浅谈一点认识。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涵义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具体说来,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与其他国家职能活动相比较,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如公权力的强制性、确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如裁判权的中立性、专业性。人类在研究、认识、运用、遵循这些客观规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司法理论。而将司法理论中的精髓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些概括、简练、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
  第二,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等。而司法理念可以说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司法理念与普通的司法理论相区别,形成统领全局、发挥基础和根本作用的精神指导。
  第三,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意识形态本身就是“关于生活行为和社会组织的一系列信仰”(科贝特语),是高层次人类精神活动的成就与结晶。所以,司法理念便成为人类在一个健康、法治社会中的共同信仰。从司法理念的表述形式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公正、独立、公开、民主,都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世界各国都有一些法官为维护司法独立而作出牺牲,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成为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
  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
  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和司法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以我国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就为基础,我们可以大概描述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
  第一,司法中立,即司法者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第二,司法公正,即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第三,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称之为审判独立,即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和影响的不当干扰。
  法官的职业令人羡慕,法官的职责重于泰山。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必需树立牢固的现代司法理念和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基础,换言之,即必需具备作为法官的基本素质要求。我们要知道,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加强职业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是缺一不可的。没有对现代司法理念深入骨髓的理解就谈不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算勉强领会现代司法理念也是顾此失彼的。
  三、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具体要求
  (一)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
  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社会对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特有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我国目前司法中立尚未全面展现出来。要真正树立牢固的司法中立理念,必须在认识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二是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居中裁判。法官应当始终以超然的态度,把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去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法官队伍从大众化走上了职业化的道路。“意见”对法官职业道德作出了宏观描述,规范了法官职业道德。同时这为法官居中裁判,让法官的角色归位起到了推动作用。而作为法官,树立司法中立理念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确界定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范围,将符合司法本质特征的权力纳入司法权的范围。根据政治权力的内在科学结构,本属于中立性质的裁判权的职能,不应当由非司法机关行使,更不应当按照不符合司法本质的程序行使。这就要求国家根据国家职能体系的发展和法治的要求,及时调整司法权的内涵,将一些最新发展成果纳入司法权范畴,将那些不符合司法本质的职能加以调整,从而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宪政思想的深入,宪法裁判权(又称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的司法性日益增强,因此应当考虑将其纳入司法轨道。至于这一权力是由普通法院行使,还是由专设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可经过周密论证后作出选择。
  第二,法官必须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其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这就要求法官摆正司法职能的位置。目前,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将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对待,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甚至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这些观念和做法都是不能正确认识司法的位置的结果。
  第三,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所谓“民不举官不究”的法谚生动地描述了司法职能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司法的裁判职能和行政的执行职能早已演变成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将司法权纳入行政权之内,他所重视的是两者与立法权的共有的区别;而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一个重要的依据便是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的主动性的区别。为了保持其居中裁判者的制衡作用,司法不能主动介入任何争议从而表现出失去其中立立场。因此,不论实践中司法机关自己的“跃跃欲试”,还是其他机关要求法官主动介入其他工作,都与司法中立的要求不符。
  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最起码首先必须树立现代司法中立的理念。即使在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也要明确树立司法中立理念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有深刻的认识。
  (二)法官必须树立司法独立的理念
  关于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由于司法独立原则更多依赖于法院外部,因而树立独立的司法理念比较困难。但作为法官,在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独立。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忠实地适用宪法和法律,要受司法职业道德自律约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法官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也是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客观需要,如果一名法官连最起码的司法独立理念都不明了,那么在工作中就容易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不良现象,而这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外部对这名法官的职业道德客观评价。
  (三)法官必须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一理念目前已深深印入到每一个法官的脑海之中,但是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认识和探索的过程。首先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当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还应当把形象公正纳入到司法公正的理念中来。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
  正是由于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公正,所以更凸现出法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必要性。法院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对其的期望值往往高于其他国家机关,而法官裁判案件,处理纠纷往往成为社会的焦点,只有做到实体与程序同时公正才会打消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合理性怀疑。
  以上笔者简要的阐述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涵义和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必要性,而作为法官, 仅仅树立了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实施纲要》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所提出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充分昭示了全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较高的期望值,昭示了法官职业的实际素质状况以及国家赋予法官的职责的重要程度。它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需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依据,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上提高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当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在当前,必须清醒意识到:近年来法院在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服务态度、社会效果、公众形象等方面还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工作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有关。目前,在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方面,少数法官不同程度存有:在职业道德理想上,个别法官没有远大理想,胸无大志,表现为知识陈旧,缺乏新的司法理念,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职业道德品行上,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品行低下,操守失节;在职业道德作风上,作风粗暴,缺乏文明,恃强凌弱,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久拖不结,对当事人存在冷、横、硬、推现象;在职业道德纪律上,违反审判纪律和制度,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接受其宴请和安排的娱乐消费,个别还存有经商牟利,从事营利的兼职活动。
  以上情况从表面上看是简单的缺乏职业道德所促成的,其实恰恰反映了少数法官根本没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甚至不知现代司法理念为何物,这才造就了他们表面上的毫无职业道德修养,品行低下等丑陋现象只有在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情况下,法官才会深切体会到为什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怎么样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而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后自然也会更加深入的领会到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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