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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众化与法治化:一个文化—哲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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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大众化与法治化:一个文化—哲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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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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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大众文化是90年代中国社会变迁的最引人注目的现象。本文从文化学和哲学的角度对此一现象的形成及其与中国的法治化之间相合相悖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文化大众化的进程,也是法律传统的更新转型、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嬗变、新旧法律制度的更新过程。但另一方面,大众化与法治化又不完全是同质的关系,它们都有可能有不同的走向,并不存在相互承诺的保障。相反,大众文化的出现,将给中国的法治化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法的合理性(正统性)危机、“守法——执法”的间离化,等等。
「关;键;词」 大众化/法治化/时间的叠合/道德危机/法的正统性
「正;文」
一、引言
进入90年代,中国社会变迁的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经济的市场化和大众文化的勃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旧有的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过渡和转化,中国的社会文化生活也经历着一场从来未有的深刻变化:大众文化,这个“以当代生存的个人领域为基础生长出来的一种新的消费性文化”,正影响着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精神、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社会风习。文学界的学人们已迅敏地注意到:大众文化(或通俗文化)已极为有力而有效地取代了原有的主流文化与精英文化,成了不断日常生活化的意识形态的构造者和主要承担者,并气势汹汹地要求在多元的社会主流文化中占有一席显位。或者说,大众文化整合了话语的分裂,使之变成了“一个包揽无遗的大合唱,一个战无不胜的意识形态神话”。(注:参见戴锦华著《文化地形图及其它》和旷新年著《作为文化想象的“大众”》,载《读书》1997年第2期。;文艺评论家陈刚在其著作中不无夸张地指出:大众文化的世俗性与商业性导致了它同主流文化、精英文化的激烈冲突和相互拼合。在此背景下,人们正在目睹“一场硝烟迷漫的文化战场的肉搏”。见陈刚:《大众文化与当代乌托邦》,作家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章。)
那么,大众文化,对我国的法治化将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换言之,大众文化的崛起,对我们正在谋求实现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国家”的宏伟规划而言是一种催化剂,抑或是一种阻却力量?大众文化与我们所要讨论的“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这一宏大论题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事件,它对我们的法学家的观念、思考方式以及法律概念、术语的语义将会有什么样的冲击?我想,任何一个关注时代问题的法学家都不可能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熟视无睹,而应当站在法学的基点和立场,对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普遍关注的论题,表述自己的观点。
事实上,我们在讨论中国的法治建构时,也根本无法回避“大众化”现象。无论是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设计,还是关于“公民权与人权”、“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法与道德”、乃至“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的言谈,都不可能不与“大众化”问题相勾连。正是基于此一认识,本文以“大众化与法治化”作为一个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对它们之间多重复杂的关系作一宏观的勾勒,以为未来的进一步探讨厘清一个相对简化的头绪。但愿这样一个研究进路,没有过分地游离于法学界时下研讨的论题。
二、大众化与法治化之关联分析
大众化是自西方工业革命以来在人类社会文化层面生发的重大事件。伴随着大工业的出现,社会财富和资本迅速流向工业所在的城市,并且通过发达的商业网络不断积累和流转。于是,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中心开始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城市不仅是人们交换的场所和政治宗教中心,而且成为人们生活、生产的地方。作为19世纪和20世纪人类的一种必要的生存方式:城市吸纳了数以万计的来自村镇的大众,作为他们的生息之地;数以万计的大众在相对浓缩的城市空间生存、流动,创造和选择不同于农业社会的生活文明。(注:美国社会学家R.E.帕克认为,城市不只是地理学和生态学上的一个单位,它同时还是一个经济单位。城市乃是文明人类的自然生息地。见R.E.帕克等著:《城市杜会学》,宋俊岭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总之,;庞大的城市利维坦,是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创造物,它由城市大众亲手建造,同时作为一个异化的实体也塑造着大众的精神、心灵、习惯、品性和趣味。德国哲学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Oswald;Spengler;)指出:“真正的奇迹是一个市镇的心灵的诞生。一种完全新型的群众心灵……突然从它的文化的一般精神中长出来了。它一旦觉醒起来,就为自己形成了一种可见的实体。……从此以后,除了个别的房屋、寺院、教堂和宫殿以外,市镇的形象本身也变成了一个单位,它客观地表现出形式语言及在整个生活进程中伴随文化的风格历史”。(注:[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上册),齐世荣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重印本,;第200页。)就19世纪和20世纪的历史而言,城市文明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大众化现象的出现。
大众化并不仅仅是一个人口流迁的概念,或一个人口的简单聚集过程,也不单单是大众群体的物质和生产关系的变迁,而首先是一个文化概念,一个人类精神的演进过程。大众文化表现为人类的一种普遍的精神气质和心理状态,是由时代的社会精神、价值观念、道德观念、思想感情、生活方式、行为动机,乃至审美、消费趣味等构成的混合整体。这样一个混合形态的文化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消解,对精英文化的抗拒,对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如革命理念、至善论)的反叛,以及对于现世的物质生活的眷念,等等。同时,大众文化消蚀了人类对虚幻神祗的盲目崇拜,张扬个体生活的目的与价值,关怀个人自由、平等与权利的保护,强化个体的自觉意识和崇尚世俗的观念。从总体上看,大众文化趋向平实、实利以及人的地位、身份、待遇、尊严、知识水平、消费等等的“平均状态”和类型化。
无疑,文化的大众化也是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变迁的映现。从政治层面言之,大众化现象的出现意味着社会的经济——阶级结构的变化。大工业的规模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新的生产关系(主要是私有制关系)的生长,使社会财富在高度聚集的同时又相对地分流于社会大众。财富的相对社会化,在主要方面改变了前资本主义社会贵族/平民、地主/农奴二元对立的简单阶级(阶层)关系,淡化了区分阶级层别的身份和地位标志。反过来讲,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等级社会的政治权威(王权、贵族特权)的“神圣性”,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化创造了条件。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民主制度的形成,莫不与大众经济地位的相对提高和大众意识的觉醒相关联。从法律层面言之,迅速成长的大众观念、价值和理念,也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法律的变迁。文化大众化的进程,也是法律传统的更新转型、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嬗变、新旧法律制度的更替过程,尽管这一过程本身表现出复杂的面相,但在整体上带有法治化的形态特征:
1.大众化即是大众生活普遍化,又是生活私人化的反映。在一定意义上,大众化进程,拓展了私人生活的空间,催进了与“政治社会”相对分离的“市民社会”的成熟。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就是: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私人,他们都以自身为目的,即把本身的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而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倚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重印本,第198页。);换言之,市民社会是家庭这种“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的分解和丧失,它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注:黑格尔,上揭书,第174页。)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就是以民、商法规范为内容的私法体系。这一私法体系构成了一国法治的制度基础之一。(注:当代的经济学、政治学文献以“陌生人社会”来描述市民社会的特性,颇有启示意义。一般认为,在陌生人社会,正是契约和私法维系着经济交往的扩展与合作秩序。)主要原因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私法,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都应当体现人性的要求和理性精神,而这种要求和精神也正是法治及其精神自身应有的内涵。
2.大众化,在公共生活空间也必然引发新的变化效应,即出现公共权威与权力的解构与重组,生成新的社会权力体系,重构社会政治统治的合理性(或正统性)基础。(注:“合理性”(或正统性)一词译自德文Legitimitat(英文legitimacy),;指人们通过信仰体系服从某种统治的状态。;该词与形式意义的“合法性”(德文;Legalitat;,英文legality)有别。关于两概念的关系,可参阅拙文《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载《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4期,第345—346页。);关于社会政治统治的合理性(正统性),马克斯。韦伯曾讨论过三个纯粹的类型,;即依赖于法律规定的“法律统治”(法治,Iegale;Herrschaft)、依赖于信仰现存秩序和统治权之神圣性的“习惯统治”(;traditionalle;Herrschaft)和依赖于统治者人格与魅力的“奇理斯玛统治”(charismatische;Herrschaft)。(注:Max Weber,Die;drei;reinen;Typen;der;legitimen;Herrschaft(1992)。也见;Max Weber,Staatssoziologie,hg.von;Johannes;Winckelmann,2.;Aufl, Berlin;1966,S.99;ff.)尽管大众化过程在个案中也有可能受制于传统或习惯以及奇理斯玛权威力量的影响,但从总体看,大众文化的平实和实利性质,使大众在选择政治生活时更倾向于非情感化、非激情化的法律统治,而依靠法律规则来处理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显然,无论是习惯(传统)力量,还是奇理斯玛权威,就其本质而言,均属反民主和平等的。同时,它们的统治形式的非理性和反经济的性质,也是与大众的精神与趣味相抵牾的。唯有法律统治(法治)这种理性化的秩序,才会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大众化确立稳定的、常规化(routinization;)的统治形式。反过来讲,大众化过程,也是大众选择和建立法律统治(法治)的过程,即通过大众文化的转型,促成社会一政治统治由习惯(传统)统治或奇理斯玛统治向法律统治演进。
三、大众化与法治化之悖论
然而,“通过大众化的法治化”也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历史发展过程。应当说,大众化只是与法治化处于同一时间结构(历时性)之中并相互共生的现象,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承诺的保证,即:法治化的目标并不必然是建立一个趋向崇尚实利和功利主义的大众社会;大众化过程的完成也并不一定能够实现法治预设的理想。过分乐观估价大众化与法治化的同质关系,是一种浪漫主义的观念。事实上,法治化与大众化都可能有不同的走向,并不存在唯一纯粹的法治化与大众化模式。具有不同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民族构成及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法治化与大众化过程和形式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既相融、又相斥的内在张力,而其负值的影响对它们二者自身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从法治化角度看,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大众文化背景,那么能否实现法治社会——国家的目标,仍属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就迫使我们回过头来考察大众社会生活或大众文化的另外一面的性质与特征及其对法治化进程可能造成的负面作用。
诚如前述,大众文化是在城市空间里孕育与生存的。大工业的生产方式,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和追逐实利的商业精神铸就了大众文化的品格与气质。20世纪传媒(报纸、广播、电视等)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塑造了大众社会作为“拜物教化的或物化的社会”的特征。(注:关于“拜物教化的或物化的社会”用语,参见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唐小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物化”概念的解释,;见该书第268页。)这样,不仅物质消费,而且文化消费(文学、艺术的消费)本身都带有商品结构的性质:通俗小说、电影、电视、卡拉OK、流行音乐、儿童卡通和漫画、香水和各种五颜六色的广告等等构成了大众社会的舒适、稳定、富足和温馨的世俗生活情调和景观。在这里,商品“获得了一种‘幻想的客观性’,一种自主性,似乎完成了如此精确的理性和包囊一切的东西,以致人际关系——它的这个根本性质的一切痕迹都被掩盖住了。”(注:见乔治。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张西平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显然,以现代城市为依托的大众社会,是一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这样一个新型的陌生人社会,较之19世纪以前的城市市民社会有更强的流动性(人口的迁徙)、庞杂性(各阶级、阶层的聚合)和冷漠性(人际亲缘关系的疏离)。;(注:有关城市大众社会特征的分析,详见陈刚,前引书,第4—5页。)大众社会的上述特征,是与法治社会——国家的性质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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