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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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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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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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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矛盾日渐突出,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阐述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
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新闻自由包括一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排除政府干预的权利,即政府不能操纵新闻媒介,不能设置障碍;其二,采访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独立采访,并有一些特权获得采访材料,从而保障新闻媒介能客观真实的再现采访的对象和信息;其三,扳道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自由的将采访来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传播,并可以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是一对不能截然分离的概念,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公民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不可能花费全部的精力、财力以及时间去了解发生于自己身外的事情,只能借助新闻媒介。可以说新闻媒介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代理人民去了解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人民应当了解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在国家的有关会议中,新闻媒介可以出入进行采访,而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没有这个权利。而为了使公民能客观地了解社会事情,为了完全实现人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介在遵循法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必然。其次,新闻自由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途径。新闻自由标志着新闻媒介能自由地采访和报道,将事物的真相披露出去,给公众真实的社会信息,满足了公民知情的需要,而且公民也可以将自己了解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介向他人披露,为他人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途径。但是,新闻自由与知情权不是同一概念,它们有较大的区别。首先,权利主体不同。新闻自由的主体主要是新闻媒介,其是以新闻采访和报道为职业的利益群体,一般为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及新闻从业人员;而知情权的主体是人民即社会公众,没有条件的限制,只要是一国的公民,就有知情权。其次,内容不同。新闻自由使新闻媒介有独立进行新闻活动的广泛自由,其既可以根据大众的兴趣进行新闻报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新闻报道,不一定受人民知情权的左右,换言之,新闻媒介的新闻报道可能超越人民知情权的范围,如其他普通公民的家庭琐事进行报道,就不是知情权的权利范围。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
1、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是人格完善所不可以缺少的制度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更有着重要的意义。隐私权重在保持个人的秘密信息,并使个人有机会知道有关个人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自己掌握自己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对自己私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进行收集,进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就可以吸收外界信息。可见,隐私权使个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新闻媒介有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使个人完善。如果法律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隐私权肯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新闻自由势必受到压制,新闻媒介没有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情事,人们就缺乏了解处界信息的途径和保障,不能充分地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发挥监督政府工作的批评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人们的知情权也就会受到限制。反之,如果法律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静地,就不会有人格尊严。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完满。
2、新闻自由必须受隐私权的限制
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有条件的,不存在任意的自由和权利,否则人人都没有自由和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因此,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不仅表现为新闻媒介的建立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批准,而且新闻媒介的活动也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换言之,新闻媒介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还负有尊重他人隐私权,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一致”原理的具体体现。如果新闻媒介进行报道的个人私人秘密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兴趣没有任何联系,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其应对因滥用新闻自由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承担责任。特别是在20世纪后,新闻媒介进行新闻传播的手段和技术日益先进,个人的隐私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且其侵害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法律必须防止新闻媒介滥用自由侵害个人隐私权。
3、隐私权的范围受到新闻自由的限制
隐私权的范围具有差异性,不同地方、不同时代、不同人的隐私范围均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隐私是个人不愿披露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在这个意义上,隐私权是维护个人利益的。而新闻自由旨在实现人们的知情权,监督政府行为,揭露和批评社会中一些不良的现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必须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那么,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隐私权应受到保护,个人利益应受到尊重,但以过新闻媒体披露的个人信息,一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联系,应脱离了个人色彩,就不能成为隐私,这时,新闻媒介基于新闻自由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应应受到优先保护。但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特定或同一的标准,个人的私人信息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必须经过社会公众的界定,如果与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相吻合,就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反之,就不能成为隐私。新闻媒介进行有关新闻活动,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只要新闻工作者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其对违法犯罪行为或有关国家政治生活的报道,其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已没有个人色彩,不能成为隐私。当然,如果新闻媒介不当地将个人隐私进行披露,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本质上具有对抗性。隐私权制度在于保障公民自己能控制自己的信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而新闻自由制度则在于将公民自己以外的信息向公民披露,满足公民知情需要或扩大公民视野,这就势必要侵入他人的信息空间,将他人的信息公开,具有开放性。而且新闻媒介还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为了吸引读者,提高自己经济效益,有的新闻媒体往往对他人的隐私津津乐道,一些“小报”就是典型的例子。换言之,新闻自由的开放与隐私权的保守性,新闻媒体的利益和个人的隐私利益,处于一种对抗状态,这就造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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