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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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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执行难的现状(一)“无序执行期” (二) “粗放执行期” (三)“理智执行期”。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执行难形成原因:(一)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难消除,执行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二)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引起的社会人员流,被执行人难找。(三)债务履行能力差。(四)法律规定不健全,强制执行立法滞后。(五)执行体制不健全,措施乏力。(六)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七)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八)司法独立性不强,权威性缺乏(九)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难求,执行工作举步维艰。(十)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适应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的方法。(二)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三)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加强执行工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执行人员的艰苦努力,一定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司法永保权威,法律永保威严。
浅析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执行难的现状
(一)现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97年以前受理的二审、再审等案件进行认真清理,限期审结,共审结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1400余件,并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审结了超审限的案件36万余件。
(二)1998年9月至12月底,全国法院共清理未执行积案120万余件,执行标的总金额达893亿余元。
(三)吉林省省法院政治部、执行局起草的宣讲提纲中讲到:“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大力推进执行方式改革,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1999年我省法院执行案件结案率为75.5%;2000年结案率为82.9%;2001年结案率为83.4%。1998-2002年全省法院共执行案件217297件,年均执结率为81.6%,执结标的额为192.3亿元。”
“从数字上来看这种成绩应该是很不错的,但实际上“执行难”问题依然严重,执行财产真正全部一次执行到位率还不是很高,仍在许多执行积案。我省截止到2003年一季度统计,全市两级法院共有各类未结执行案件1196件(其中含中止执行案件380件),未结案件标的金额总计10554.9万元。全市两级法院共有专职执行员52人,人均积压案件为每人23件,一个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的法院有的执行员手中旧存案件甚至达到100件。”
;“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地显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的分析归纳,反映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十多年来,大体经历了“无序执行期”、“粗放执行期”和“理性执行期”三个阶段。
(一)“无序执行期”。“无序执行期”突出发生在90年代中期之前,最典型的行为是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抓人促执行”,即用违法拘留被执行人的办法来逼迫被执行人偿还债务。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已执行的必要手段和保障措施,必须依法坚决实施,并且要用足、用好。但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被执行人得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应受制裁的行为,而不能违法采取。由于大量案件积压,社会反响强烈,法院压力很大,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左右,曾有一段时间,有的法院为提高执行率,采取过违反法律规定的“以抓人促执行”的办法。这种办法对于执行案件确实收到过一些实际效果,但却是无序执行的作法,是违法的,以至造成了无序执行局面。
(二) “粗放执行期”。9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无所不在,常将一些企业列为重点保护对象,限制法院执行,规定 “法院执行案件首先得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允许后才能执行”,引起一些法院特别是外地法院的的粗放对抗。有的法院为回避当地党政机关,在执行案件时,采取异地查封扣押的办法,常在半路查封车辆或拘留被执行人,而当地领导就派公安围追堵截,有的甚至按“抢劫”立案,为此事,有的法院执行人员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三)“理智执行期”。针对“执行难”及其相应带来的无序执行、粗暴执行的严峻情况,最高法院向党中央专题报告了“执行难”的问题,中央政治局专门听取了汇报,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1999年7月,党中央下发了11号文件,明确提出必须反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肃批抨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错误作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高度,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依法治理和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文件下发以后,形势迅速改观。执行工作从此进入“理性执行状态”,有力地推动了“执行难”和无序执行、粗暴执行问题的解决。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执行难的原因
在现阶段,执行难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复杂的社会背景,是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必然产物。
(一)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难消除,执行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一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法院执行始终面临着政府的行政干预。二是前些年,党政机关开办了大量企业,现在这些企业按规定已退出市场,企业尽管已停止和注销了,但上级开办单位往往应承担资金虚投,抽逃资金或企业清算的法律责任。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为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对正常的执行工作干预、阻碍,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有的甚至设置“保护区”,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引起的社会人员流,被执行人难找。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象民营企业的倔起,公司热、开发热等,导致起诉到法院的民事、商事案件逐年增多,而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还债,搞假“破产”、假“改制”,避而不见甚至有些人为达到逃债的目的,远走他乡,下落不明,无法执行。
(三)债务履行能力差。
1、应执行的财产难动。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案件和政府及内设机构盲目投资而欠债的案件难以执行;企业与公司、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三角债”和“多角债”案件,难以执行。象一些企业和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工人拿不到工资,企业可供执行的则产只剩下厂房和一些设备,这些财产不好变卖,而且如果强制变卖,势必引起工人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发生。
2、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例如,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和村委会的案件,数量增多,农民抵触情绪较大;村办企业倒闭,借贷不能偿还,又无财产可供执行。
; (四)法律规定不健全,强制执行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司法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大量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这些解释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现有的执行方式存在许多弊端:一是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存在冲突;二是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行为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三是对在义务人实施隐匿财产、抽逃资金等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硬逃避债务行为,现行的执行方式强制不足;四是执行工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五是执行标的物处理困难,对不能实现财产换价的执行标的物如何处理,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作法。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
  (五)执行体制不健全,措施乏力。
一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理念陈旧,思路狭窄,重审轻执,审执严重脱节,执行人员依职权主义为主,而非强化当事主义。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比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假离婚,将财产分割给对方,债务自己承担,导致法院执行难。二是债权申请人不具有市场风险意识,认为法院判多少,就应执行多少,不具有财产举证责任,造成执行难。
   (六)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一是执行方式上,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二是执行标的,重国有集体资产的保护。三是执行的程序和结果,传统的执行制度和实践既不利于实现私权,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四是执行人员权力集中,甚至超职权主义现象严重。;
(七)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 1.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我国当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人们过多地考虑眼前利益,诚信、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思想严重。
; 2.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由于风险意识淡薄,发生经营风险后,不愿承担,导致大量逃避执行现象的发生。
3、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保险基金储备与支出矛盾,社会保险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
4、破产制度不完善。在执行中大量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实质就是事实上的破产案件,而我们在处理系列案件中,把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了,按比例分配后,未履行部分还得中止执行,导致大量未结案的存在。
; (八)司法独立性不强,权威性缺乏
; 1.司法独立性不强。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这就使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在这一体制下,法院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现实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
; 2.司法缺乏权威性。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中,即使当事人不同意判决结果,也认为判决是必须履行的。而我们的案件当事人申诉,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一个案件审七、八次的都有,司法权威自然无法树立。
(九)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难求,执行工作举步维艰。一是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部门妨碍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请求有关部门如工商、房管、土地、车管等单位协助,而这些单位往往妨碍执行,比如金融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干扰、阻碍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有的为当事人通风报信,转移存款。二是地方司法保护干涉执行。在实际执行中,法院之间配合不够,有些委托执行案件往往石沉大海,查无音信。到外地执行,有的当地部门、当地法院无故推拖或设置障碍,导致当事人难找、材料难查、存款难划、物资难扣,赴外地执行往往是无功而返。
(十)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适应要求。一是执行力量不足;二是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入世情况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如何处理,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帐,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
 
  三 、执行难的解决方法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共中央于1999年发布了著名的“11号文件”,要求加强执行工作,改革执行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明确提出了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的总体构想。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于2000年在全国各级法院中开展了“执行年”活动。
执行难问题是我国现行执行体制的不完善及混乱而造成的一个社会问题,我们要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以下方法:
  1、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3、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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