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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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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马克斯 韦伯生活的时代,德国法学仍然处于“潘德克顿学派”(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为主要理论资源的德国法律学派)的影响之下。在大学法律教育中,与罗马法有关的课程仍然占据主要地位。马克斯。韦伯在哥廷根大学、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就读期间选修了大量罗马法课程,他的老师中包括当时最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依曼纽尔。贝克尔(Immanuel;Bekker)、祁克(Gierke)和泰奥多。蒙森(Theodor;Mommsen)。1891年,在奥古斯特。梅茨恩(August;Meitzen)的指导下,韦伯完成了他的大学授课资格论文(Habilitationsschrift):“罗马农业史及其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Die;romische;Agrargeschichte;in;ihrer;Bedeutung;fur;das;Staats-;und;Privatrecht)。这不是一篇传统意义上的罗马法论文,甚至不是一篇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法律史”论文。从这篇论文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此后贯穿于韦伯一生的治学方法:把历史研究置于一个社会理论框架之中。他没有考察罗马农业法的内部结构和条文含义,而是从古罗马的社会、经济现实出发来探讨法律与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正象罗维茨(Lowith)所指出的那样:在韦伯那里,“历史研究不负责确定过去的意义(象Ranke所主张的那样),也不试图发现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必然性,而是要试图理解我们的社会如何一步一步转变到当下这种状态,我们现在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正是属于这样一段历史的。”[1]韦伯对罗马农业制度的研究也正是这一总体性历史研究战略的第一步。此后,在“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1896)、《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学》(1897)、“城市”(1921)、《世界经济通史》(1919)和《经济与社会》中,韦伯继续对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些尚未得到充分理解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了解罗马法与罗马社会的关系、乃至了解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独特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公法和私法在罗马农业史中的重要作用
  “罗马农业史及其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是韦伯早年的重要著作,也是长期遭受冷落的一部作品。考虑到韦伯的其它重要著作、特别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英语世界产生的巨大影响,“罗马农业史”至今仍然没有一部英译本便成为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情。著名历史学家阿尔弗雷德。休斯(Alfred;Heuss)在1965年为“罗马农业史”所写的一篇书评中写到
  韦伯是第一个认真阅读古罗马农业研究者(卡多、法罗、克鲁姆拉)作品的人,他对古代学者的论述作了实事求是的分析,……并从技术细节上揭示了罗马农业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讲,本书虽然遭到历史学家的普遍忽视,但它仍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开创性的作品,后面的研究不得不沿着它所开拓出来的道路前进……。还有哪一个历史学家有能力把握这些法律资料和土地调查员的技术用语?而韦伯则用他大师般的娴熟技巧做到了这一点。[2]
  在这篇文章中,韦伯着重探讨了古罗马种植农业体系的起源,并试图通过考察古罗马的宪法结构和市民法来说明这一经济发展过程。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韦伯分析了古罗马不同时期进行土地调查的形式,并试图找出这与当时的国家税收制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第二部分中,他解释了各种农业制度创新在整个罗马经济史中的意义。许多韦伯研究者已经指出:马克斯。韦伯在这篇文章中表现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立场,即把法律和权力结构看成是由某种生产方式决定的。实际上,韦伯虽然受到马克思的很大影响,但他并没有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而是秉承着历史法学派的传统,把整个社会视为一个有机构成的整体,在这个有机体中,经济、法律、政治和文化诸因素处于相互影响的过程之中。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把韦伯的“罗马农业史”与蒙森的《罗马史》作一比较。
  泰奥多。蒙森(Theodor;Mommsen)是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在罗马法和罗马历史的研究方面享有盛誉。分别于1854、1855和1856年出版的《罗马史》三卷本是他毕生心血的结晶。在这部巨著中,蒙森通过考察古罗马的法律结构对罗马史作出了全新的阐释。在他看来,“法律结构及其变迁过程就是历史本身”。[3]因为法律明确表达着既定的社会权力结构,而法律的变化则体现着社会权力结构的改变。法律的内容取决于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争夺权力的最终结果,它体现出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又斗争和妥协交织成的张力。蒙森认为,公法是政治权力结构的指示器,而私法则表现着社会的家庭和财产分配结构。因此,通过分析一个社会的公法和私法制度便可以揭示出该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蒙森的思想在许多方面与马克思十分相似:他们都认为物质利益是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争夺物质利益的斗争(阶级斗争)则是政治的主要内容。他们也都认为:法律体现着社会个阶级的力量对比和权力分配,同时也体现着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与马克思不同的是,蒙森认为象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这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非表现着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它们只是表示着社会结构的某种特征。因此,奴隶制并不排斥资本主义,相反,古罗马的“财政、商业和农业资本主义”正是以剥削奴隶的劳动为基础的。[4]蒙森指出:
  历史的意义在于:通过观察过去的文化形态,我们可以揭示出具有普遍性的文明的有机条件;在任何地方都一样的基本因素,以及因时因地而异的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方式。[5]
  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便是这样一种在许多社会都存在的基本因素,而在不同的社会中,这种因素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它因素以不同的方式整合到一起。;指导韦伯写作“罗马农业史”的导师是农业史专家奥古斯特。梅茨恩(August;Meitzen),但对这篇文章的写作起到最大影响作用的却是蒙森。正象韦伯自己所说的那样:“对专家们来说,我毋需反复指出我的研究方法是以蒙森的研究为基础的,他的研究已经为此后所有关于罗马公法与行政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6]韦伯从蒙森那里借鉴来的最重要的一个观点就是:在古罗马社会中已经存在资本主义。不过,他对蒙森的观点进行了修改,不再仅仅从经济含义上来定义资本主义,而是试图找出资本主义所包含的政治、经济、法律乃至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为此,韦伯区分了政治导向的资本主义(politically;oriented;capitalism)和市场资本主义(market;capitalism)。前者主要是利用政治权力所造成的机会来谋取利润的一种行为方式,后者则是以资本雇佣劳动、并把劳动产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的一种方式。前者受其本身性质的局限,只可能在很小的范围内存在,后者则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生产方式。韦伯指出,在古罗马社会中,靠剥削奴隶和贫苦的自由民的劳动来获取利润的大庄园(oikois)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资本主义企业的性质;因为庄园经济已经不再是一种“自给自足”(autarkia)经济形态,而是一种以追求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市场经济。韦伯发现:典型的罗马大地主大多居住在城市中,热衷于政治活动。他们在乡间的庄园则由忠诚的管家(通常由获得解放的奴隶担任)负责经营。庄园土地上所生产的主要是市场上高价格的产品,比如橄榄油、酒、蔬菜、畜禽等等。谷物由于利润较低,主要有殖民地生产。这些庄园产品基本上不供生产者和庄园主自用,而是拿到市场上去出售,以换取高额货币利润。因此,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着高度发达的市场,而“自由的”市场竞争的结果只有利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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