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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法学理论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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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中,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开拓进取,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献出了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在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提出了许多值得商榷的理论观点。但是,不可讳言,其中有的理论观点既背离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也与历史的事实不相符合;这样的理论观点非但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反而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为了弄清理论上的是非,笔者提出以下观点,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得法学理论界的批评和指正。
  一、关于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问题
  (一)法学研究是否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是涉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方向问题,是每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
  有人提出要“摈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只能坚持的僵化观点”;有人提出了为什么要在宪法中规定指导思想的疑问;还有人认为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而“人文主义”是现代法的精神的哲学基础,我国要以“人本主义”精神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
  所以,首先必须弄清楚的是法学研究要不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不弄清楚,那么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巩固和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法学领域就不可能得到贯彻和落实。
  笔者认为,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既是由我国法学研究的性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本身作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世界观、方法论所决定的,同时还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革命和建设最深刻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所证明了的。
  众所周知,以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之一,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它的上层建筑的性质。我国当代的法学,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学,也只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学,才是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所需要的、真正反映和代表他们意志和利益的法学。我们借鉴、吸收和学习中外历史上的,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一切好的经验和合理因素,目的绝不是学习和引进剥削制度,也绝不是在我国要建立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法学;而是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也是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的需要。我们要坚持包括法和法学在内的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决不能以任何其它别的思想为指导思想。
  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思想中的最伟大成果。过去在历史观和政治观方面占支配地位的那种混乱和随意性,被一种极其完整严密的科学理论所代替……马克思的哲学是完备的哲学唯物主义,它把伟大的认识工具给了人类,特别给了无产阶级。”[2]他还谈到,自从马克思《资本论》问世以来,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不是假说,而是科学地证明了的原理。在我们还没有看见另一种科学地解释某种社会形态的活动和发展的尝试以前,没有看见另一种像唯物主义能把“有关事实”整理得井然有序,能对某一社会形态作出严格的科学的解释并给以生动的尝试以前,“唯物主义历史观始终是社会科学的同义语”,唯物主义不是“多半是科学的历史观”,“而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3]江泽民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严密而完整的科学的思想体系,始终是我们党、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行动指南。一百多年来,没有哪一种理论、学说能像马克思主义一样,保持着它的勃勃生机,对推动社会进步起那样巨大的作用,造成那样深远的影响。尽管现在世界上的情况有很多新的变化,但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并没有越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基本规律。[4]
  法学研究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这是法学研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作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彭真同志在 1988年曾经说道:“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选择,是中国各族人民的选择和中国革命基本经验的总结。”并且针对有人一提要讲学习马列主义,一提学习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就是保守的,就是反对改革的误会,他严肃地指出:“我们如果不是运用马列主义分析问题,怎么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脱离开马列主义的指导,怎么进行改革,朝着什么方向改革?……改革需要用马列主义作指导,改革中有许多问题需要用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去研究解决。怎么能把改革同马列主义对立起来呢?”[5]我们党和国家在法制工作方面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陶希晋同志1983年在《关于法制建设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写道:“我国法制建设必须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律观作指导,而不能以任何别的什么东西来指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只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原理,具体运用到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才能开创一条中国式的法制建设的道路来。”[6]
  我国有的学者在总结中国法学三十年经验和教训的文章中,谈到发展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问题时,写道:“我国的法学体系,是应当具有中国的特点的。这个体系必然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又能反映出我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后来他又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我们研究法学以及解决法学面临的实际问题的一把金钥匙。不能掌握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我们就难以真正理解法学,更不用说在法学理论方面有什么创新了。”[7]
  有的学者在总结建国后法学研究四十年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中国法学始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是它的优势和长处。”“在目前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就是继续把中国法学放在当代法学的一个新的、科学的、高水平的出发点上。使中国法学的发展有正确的方向而不致步入歧途,或在科学性、进步性上出现倒退现象。”[8]
  上述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学者关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论述,是从长期历史经验主要是从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历史经验中得出的合乎科学的结论,是全面、认真和深刻思考的结果。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绩,尽管有各种因素在起作用,但是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了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
  二十世纪后半期的某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有的党和国家的领导者在改革中不提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体系的指导地位,强调要抛弃所谓对不同观点和思想意识形态的限制和不容忍态度,宣称坚决放弃意识形态的“垄断主义”和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垄断”地位,把“全人类价值”列为共产党的基础之一,承认了指导思想的多元化,结果“执政的共产党出了问题,背弃了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不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共产党的目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么实践的标准是什么?笔者看来,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捉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这种判断,不能是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而是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和“人民答应不答应”。在那个曾经声称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法制也的确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的原社会主义大国,由于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垮台了,国家解体了,经济衰退,政治腐败,社会秩序动荡,社会治安恶化,犯罪率上升。1989年各类犯罪案件高达246万多起,犯罪率高于千分之八。(该年虽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犯罪率最高的一年,但仍不到千分之一)原来的超级大国被人们称作“乞丐大国”和“盗贼国家”。解体后的一个最大国家1999年9月在押犯多达130万,人口占原整个联邦人口不到53%,可是比1989年整个联邦在押犯的86万还高出51%,结果造成监狱人满为患。对于这些本国广大人民能拥护、赞成、高兴和答应吗?
  在指导思想的问题上,有的提出马克思主义“过时论”。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创造或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是适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的;甚至认为毛泽东思想仅是革命的、阶级斗争的理论,而不是建设的和开放时代的理论。还有的说这个问题马克思没有谈到,另一个问题列宁没有论述,所以就不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这就涉及到我们学习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是学习立场、观点和方法呢,还是对于具体问题的具体结论?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呢,还是片言只语?
  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告诫我们,我们坚持和要当作行动指南的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或者说是这些基本原理构成的科学体系。至于个别的论断,那末,无论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同志,都不免有这样那样的失误,但是这些都不属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所构成的科学体系。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理的具体运用是不同的,正如彭真所说的:“我们讲的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嘛,至于具体运用那是你的事,如果马克思把如何具体运用都告诉你了,那还要你干什么?我们搞马克思主义六十多年了,现在有人说几句‘过时了’,难道就能迷惑我们吗?”[9]
  彭真同志1985年在第一次谈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问题时,针对在职干部的学习,他指出,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这是延安时代毛主席倡导的。马列主义的基本东西必须懂。中国革命靠什么指导?是靠资产阶级自由化指导,还是靠马列主义指导?他回答:靠马列主义指导。[10]第二年他又说:“现在那些看起来很新鲜、很时髦的资产阶级思潮,都是为资本主义现有秩序作辩护的。”[11]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有人居然把他们这一套说成是什么“新理论”。他说:“什么‘新理论’?不过是历史的垃圾。”[12]在关于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他说:“我们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什么尼采呀,萨特呀,其实都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那一套,难道还能作为我们的精神武器?”[13]
  有人以反对教条主义为借口,实质上否认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当然,马克思主义本身是发展的,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本身就不是马克思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创造者本人的恩格斯早在1887年就声明过,“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列宁在1899年写道:“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民主党人如果不愿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个方面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14]毛泽东早年就指出:“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而是反马克思主义的。”[15]建国后还说:“我们要学的是属于普遍真理的东西,并且学习一定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如果每句话,包括马克思的话,都要照搬,那就不得了。我们的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16]并且还谈到,党内一些人有一个时期搞过教条主义,那时我们批评了这个东西。但是现在也还是有。学术界也好,经济界也好,都还有教条主义。
  但是,邓小平同时强调:“我们反复说,解放思想,就是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17]“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离开四项基本原则去‘解放思想’,实际上是把自己放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去了。”‘离开四项基本原则,就没有根,没有方向,也就谈不上贯彻党的思想路线。“[18]他曾经针对有人怀疑毛泽东思想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的问题说道:”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原理,不但在历史上曾经引导我们取得胜利,而且在今后长期的斗争中,仍将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对于党的这样一个重大原则表示任何怀疑和动摇,都是不正确的,都是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19]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统一的,离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去谈发展,就不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很可能背离马克思主义。某些所谓坚持法学创新和所谓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否认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难道能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吗?
  (二)是否存在马克思义法学?
  有人认为,我们建国以来法学落后,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形似有实质上根本不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关;有人提出要摈弃马克思主义存在一个完整的法学体系的“迷信观点”,甚至有人干脆提出,应该摈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统价值观念,树立新的价值标准,设置“新的航标”,而不应盲从前人,从而取代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独尊”地位。
  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非但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而且在法学领域引起了一场伟大的革命变革。可以这样说,在法学史上,还没有出现过像马克思主义法学那样深刻、全面、客观地解释法律现象,揭示法律本质和法律规律的一门法学。正如有的学者正确指出过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它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阐明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就是妄图以资产阶级法学来代替马克思主义法学。”[20]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的理论创造,而且倾注了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工作者在内的智慧的结晶;同时还是亿万人民群众长期、曲折、复杂的社会实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法的现象的说明,包括法的起源、本质、特征、作用、分类、制定和实施以及发展规律的说明和思想观点所构成的法学体系,从整体上和根本上来说,还有哪一种理论能比它更系统、完整、正确和科学的呢?那些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完整性”和反对其“独尊地位”的人,能拿出什么理论来同马克思主义法学相比呢?
  当然,一切真心实意的而不是自欺欺人的,实际上而不是口头上自称是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探讨法律理论问题,从而形成自己能够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自圆其说的理论观点或者派别,当然是法学发展的一种必然的、正常现象,可以说,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可是问题在于,一方面有的把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的这个定理、那个流派,甚至连西方严肃的学者也并非承认其有多少真理性的东西,不但说成为是一种学说,大肆吹捧,盲目推崇;另一方面却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难道这是正常的吗?
  马克思主义仅仅是认识法律本质的“一种方法”吗?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它绝不是同其他各种各样的方法论一样的认识法的本质的一种方法,而是一种揭示法的本质和规律的唯一科学的方法论;更重要的它还是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离开了马克思主义作指导,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就会迷失方向和走错道路。我们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法学研究的总的方法论,并没有代替更没有排斥法学自身的方法论,但是法学自身的方法论凡是合理和正确的,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非但不矛盾,而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进一步验证、实现、补充和丰富。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专政学说同法或法制到底是一个什么关系?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法制离开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和在这种学说指导下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就不会产生也不会存在。这既是历史的事实,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没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还谈什么权利,谈谁家的权利呢?我们说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或者说无产阶级的统治,它当然包括对于阶级敌人反抗的镇压,但它绝不仅仅是对于敌人的专政,它还包括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运用国家政权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
  强调坚持无产阶级专政、镇压敌人与保护人民民主和人民的权益是矛盾的吗?试问,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是什么?镇压敌人的目的又是什么?难道是为了对敌专政而专政吗?为了镇压敌人而镇压吗?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使用国家的镇压力量,惩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也是对于人民民主和人民权益的保护,是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21]
  我们并不讳言,在党和它的主要领导人“左”的指导思想下,我们对于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重视不够,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曾经有过某种程度的忽视,所以导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践踏人民民主罪恶的产生,这是我们党和整个民族应该牢牢记取的血的教训。但是,在分析我党和毛泽东同志的错误的时候,绝不能离开历史的复杂的背景,以今天的条件和眼光来苛求前人。以毛泽东同志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人,正是为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才进行了长期坚苦卓绝的奋斗,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邓小平在解释文化大革命毛泽东犯错误问题时,说道:“总的说来,我们还是经验不够,自然也有胜利之后不谨慎。当然。毛泽东同志要服主要责任。这一点,他曾经作了自我批评,承担了责任。”[22]“搞‘文化大革命’,就毛主席本身的愿望来说,是出于避免资本主义复辟的考虑,但对中国本身的实际情况作了错误的估计。”[23]难道避免资本主义复辟的愿望不是为了对最广大公民权利的保护吗?虽然“文化大革命”的实际结果违背了毛泽东的初衷,但不能由此否定毛泽东的初衷,九十年代末期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演变的事实,难道毛泽东同志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反对和平演变的思想是无中生有和毫无根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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